5月9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坚决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文件要求,推进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焦炉废气收集处理等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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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文钢铁、煤炭、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2019年要这么干!(附政策全文)

2019-05-10 15:3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5月9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坚决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文件要求,推进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焦炉废气收集处理等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通过工艺装备改造、环保技术升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式,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统筹推进现役煤电机组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西部地区在2020年前完成具备条件机组的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继续扩大改造范围,提高全国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

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9〕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工信委、经信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累计压减粗钢产能1.5亿吨以上,退出煤炭落后产能8.1亿吨,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2000万千瓦以上,均提前两年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行业运行和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供给体系质量大幅提升,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持续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有效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完善。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将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向深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2019年去产能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功夫,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着力增强去产能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标准和信用约束,努力实现科学精准、稳妥有序去产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着力巩固去产能成果。健全完善去产能工作台账,系统总结推广去产能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全面开展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对2016-2018年去产能项目实施“回头看”,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项目死灰复燃,确保财政和审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巩固打击“地条钢”和治理违规建设煤矿成果,依法依规做好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秩序。建立产能置换方案归集和公示平台,开展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专项抽查,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尚未完成压减粗钢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力争在2019年全面完成任务;尚未完成煤炭去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在2020年底前完成任务;继续大力淘汰关停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

三、深入推进钢铁产业结构优化。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在控制产能总量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存量。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的钢铁落后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等途径退出部分产能。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促进钢材市场平稳运行。加快行业创新发展步伐,不断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为钢铁行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奠定坚实基础。

四、坚持上大压小、增优减劣,着力提升煤炭供给质量。统筹考虑区域煤炭供应、企业转产转型、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对灾害严重煤矿、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煤矿加快分类处置,坚决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煤矿,持续破除无效低效供给。进一步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推动在建煤矿加快建设、建成煤矿加快投产,有序释放优质先进产能,不断扩大优质增量供给。深入推进煤电联营、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等工作,促进煤炭行业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加强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增强能源保障能力。

五、积极稳妥推进煤电优化升级。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淘汰关停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依法依规做好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有序推动项目核准建设,严控新增产能规模,按需安排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统筹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促进煤电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

六、加快重点领域“僵尸企业”出清。认真落实钢铁、煤炭行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分类处置“僵尸企业”,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清算注销、破产清算、强制注销。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破产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

七、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在产能置换、项目核准、产能核定、运力调整、价格监管等方面落实惩戒措施,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八、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落实《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进一步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要求,灾害严重煤矿原则上不再核增产能;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方案,督促去产能煤矿按规定时间退出或核减产能,确保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

九、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稳预期工作。有去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综合考虑资源赋存、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新建项目、运输能力等因素,科学安排2019年去产能目标任务,严格按相关标准程序做好去产能各项工作,统筹研究制定保供方案和应急预案,避免出现供需失衡、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十、不断提高职工安置质量。继续将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夯实责任,强化协调,精准施策,防范风险,确保职工有安置、社会可承受、民生有保障。强化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拓宽职工安置渠道,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实施就业优先政策,重点在分流职工多、就业渠道窄、失业率偏高的困难地区,加大就业创业攻坚力度,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多渠道筹资,解决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强化兜底保障功能,确保职工基本生活底线。完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稳就业储备性政策工具,妥善化解矛盾和风险。

十一、加快推进资产债务处置。落实去产能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推动国有资产依法处置取得实质性进展。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积极推进去产能行业债务处置。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自主协商形成处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加快去产能企业剩余矿产资源处置,做好资源价款返还、生态环境修复、采矿许可证注销等相关工作。

十二、用好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各地要认真落实《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制定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细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奖补资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合理分配使用。

十三、深入推动兼并重组、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上下游融合发展,在钢铁、煤炭、电力行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充分利用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引导先进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着力解决重点区域钢铁产能布局不合理问题,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开发、清洁生产、清洁运输、清洁利用,统筹做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促进钢铁、煤炭、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煤钢传统产业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协同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十四、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钢铁行业要充分运用好“地条钢”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平台,落实好《关于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发改办产业﹝2018﹞1451号),加强对重点省份的督促检查。煤炭行业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中长期合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应对煤价异常波动、调峰和应急储备产能等长效机制。电力行业要完善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指导地方和企业稳妥有序推进煤电项目规划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督促任务落实,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去产能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监督问责,确保产能真去真退。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强化分工负责,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测分析,强化社会监督,严肃处理弄虚作假、死灰复燃、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19年4月30日

2019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进入新阶段的新情况、新特点,为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19年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促进钢铁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统筹考虑钢铁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布局优化等工作,深入推进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尚未完成压减粗钢产能目标的有关地区、有关中央企业,要继续坚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力争在2019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化、高炉等设备。

二、“僵尸企业”应退尽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已经确认的“僵尸企业”,要按照上报的“僵尸企业”处置计划坚决处置到位。加强“僵尸企业”排查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新出现的“僵尸企业”,确保“僵尸企业”应退尽退。

三、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2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的钢铁冶炼产能。

四、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切实落实企业市场主体责任,落实省级政府负总责要求,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联合执法,更加注重舆论宣传和监督。各省(区、市)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体安排,建立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的长效机制。市场监管、土地、环境、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有效办法和政策措施。

五、严禁新增产能。严把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禁止各地以任何名义备案新增钢铁冶炼产能项目,对于确有必要建设冶炼设备的项目,相关地区在项目备案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办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相关要求,各有关地区要对辖区内擅自违法违规建设、违规产能置换和备案等情形认真开展自查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

六、开展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2019年将对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易发高发的重点省(区、市),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一次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重点检查压减粗钢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产能、淘3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七、完善举报响应机制。运用好设立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地条钢”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平台,落实好《关于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发改办产业〔2018〕1451号)。各有关地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防范本地区“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响应机制的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涉及钢铁产能的项目,建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机制。

八、探索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机制。继续推进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卫星红外监测技术对钢铁企业和相关企业的建设生产情况进行监测;继续推进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合作,对钢铁企业和相关企业用电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和生产行为。各有关地区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主动发现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分工,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把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及时组织开展抽查和专项核查,对于“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及违规新增产能等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狠抓负面典型,保持高压态势。

十、着力解决重点区域产能不合理问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4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要求,严控区域产能总量,同时进一步研究强化环保、土地、能源、水资源等要素的约束作用,促进钢铁产能有序向外转移,降低区域钢铁总量,优化空间布局结构。

十一、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积极推动钢铁行业战略性重大兼并重组。有关地区要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兼并重组中的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十二、维护钢材市场平稳运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做好行业运行监测分析,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钢材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有关方面要全面解读、及时披露相关政策。各地区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对恶意炒作的市场操纵行为要严肃处理。

十三、维护铁矿石市场平稳运行。协调支持行业企业与国际铁矿石供应商的有效沟通,积极探讨更加科学合理的进口铁矿石定价机制,鼓励企业采用铁矿石期货加基差的形式对现货进行定价。发现铁矿石供应商有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时,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积极研究促进国内铁矿山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加国内铁矿石有效供给。

十四、支持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鼓励钢铁企业围绕钢材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和下游企业需求,加强与下游企业的协作,打造综合效益最佳的价值链,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优势,形成稳定5共赢的合作关系,实现钢铁材料制造供应商向材料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转变。

十五、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坚决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文件要求,推进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焦炉废气收集处理等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通过工艺装备改造、环保技术升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式,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

十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鼓励钢铁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探索,切实释放各类人才的创新潜力,增强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把钢材质量稳定性、先进高端钢材、关键共性技术、基础研究和前沿工艺技术与装备等作为重点,加大研发力度,尽快取得突破。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用钢水平。

十七、引导电炉炼钢工艺发展。鼓励企业建立大型的废钢铁回收加工配送中心,提升对社会废钢铁资源的回收、拆解、加工、配送、利用一体化水平,提高废钢铁资源供给质量。鼓励钢铁企业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原燃料供应、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和资源能源支撑条件,在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的前提下,将部分高炉-转炉工艺转变为电炉炼钢工艺,促进行业整体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品种结构优化升级。

十八、提升钢铁行业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坚决落实“一带一路”的6战略部署,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同时,参与钢铁产能过剩全球论坛,客观宣传我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政策措施和成效。

十九、做好钢铁行业产能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对有关地区钢铁产能等相关情况的核实调查。继续发挥钢铁产能等相关数据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依法互通和共享相关信息,客观准确反映钢铁行业现状,提高钢铁行业管理水平。

二十、完善重大问题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持续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淘汰落后产能、联合执法三个专项行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加快推进钢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2019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为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巩固煤炭去产能成果。建立完善煤炭去产能工作台账,系统总结推广去产能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全面开展巩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对2016-2018年去产能煤矿实施“回头看”,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产能死灰复燃,确保财政和审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巩固治理违规建设煤矿成果,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秩序。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进一步提高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质量,加快推进企业改革重组和行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加快出清“僵尸企业”。将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作为去产能工作重点,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破产清算,加快形成市场决定要素配置的机制,释放错配资源。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破产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

三、加快退出落后和不安全的煤矿。在统筹考虑煤炭供应、企业转产转型等因素的同时,对开采深度超千米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或冲击地压煤矿组织开展安全论证,对煤与瓦斯突出等高风险煤矿开展“体检”式重点监察,并根据论证和体检报告分类处置。对具备灾害防治能力的严格控制开采强度,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纳入2019年去产能范围。坚持先立后破原则,结合煤炭供需形势和资源运力情况,有序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通过改造升级提升一批,逐矿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明确完成时限。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四、加快退出达不到环保和质量要求的煤矿。属于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要做到应去尽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6﹞7号文件规定,对其他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3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尽快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引导有序退出。

五、严格新建改扩建煤矿准入。停止核准以下煤矿: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新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六、加快发展壮大新动能。针对煤炭供需和产业布局新情况、新特点,按照规划一批、核准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思路,在大型煤炭基地抓紧谋划布局和加快建设一批优质产能煤矿;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项目各类报建手续的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研究并联办理、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支持政策,支持地方探索煤矿开工报建审批事项联合审批,推动已承担产能置换任务、具备安全条件的优质产能项目,加快核准、加快开工、加快投产,持续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促进煤炭行业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到2020年,12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煤矿产量占82%以上。按照发改运行﹝2017﹞763号、1448号等文件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申请核增产能的煤矿要限期办理完善4环评、用地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释放产能。

七、统筹做好去产能和保供应等工作。有关省(区、市)要结合资源供给和煤炭运输通道建设投运等情况,在确保煤炭供应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去产能实施方案,合理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列入去产能任务的关闭退出煤矿,应及时公示,倒排关闭进度,确保11月底前关闭退出,并严格按标准履行验收程序,关闭退出后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年度去产能目标任务有调整的,应及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保供难度大的地区要制定完善可操作、可落实的煤炭保供方案,去产能任务安排要充分考虑地区煤炭供应实际和接续资源运力落实情况,通过与主要产煤省区和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电煤供需合同、开展产能协作、建立生产基地等方式,形成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主要产煤省区要加快释放优质产能,组织做好均衡生产,不得集中停产,避免影响煤炭稳定供应。

八、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开发。协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严格限制高硫高灰煤项目开发,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核减产能。严格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布局新的煤矿项目,在煤矿设计、建设等环节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切实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九、深入推进煤炭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完善财税激励和产能置换政策,鼓励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5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露天煤矿土地复垦,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区、关闭退出煤矿工业场地发展风电、光伏、现代农业等产业。到2020年,土地复垦率达到60%左右,煤矸石综合利用率75%左右,矿井水利用率80%左右。

十、深入推进煤炭清洁运输。加快北煤南运通道建设,支持蒙冀、兰渝、瓦日铁路配套专用线、联络线、装卸站、堆场等集疏运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北方主要港口集疏港铁路能力。加强车辆调配和运输组织,保障重点区域电煤运输需求。进一步优化煤炭运输结构,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重点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进一步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积极推进集运站、储煤场环保改造,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储运能力。

十一、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利用。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研究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增加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清洁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有效减少火电出力,降低电煤消耗。加大原煤入选比例,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不低于75%。健全商品煤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商品煤标准和煤炭清洁利用标准,加强散煤综合治理,抓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严控劣质煤进口和使用,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转化水平。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加强燃煤锅炉排放监管,到2020年,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十二、持续推动煤电联营和兼并重组。落实《关于深入推进煤6电联营促进产业升级的补充通知》(发改能源﹝2018﹞1322号)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煤炭企业建设坑口电厂、发电企业建设煤矿,特别鼓励煤炭和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煤电一体化项目,以及煤炭和发电企业相互参股、换股等多种方式发展煤电联营。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2118号)要求,推动大型煤炭企业强强联合,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

十三、持续提升产业链水平。引导煤炭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装备,建设安全高效智能环保的大型现代化煤矿,不断提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开拓布局,简化生产系统,降低生产能耗,全面提升煤矿技术水平、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推进煤炭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协同发展,形成新增长点。

十四、持续优化开发布局。以大型煤炭基地为重点,统筹资源禀赋、开发强度、市场区位、环境容量、输送通道等因素,优化煤炭产业布局,引导煤炭生产加快向资源条件好、竞争能力强、安全保障程度高的地区和企业集中,逐步降低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短缺、开采条件复杂地区开发强度。适应开发布局变化,加强跨区域产运需协调,努力实现煤炭供需动态平衡。

十五、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工矿井的安全监管,严防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7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强化冲击地压防治,严格限制开采深度,严格控制开采强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加快解决采掘失调问题,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非正规开采,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归集安全生产、产能置换落实、中长期合同履行、守法诚信经营等诚信记录,发布煤炭企业“黑名单”,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项目核准审批、产能核定、运力调整、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方面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通报约谈。

十七、完善中长期合同制度。进一步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比例,鼓励支持更多签订2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鼓励产运需三方不断创新衔接方式,多签直购直销合同和有运力保障的三方合同。规范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行为,加强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对履行合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十八、完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制度。坚持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强化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继续执行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文件,适时完善产能置换政策。定期发布全国煤矿产能公告,夯实产能置换工作基础。加强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供需衔接,搭建全国性信息发布和交易服务8平台。建立煤炭产能置换方案统一归集和公示平台,严防产能置换指标弄虚作假。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开展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专项抽查,督促去产能煤矿按规定时间退出或核减产能,确保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

十九、完善煤炭库存和储备制度。认真落实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存煤和电厂存煤能力,保障煤炭稳定供应。煤炭调入省(区、市)要加快建设一批储煤基地,加快落实一批可调节库存,增强应急调控能力,抑制煤炭价格异常波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建立能够适应调控需求的调峰产能和应急储备产能体系。

2019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巩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成果,稳妥有序推进煤电规划建设,促进地方脱贫攻坚,助力蓝天保卫战、北方地区清洁供暖,提升煤电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水平,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2019年目标任务

淘汰关停不达标的落后煤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下同)。依法依规清理整顿违规建设煤电项目。发布实施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有序推动项目核准建设,严控煤电新增产能规模,按需合理安排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

统筹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西部地区具备条件的机组2020年完成改造工作。

二、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

落实《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落后煤电机组2019年度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列入2019年度煤电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机组,除地方政府明确作为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外,应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需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

三、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

严格落实《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4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继续做好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对未核先建、违规核准、批建不符、开工手续不全等违规煤电项目,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停工并予以处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心站要停止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不得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结合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电力、热力供需形势,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等,研究适时按需分类将取齐(补齐)手续的停建、缓建项目移出《关于印发2017年分省煤电停建和缓建项目名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727号)确定的2017年停建、缓建项目名单。

四、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

发布2022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按照适度有序的原则,分类指导各地省内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下同)的核准、建设工作。

(一)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红色和橙色的省份,要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建设省内自用煤电项目,按需合理安排在建煤电项目的建设时序。(二)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绿色的地区,优先利用清洁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源项目,采取省间电力互济、电量短时互补以及加强需求侧管理等措施后仍无法满足需求的,要落实国土、环保、水利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并征求相应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意见,按需有序核准、开工建设省内自用煤电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核准、优先开工建设扶贫项目、民生热电、煤电联营、必要的电网支撑以及园区配套项目。

(三)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绿色、资源约束指标为红色的地区,在落实上述要求的基础上,需进一步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核准、新开工建设煤电项目规模。对于装机充裕度为绿色的地区,确需核准、开工建设省内自用煤电项目的,要遵循有序适度原则,合理安排时序,避免集中核准、集中开工;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形势变化,合理控制建设节奏,防范出现新的煤电产能过剩。对于落实上述要求不力的,依法依规约谈问责相关省份能源主管部门和企业。

五、严控各地新增煤电产能

强化煤电项目的总量控制,加强规划指导约束作用,所有煤电项目都要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电力建设规划(含燃煤自备机组)。严控各地煤电新增产能。装机充裕度为红色和橙色的地区,原则上不新安排省内自用煤电项目投产,确有需要的,有序适度安排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装机充裕度为绿色的地区,也要优先利用清洁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源项目,并采取省间电力互济、电量短时互补,加强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应急备用电源、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作用等措施,减少对新投产煤电装机的需求。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按需适度安排煤电投产规模。

为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在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的同时,探索研究清洁能源发电与煤电协调健康发展的机制,推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指导有关省份在煤电投产规模内,优先安排扶贫项目、民生热电、煤电联营、必要的电网支撑以及园区配套项目投产;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效发挥作用的煤电应急调峰储备机组。

(一)对未列为2019年投产、应急备用电源、应急调峰储备5电源但实际并网发电的项目,约谈和问责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2020年不再安排煤电投产规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不得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对其他项目,工程进度明显加快,存在提前投产特别是有可能提前至2019年投产的,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引导项目单位,采取措施合理控制建设工期。

六、按需推进煤电应急工作

在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的同时,为妥善应对高峰时段电力缺口,进一步提高电力、热力应急保障能力,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的可靠供应,根据《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419号)、《关于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13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指导督促各地区落实文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合理安排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并做好相关工作。认定为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纳入该地区年度煤电淘汰关停产能完成任务,并同时享受煤电淘汰关停产能最多不超过5年发电权等政策,不再享受等容量替代支持政策。列为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的机组,参照执行标杆电价;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安排纳入本地区下一年度投产计划;不纳入现役煤电装机统计范围。

七、统筹节能环保改造工作

统筹推进现役煤电机组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西部地区在2020年前完成具备条件机组的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继续扩大改造范围,提高全国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

八、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

依托现有的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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