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检察官吴霞近日收到一份环境修复通过审核验收报告,报告所涉的被修复区域与该院承办的一起环境污染案有关。这是姑苏区检察院建立的诉前污染损害自愿修复机制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具体应用。这一机制创新得到了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的肯定和批示,“姑苏这一创新做法,既有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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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环境一定要先损害鉴定吗?苏州姑苏区探索建立诉前污染损害自愿修复机制

2019-04-29 15:08 来源: 中国环境新闻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检察官吴霞近日收到一份环境修复通过审核验收报告,报告所涉的被修复区域与该院承办的一起环境污染案有关。这是姑苏区检察院建立的诉前污染损害自愿修复机制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这一机制创新得到了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的肯定和批示,“姑苏这一创新做法,既有力有效又合情合理。对其他地区有借鉴意义。”目前,该机制已成功应用到3起环境污染案件中。

缘起

小作坊承担了鉴定费用可能就承担不了修复费用

诉前污染损害自愿修复机制创立缘起于姑苏区检察院办理污染环境案件的司法实践。

“我们办理的大部分案件涉案主体都是小作坊、小企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作为量刑情节,须有环境损害鉴定作为前置程序。”姑苏区检察院公诉局局长寿樱告诉记者,按照规定,环境污染损害必须要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然而,全国范围内的鉴定机构有限,鉴定程序复杂、费用高,甚至会超过治理费用。

寿樱提到,一方面,这些污染环境的小作坊本身经营规模小,承担了鉴定费用可能就没有修复费用了;另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评估鉴定的财政拨款不多,先行垫付可能面临难以回收的风险。

鉴定了,结果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不鉴定就没有具体的赔偿数额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无从谈起,污染后果得不到处理。

面对这样的“两难”处境,也没有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姑苏区检察院大胆创新。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惩罚不是目的,最终是要恢复生态环境。既然犯罪嫌疑人有这样的主动意愿,又能够实现最终的司法目的,我们就探索建立了诉前污染损害自愿修复机制。”寿樱说。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和审理指南,污染环境案件中污染损害修复成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并且成为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姑苏区检察院从案件中留心发掘污染损害修复线索,探索并不断完善,现初步形成犯罪嫌疑人联系有资质的企业出具修复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方案、有资质的企业进行修复、生态环境部门验收、检察机关跟踪推进的机制。

犯罪嫌疑人与企业签订的修复方案合同价格,可计入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数额,并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参考依据。

条件

主要看被污染环境能否修复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观意愿

并不是所有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都能适用诉前污染损害自愿修复机制,主要是看被污染环境是否能够修复,还有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观意愿。

“比如有的水污染案件,水是流动的,造成的环境污染难以及时修复,就只能通过环境损害鉴定来评估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赔偿。这一类案件,环境损害鉴定就是必须的。”寿樱告诉记者。

诉前污染损害自愿修复机制的实施也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修复意愿。

沈某和徐某多年来在吴江区经营金属字牌加工作坊。当地对这种“散乱污”的小作坊进行整治后,沈某为躲避惩处,悄悄将作坊转移至一间偏僻的民房中,把未经处理的重金属污染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未做防渗透措施的渗坑,再渗排到屋外。徐某也看中了沈某所租民房租金低廉且隐蔽、不易被查处,便将作坊搬到了旁边,把污水排到同一个渗坑。

吴中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举报后突击检查。经鉴定,作坊排放的含重金属铬、镉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排放的含重金属铜、镍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

公安机关将这两起污染环境案件分别移送姑苏区检察院,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懊悔不已,主动提出愿意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希望在量刑时得到从轻处理。

“感谢检察官给了我们弥补错误、从轻处理的机会。”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被取保候审的沈某和徐某在检察院讯问室签下环境治理委托合同时,对承办检察官深表感激。

目前已经有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完成了环境的修复工作。

基础

环资和食药犯罪检察部的成立,统一了法律理解和适用

在姑苏区检察院,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检察部是专业化的办案部门,成立于2018年5月,目前已经办理环境污染类案件33件,涉及犯罪嫌疑人71人。

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检察部通过及时总结近年来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经验和得失,整理出问题清单,与姑苏区法院、苏州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进行沟通,规范证据收集采纳规则,统一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有效提高了案件审查和庭审效率。

姑苏区检察院办理的金某等污染环境案还入选了江苏省检察机关公布的十大“环保类”典型案件。

这起案件源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苏州协调联络组收到群众举报,反映阳澄湖镇农产园十亩滩存在非法填埋外来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问题。

案件调查审理发现,犯罪嫌疑人金某、张某、陈某某等人利用其承包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消泾村十亩滩填土复耕工程之机,约定由张某从上海多地组织建筑垃圾、装潢垃圾等固体废物运至金某的惠宾码头,金某提供挖机并指派陈某某在惠宾码头和十亩滩工地装卸,后组织人持续向阳澄湖镇十亩滩填埋渣土、建筑垃圾、装潢垃圾等固体废物,累计43万~52万余吨。

经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倾倒的固体废物及渗滤液中均检出超标的铜、锌、铅、镍、铬、镉、砷、汞等重金属污染物。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金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


原标题:修复环境一定要先损害鉴定吗?苏州姑苏区探索建立诉前污染损害自愿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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