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于近日印发,根据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其中,全市四大水系、八大国家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考核断面比例达到20%及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下同)考核断面比例控制在20%以内,并力争全面消除劣Ⅴ类断面;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
关于印发《邯郸市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邯水领办〔201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邯发〔2018〕13号),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打好碧水保卫战,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邯郸市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日
邯郸市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全面深化全市水污染防治,打好碧水攻坚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邯发〔2018〕13号)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流域分区管理体系为基础,以空间管控、污染减排与环境扩容为抓手,深度聚焦太行山水源涵养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南水北调和引黄入冀试点生态补水区、大运河生态带等三个重点区域,重点打好流域综合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业污水达标治理、城镇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河湖清理和生态修复等六个攻坚战役,强化“党委领导、政府统筹、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机制,加快实施一批骨干项目,不断提高水环境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系统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确保水环境目标按期实现。通过高质量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措施,“三水共治”协同推动高质量的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推进富强邯郸、美丽邯郸建设提供坚实的水生态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分区管控,精准发力。
统筹流域边界和行政区边界,在国家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基础上,细化建立省级、市级和县级控制单元,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水环境空间管控体系。按控制单元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三线一单”空间管控措施和污染防治方案,突出任务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务求实效。
2. 质量导向,系统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出发点系统谋划各项工作。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分类施策、精准治污,统筹地表与地下、陆域与水域、城镇与农村、点源与面源、工程措施与长效机制,突出生态流量保障和自然生态修复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协同与放大作用,将是否达到水质目标作为判断各项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将是否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作为评判政府履职尽责情况的重要依据。
3.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坚持整体推进,增强上下游、左右岸联动,强化各项措施、各类水体治理的关联性、耦合性和协调性,防止畸重畸轻、单兵突进、顾此失彼;坚持重点突破,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水体强化攻坚,努力做到全局和局部相匹配,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衔接。
4. 落实责任,全民共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要求,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强化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强化信息公开、宣传教育与激励引导,推动公众积极监督和有效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构建全民共治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其中,全市四大水系、八大国家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考核断面比例达到20%及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下同)考核断面比例控制在20%以内,并力争全面消除劣Ⅴ类断面;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
(四)重点区域
1. 太行山区水源涵养和生态环境支撑区。
对漳河邯郸市控制单元全域,坚持自然恢复与工程措施相结合,扎实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与配置、水土环境污染治理、河湖生态保护修复、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加强生态建设和水源涵养功能维护,确保水源水质安全。2020年底前,漳河岳城水库出口断面维持地表水Ⅱ类标准。
2. 南水北调、引黄入冀等生态补水试点区。
对洺河邯郸市控制单元、滏阳河邯郸市控制单元全域和滏阳河邢台市控制单元邯郸市部分、清凉江衡水市控制单元邯郸市部分,全面实施《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6-2018)以及《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7-2018),重点强化上游环境生态保护和水源涵养功能维护,系统治理污染点面源,统筹推进入河流综合治理。2020年底前,滏阳河九号泉断面保持地表水Ⅲ类标准,滏阳河曲周断面、老漳河西河古庙断面保持地表水Ⅴ类标准并力争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洺河沙阳断面、留垒河张村桥断面保持地表水Ⅴ类标准,滏阳河郭桥断面、合义渠城角村断面基本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氨氮≤6.5mg/L)。
3. 大运河生态带。
对卫运河邯郸市控制单元全域和卫运河邢台市控制单元邯郸市部分,坚持生态容量扩充与污染总量削减并进,加快实施污染源头治理、河道内源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充分发挥河长制管理效用。2019年底前,卫运河秤勾湾断面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并力争稳定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 开展流域调查评估。
全面梳理各河流、湖库、湿地水环境质量状况,特别是“十三五”以来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与监管能力短板,结合河湖“三清”、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纳污坑塘治理等专项行动,摸清水质底数与监测监管能力短板。全面排查流域范围内工业、城镇、农业农村等固定污染源、入河排污口以及河湖内源等环境安全隐患,建立流域环境问题基础数据库,并定期开展复查更新工作。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第一轮流域调查评估。
2. 强化流域分区管理。
细化控制单元划分。在国家划定的8个流域控制单元基础上,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精准布局需要,筛选一批省级、市级断面,并在优先控制单元重点区域筛选一批县级断面,衔接水功能区划目标要求,明确水环境质量目标与达标时限。2019年底前,统筹流域边界与乡镇(街道)边界,进一步划分省级、市级和县级控制单元,明确分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严格落实生态补偿金扣缴制度,进一步完善横向生态补偿办法。
保护重点功能区域。在各级控制单元内,秉持“从湖心到山顶”理念,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公园)、河流源头、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及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分布区、河湖及其生态缓冲带划定为优先保护区;统筹流域内陆域矿山修复、水土治理、涵养林建设区域,形成生态涵养区体系;依法落实各类管控措施。2019年底前,优先保护区、生态涵养区等重点区域与各级流域控制单元一起,形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区域逐级细化的空间管理网格。
3. 协调推进减排增容。
落实控制单元管控措施。将控制单元作为水生态环境管理的基本空间单位,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并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三线一单”的编制,分解落实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确保各项治理和管理措施在空间上落地。
强化控制单元减排措施。以全市7个优先控制单元(分别为洺河邯郸市控制单元、滏阳河邯郸市控制单元、滏阳河邢台市控制单元邯郸段、清凉江衡水市控制单元邯郸段、卫运河邯郸市控制单元、卫运河邢台市控制单元邯郸段、马颊河邯郸市控制单元)为重点,依据污染构成特征,统筹考虑各控制单元水资源环境容量、城镇产业分布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水质目标,逐年制定差异化减排目标。针对性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业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工业集聚区(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省级以下各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化肥和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河湖内源治理等工程措施,确保污染负荷大幅度削减。2020年底前,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25%和22%以上。
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继续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双达标”行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作用。2020年底前,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23%以上、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至12m3以内,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确保建成省级节水型城市、力争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
保障合理生态水量。根据国、省统一安排,探索建立河湖生态水量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南水北调、引黄入冀及重要跨界河流生态补水机制,优化生态水网布局并加大建设力度,逐步消除主要河流断流河段,恢复河流湖库生态功能。2019年底前,在完成国、省主要江河、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以滏阳河为重点,通过采取闸坝联合调度、调引客水补给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制定生态水量保障方案,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到2020年,初步形成决策科学、布局合理、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水量保障体系。
积极保育陆域生态。以重要生态功能区、居民生活区、交通沿线敏感山体等为重点,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通过土地整治、植被恢复、河湖水系联通、岸线环境整治、河湖滨岸缓冲带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手段,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对国家确认的岳城水库重要水源地区域内25度以上陡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2019年底前,完成45处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的综合治理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剩余21处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的综合治理工作。
保护浅滩湿地系统。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对开发活动侵占湿地面积的,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继续加强永年洼、峰峰滏阳河、涉县清漳河等国家级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划定并申报一批省级和一般湿地,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逐步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科普宣教体系和监测评估体系。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2.5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6.5万亩。
修复水体生态空间。全面排查侵占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破坏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项目,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形成非法挤占水域岸线建筑清单,建立限期退出机制,重塑健康自然的河湖岸线。因地制宜采取退田还湖、退养还滩、退耕还湿、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植被恢复、生态补水、外来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实施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工程、人工湿地工程建设,明确沿河、环湖水域岸线及缓冲保护线,进一步削减入河湖(库)污染负荷。恢复和保护河湖浅滩湿地,以现有的天然湖泊、大型水库、湿地等生态系统为依托,因地制宜扩大河湖浅滩湿地面积,减少污染物入河(湖)量,维护与修复重要区域的水生态功能。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20年底前,对流域面积200平方千米以上的重要河湖,确保非法挤占河湖岸线建筑全部退出。
加强流域监控体系建设。推进建立河流湖库从源头到下游、从入境到出境的全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提高自动化水平。充分利用联网自动监测、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监测手段,统一规划、整合优化水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城管执法、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并按控制单元有效构成,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立控制单元产排污与断面水质响应反馈机制,开展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2019年底前,实现全市18条重点河渠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全覆盖,按照自动监测优先原则,推进市级水质监测自动站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初步建成水陆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管理与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支撑。
4. 分类开展水体保护。
严格保护良好水体。以岳城水库、东武仕水库为重点,强化对漳河邯郸市控制单元(漳河岳城水库出口以上段)、滏阳河邯郸市控制单元(滏阳河东武仕水库出口以上段)以及洺河邯郸市控制单元(洺河诸水库出口以上段)内岳城水库、东武仕水库、四里岩水库、滏阳河主城区以上段、漳河岳城水库出口以上段等优良水体的保护力度。秉持“从湖心到山顶”理念,建立以岳城水库、滏阳河、四里岩水库等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漳河、滏阳河等2个国家级湿地保护区,青崖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的重点水域优先保护区和生态涵养区的分区管控体系。针对性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人工湿地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水源涵养林建设、水土保持等工程,进一步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并提升区域水环境容量,维护水生态环境质量并稳定改善。2019年3月底前,完成对岳城水库、东武仕水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体水质及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完善流域生态系统与水质持续改善机制,2019年6月底前,分别编制并实施岳城水库、东武仕水库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积极改善已达标水体。以滏阳河东武仕水库出口至曲周黄口闸段、东风渠入冀口至老漳河西河古庙段为重点,巩固提升滏阳河邯郸市控制单元(滏阳河黄口闸以上段及其诸支流、支漳河分洪道、生产团结渠、留垒河源头至栗庄段、老漳河)污染治理成果。继续推进全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协调推进牤牛河、渚河、沁河、输元河、生产团结渠减排增容,全面加强工业、城镇生活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推进流域排放标准落地,针对性实施雨污分流、纳管截污、入河排污口整治、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人工湿地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工程,严格控制污染物入河总量。2019年6月底前,围绕“目标-问题-任务-项目”的逻辑主线,统筹干支流汇水范围与行政边界完成各支流控制单元划定,完成《滏阳河水体达标方案》、《留垒河水体达标方案》、《老漳河水体达标方案》的修编工作,细化滏阳河诸支流(牤牛河、渚河、沁河、输元河)、支漳河分洪道、生产团结渠、留垒河、老漳河等各河流治理任务,将任务及完成时限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并推进按期实施。
扎实治理不达标水体。以引江引黄生态补水试点区治理、大运河生态带建设等为重点,全面带动洺河邯郸市控制单元(南北洺河及洺河邯郸段)、滏阳河邢台市控制单元(滏阳河黄口闸以下段,留垒河栗庄至张村桥段)、清凉江衡水市控制单元(合义渠邯郸段)、卫运河邯郸市控制单元(漳河岳城水库以下段以及卫河邯郸段)、卫运河邢台市控制单元(卫运河邯郸段)、马颊河邯郸市控制单元(马颊河邯郸段)等6个不达标控制单元内各条重污染河流环境治理攻坚。强化污染源头治理、入河排污口治理、河道垃圾清理、河流岸线管制、人工湿地建设等措施,确保水质按期达标。2019年6月底前,围绕“目标-问题-任务-项目”的逻辑主线,统筹干支流汇水范围与行政边界完成各支流控制单元划定,完成《洺河水体达标方案》、《滏阳河水体达标方案》、《留垒河水体达标方案》、《老漳河水体达标方案》、《合义渠水体达标方案》、《卫运河水体达标方案》、《马颊河水体达标方案》等7个达标方案的修编工作,细化洺河诸支流(南洺河、北洺河、马会河)、民有渠系(总干渠、南干渠、北干渠、二干渠、三干渠)、魏大馆排水渠、卫运河诸支流(漳河、卫河)、马颊河等各河流治理任务,将任务及完成时限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2020年底前,确保上述区域各水体按期达标。
(二)饮用水源地保护攻坚专项行动
1. 认真落实“划、立、治”。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合理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划分准保护区。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因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9年6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饮用水水源清单编制工作,逐级汇总报送省住建、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开。开展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区)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
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和隔离防护。完成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规范保护区标志标识。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隔离防护,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铁路、公路、桥梁等设置安全隔离和环境应急设施。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县级以上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防护隔离设施建设并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防护隔离设施建设和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设置工作。
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排查、清理、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和违法建设项目,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实施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2018年底前,完成市级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项目清理工作。2019年底前,实现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项目全面“清零”。
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依据《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北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完善方案》,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推动建设水生态廊道;推进面源污染防治,有效防范尾矿库、交通流动源等环境风险。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南水北调沿线规范化建设和违法项目治理工作,保障输水通道水质安全。
2. 加强水源涵养保护。
实施水源保护区绿化工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达到80%以上;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逐步提高。
实施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上游生态修复工程。针对入库主要河流实施生态整治,在主要河道的入库口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在湖库上游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水土流失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矿山整治等治理措施,保障森林覆盖率不降低。2020年底前,完成对岳城水库、东武仕水库、四里岩水库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上游的生态修复工程。
3. 完善日常监督管理。
有效防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加强风险应急防控,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反应能力,推广供水水厂应急净化技术,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及时有效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2020年底前,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全部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完善饮水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定期组织监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2018年起,主城区与武安市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开一次。2019年起,所有县(市、区)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开一次。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饮用水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全市县级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自动采集率达到100%。
加快建设备用水源。加强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设施建设,实现不同类型多水源联网供水,增强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各县(市、区)加快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至少满足7天供水需求。南水北调受水区切换后,具备条件的原有水源保留用作应急备用水源,新建城镇新区在接入南水北调水源的同时也应考虑应急备用水源建设;非受水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保障应急备用供水能力。应急备用水源与在用饮用水水源管理标准必须一致。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城镇全部实现集中供水,其中主城区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县城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
(三)工业污水达标治理攻坚专项行动
1. 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对重大经济政策、产业布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展规划环评,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全市四大水系干流沿岸,以及南水北调、岳城水库、羊角铺等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石油加工、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落实控制单元管控措施,根据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地下水超采区严格限制高耗水行业准入。对造纸、焦化、氮肥、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主要水环境污染物排放倍量替换。对未达到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县(市、区),可参照相关重点区域要求采取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促进产业合理聚集。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建在工业集聚区内。推进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优先对县城以上建成区和重点流域重污染企业、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明确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确不具备入园条件的涉水工业企业,要明确保留条件,其中直排企业的入河排污口应达到或优于排入水体的水功能区标准。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区域的环境监管,原则上禁止新增化工园区。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2. 强化工业园区治理。
积极落实准入要求。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空间管控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等管控制度。将工业集聚区(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省级以下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园区污水管网建设、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联网等“硬任务”作为工业集聚区设立、升级的先决条件。按照全市产业发展布局及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严格执行企业生态环境准入门槛,严格落实水质超标等区域主要污染物等量、减量置换要求,严格审查废水“零排放”入园项目。
分类推进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以子牙河水系、黑龙港及运河东水系、漳卫南水系等优先控制单元区域为重点,加快开展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全面自查整改。各园区加快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自动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推进园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2018年底前,除复兴经济开发区外,全市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一律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不能按期完成的,一律报请省政府撤销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资格。2019年6月底前,复兴经济开发区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审批工作,并按照规划环评的技术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相关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工业集聚区工艺废水和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提高园区运维水平。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积极推进园区一园一档、企业一企一册的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及时记录园内污水排放相关信息。各工业集聚区定期开展自查,填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信息,建立工业集聚区水环境管理台账。2019年底前,全市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和省级以下工业集聚区全部建立起规范化的工业集聚区水环境管理档案。2020年底前,以上述工业集聚区为示范,逐步带动全市工业集聚区和工业集群监管水平全面提高。
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规划环评等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各工业集聚区环保要求。不达标控制单元和重点区域内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提出更严格排放限值。切实加强日常执法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排放污水行为的工业集聚区,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企业抽查比例。对长期无企业入驻或入驻企业少的工业集聚区,加快开展规划布局、发展定位等评估,明确发展计划和污染防治要求。2018年10月起,相关区域各工业级集聚区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分区域执行《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6-2018)和《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7-2018)中的排放限值。2020年底前,相关区域各工业级集聚区现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完成提标改造。
3. 推进全面达标排放。
加快企业升级改造。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环境“硬约束”;深度整治“散乱污”企业,推动去除落后和过剩产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执行相关流域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和排放限值的企业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梯次鼓励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自2018年起,全市涉水“十小”污染企业持续“清零”无反弹;所有废水直排企业全部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无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无特别排放限值的,一律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A排放标准。2018年10月起,相关区域各新建、改建、扩建直排工业企业分区域执行《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6-2018)和《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7-2018)中的排放限值。2020年底前,“十大”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面完成清洁化改造,相关区域现有直排企业全部按照《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6-2018)和《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7-2018)中的排放限值完成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管。完成所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重点排污单位全部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检测设备并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根据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现将所有工业污染源纳入在线监测范围,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指执法人员随机、执法对象随机的“双随机”制度),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
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自2018年起,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红标”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黑标”处罚,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加大抽查核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的属地政府依法依规采取公示、挂牌督办、公开约谈等措施,必要时报请省生态环境厅采取区域限批措施。2018年底前,全市重点涉水排污单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四)城镇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攻坚专项行动
1. 优化提升城镇布局。
以主体功能区划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和保护性空间,科学划定城市功能分区。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实施生态廊道建设,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鼓励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着力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在完成本辖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对已超过承载能力的一律执行水资源消耗或水污染物排放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
2. 加快补齐基建短板。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全面落实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尽快投运要求。城镇新区排水管网全面采取雨污分流制,老城区排水管网随路网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采取截留、调蓄等有效措施实施治理。以年限较长、漏损污染、错接混接的雨污直排式合流制管网为重点,分步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工作。东部新区、梦城新区、冀南新区等新建城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高标准打造建设示范区。2019年底前,主城区及各县(市、区)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中主城区雨污分流率达到95%以上;县城建成区雨污分流率达到80%以上。
合理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各县(市、区)根据城镇化发展要求,结合短、中、长期发展规划,适时增加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其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已达90%以上的县(市、区),要尽快规划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有序推进建制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设。2019年底前,全市19个全国重点镇全部具备污水处理能力,主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按需提升污水排放标准。对属于子牙河水系、黑龙港和运河东水系等有流域排放限值的县(市、区),要根据流域排放限值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对未达到控制单元相关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县(市、区),可参照相关重点管控区域要求收严排放标准;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区域通过人工湿地、深度处理等措施,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2018年起,全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面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A排放标准,加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18年10月起,相关区域各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分区域执行《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6-2018)和《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7-2018)中的排放限值。2020年底前,有流域排放限值的县(市、区)全面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并投入使用。
强化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在完成危险废物鉴定的基础上,鼓励城镇污泥合规采取协同焚烧、建材利用、土地利用等方式,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3. 按期消除黑臭水体。
深化控源截污。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导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一律限期退出,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加强上游农业农村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
巩固内源治理。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妥善处置清淤底泥,强化属于危险废物的底泥管理。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
加快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
强化活水保质。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2019年底前,各工业企业(用水大户)、园林绿化、城市杂用强制使用再生水。
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加强巡河管理,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县城)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重点加强对汇水区内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强化运营维护,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
及时申请销号。2018年底前,列入省级台账的7处黑臭水体要全部消除,县城4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20年底前,全市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各县(市、区)黑臭水体已完成整治并符合《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的,按照文件要求,由市统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销号。
(五)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专项行动
1. 加强养殖污染防治。
优化养殖产业空间布局。以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好湖库、国家级湿地(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科学划定养殖区,明确适养、限养和禁养区。全面清理禁养区相关养殖项目,严防反弹。指导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区域,逐步调减养殖总量;拆除超过养殖容量的网箱围网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养殖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促进养殖布局不断调整优化。2020年底前,全市形成布局合理、管控有力、水平先进的养殖业发展格局。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以种养平衡、就地利用为优先选择,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模式,积极培育农村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推动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农户参与的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格体系,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村环保长效机制。2019年底前,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建率达到100%。2020年底前,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大力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引导和鼓励以节水减排为核心的池塘、工厂化车间和网箱标准化改造,重点支持废水处理、循环用水、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使用冰鲜杂鱼饲料。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开展对大中型水产养殖场的水质监测,加强对水产养殖尾水的监控。集中连片养殖区通过采取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措施进行养殖尾水处理,逐步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强化污染防治对资金的导向作用。建立工作机制、出台具体措施,将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及政策的安排,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完成情况挂钩。
2. 推进种植面源治理。
推进种植业清洁生产。以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为契机,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和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及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探索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实施“一季休耕、一季雨养”,将需要抽水灌溉的冬小麦休耕,只种植雨热同季春玉米、马铃薯和耐旱耐贫瘠的杂粮杂豆,进一步压减地下水超采;推广喷灌、滴灌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培肥地力,提高土壤供水保墒能力。限制机井深度,调整产业结构,推广低耗水作物和保护性耕作,推进轮作休耕试点。
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改进施肥方式,提高广大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和技能;研发推广适用施肥设备,改表施、撒施为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叶面喷施等方式。实施节药工程,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建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2018年底前,初步建立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肥料利用率达到38%以上;科学用药率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2019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和全市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2020年底前,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亩均化肥施用量降低7%,亩均农药使用量降低6%。
实施地膜回收利用工程。实现废弃农膜基本回收利用。加强对国家新颁布的地膜生产标准的宣传贯彻,大力推广应用标准厚度地膜。开展地膜覆盖技术适宜性评估,逐步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促进地膜的减量增效。产量(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以推进标准地膜使用、地膜回收环节补贴、开展废旧地膜综合利用为方向,探索推行“以旧换新”回收机制,扶持建设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加工利用企业,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2020年底前,全市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推进重点区域农田退水治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河流湖库沿岸沿线、引黄入淀沿线、南水北调工程沿线、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通过建设生态沟渠、植物隔离条带、净化塘、地表径流积池等设施减缓农田氮磷流失,减少对水体环境的直接污染。各县(市、区)根据水质改善需求,综合考虑农田退水水质、农作物种植结构、区域地理位置、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农田退水治理的重点区域。
3.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全面开展生活垃圾治理。开展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全面清理村庄历史积存垃圾。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鼓励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和处理资源化。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模式。建立健全村庄保洁制度,合理配备农村保洁员队伍、卫生收集设施,合理设置垃圾转运站,建立方便适用的转运体系,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减少二次污染。抓好垃圾终端处理,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地形地貌、运输半径等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垃圾处理方式,逐步取消简易填埋。2018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行政村村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达到90%,武安市、鸡泽县、邱县、峰峰矿区等4个示范县(市、区)达到有完善设施设备、有成熟治理技术、有稳定保洁队伍、有完善监管制度、有可靠资金保障的“五有”标准。2020年底前,全域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体系基本建成。
大力实施厕所革命。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总体要求,坚持将农村改厕与新型社区建设、易地搬迁、污水治理等工作统筹考虑、一并推进,大力开展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推进农村户用厕所退街、进院、入室,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结合乡村旅游发展,重点推进一批旅游村公共厕所。在城镇污水管网可延伸覆盖到的村庄和农村社区,推广使用水冲式厕所;在平原地区推广使用三格化粪池式或双瓮式厕所;在山区和高寒缺水地区推广使用粪尿分集或双坑交替式厕所。在习惯使用公厕的村庄和人员密集场所,合理改建或新建卫生公共厕所。在具备条件的村庄,建设专业化农业农村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对畜禽养殖粪污、厕所粪污等废弃物集中处理并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厕所改造任务,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国家级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优先解决污水治理问题;对经济发展条件较好,人口聚集度较高的村庄,先行开展污水治理;其他地区污水排放得到有效管控。结合城镇污水管网外延、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科学确定污水治理方式和技术,主城区、县城和有条件的乡镇近郊村庄,生活污水就近纳入现有污水收集管网统一集中处理;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庄,鼓励采用集中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布局分布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如山区等)、污水不易集中收集、所处区位属于非环境敏感区的村庄,优先结合农村改厕工作采用黑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开展生活用水计量计费,加强尾水回收利用。2020年底前,全市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
深入推进重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南水北调沿线、重要饮用水源地周边、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内等“好水”和“差水”周边的村庄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全市较2017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600个。
4. 排查整治纳污坑塘。
突出重点,系统整治。以工业废水类、畜禽养殖废水类、混合废水类坑塘以及水体散发异味、变色变质、群众反映强烈的纳污坑塘为重点,加快推进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全部按照四个制度(指我省制定的纳污坑塘验收制度、销号制度、建档制度、督查制度)要求实现“清零”。对治理后的纳污坑塘,因地制宜实施生态修复,改善周边环境面貌。
强化监管,巩固成效。严格验收标准、人员、程序,对完成整治任务的纳污坑塘,及时验收复核,予以销号;对尚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纳污坑塘,逐一明确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并跟踪推进;对整治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媒体舆论风险高的纳污坑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治到位。建立纳污坑塘管控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工业企业偷排偷放行为,杜绝工业类纳污坑塘反弹。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避免农村生活污水形成新的纳污坑塘。严格履行纳污坑塘承诺制度,2019年起,整治工作完成后,发现反弹情形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六)河湖清理和生态修复专项行动
1. 强化河湖空间管制。
统筹江河湖库岸线资源,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深入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统筹相关土地确权,严格清理违障。落实生态红线制度,禁止侵占城市蓝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生态空间。2019年底前,侵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自然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的违法项目全部退出。2020年底前,对流域面积200平方千米以上重要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非法挤占建筑全部退出。
2. 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非法采砂行为;规范管理持证采砂场,对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查严处。对超深度、超范围开采,越界超采、偷采盗采、乱堆乱弃等违法违规采砂场一律予以整顿、关停或取缔。全面清除未按规定复平的砂石料堆,回填平整隐患砂坑。
3. 全面清理沿河垃圾。
开展河湖垃圾清除专项行动,在全面排查核实的基础上,建立清理台账,制定清理方案,明确清理目标、清理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2018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务,实现河湖面貌明显改善。
4. 综合整治入河排污口。
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逐一登记建档。对非法排污口一律封堵取缔;对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排污口,视水质达标情况分类处理;对依法依规设置的排污口,结合水功能区划、限制纳污红线要求,优化布局、完善规范化建设并强化监管。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未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的主要入河排污口全部建设生态净化工程。建立规划科学、权责明确、制度健全、监控到位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协作机制。
5. 科学治理内源污染。
在综合调查评估河湖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要在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处置,严禁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6. 积极开展生态修复。
强化河湖沿线生态驳岸与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生态景观。在满足排洪排涝输水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自净功能。严禁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水责任
1. 明确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水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将水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责任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组织体系,全面建立湖长制,推动河湖治理责任落实。
2. 依法划定权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明确各级各部门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建立明晰的权力责任清单,逐级分解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加密通报调度,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形成有效治污合力。
(二)强化事中管理,调度贯彻落实
1. 健全区域联动。
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跨行政区域之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建立定期会商、协作应急处置和跨界交叉检查机制。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协调机制。
2. 定期决策调度。
完善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调度制度,及早发现进度滞后项目并及时调度调整,确保工作整体推进不受延误。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体系制度,强化各地各部门决策部署的协调性,避免单兵突进与等靠观望情况发生。
3. 定期预警通报。
定期逐一梳理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生态环境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以“一县一单”形式对各县(市、区)实施预警通报制度,敦促各县(市、区)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4. 强化环境执法。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大检查,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县(市、区)和基层下沉。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巡回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行政、刑事司法衔接,密切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侦办、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三)严格督查考核,严肃追责问责
1. 严格督查考核。
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查机制,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依据有关考核规定,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实施进展,对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改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河湖长制落实情况等开展考核。改革考核方式,收严评分标准,对未达到地表水水质考核目标的县(市、区),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且不计名次,并报请省生态环境厅实施区域限批;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类别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县(市、区),采取考核等次降档处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委、各级机关、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强化考核结果在资金分配、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方面的应用。
2. 严格追责问责。
将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督查、督政的重要内容,实行重点跟踪盯办。对各级党委、政府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推诿扯皮,重点工作推进不力、久拖不决,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依据职责和程序予以追责问责。
(四)推进机制创新,发挥市场作用
1. 加强资金筹措。
各级政府要统筹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任务目标。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强环境保护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2. 推进市场运营。
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以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大力推行基于水体质量改善需求的综合环境服务,提升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3. 健全生态补偿。
积极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工作,进一步完善横向生态补偿办法,切实建立“相互监督、联防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机制。鼓励地表水型水源保护区与下游受益地区、生态保护地与受益地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养、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推行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工代赈做法,提供更多生态公益岗位。积极与相邻行政区沟通建立流域跨省界生态补偿机制。
4. 强化激励约束。
逐步建立工业各行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领域污染防治“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各领域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引领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优先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等企业贷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积极推行绿色金融。将企业环境信用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个人诚信记录,在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五)强化科技支撑,实现科学管理
1. 推广先进技术。
加强现代化技术手段在监测、执法等工作中的运用。鼓励创新财税机制,激励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成果的提炼、推广与应用,定期编制和发布先进技术目录,供各地规划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实施等环节参考。
2. 规范产业市场。
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六)弘扬生态文化,推进多元共治
1. 加强宣传教育。
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2. 推进信息公开。
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全市整体纳入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县(市、区)要善于适应新形势,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构建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各县(市、区)要定期公布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污染防治方案、各级河湖责任范围任务目标等信息。所有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要在显著位置设立环保信息显示屏,向社会全面公布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3. 引导公众参与。
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村规民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在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建言献策、在污染源排放监督方面积极参与。开展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餐馆等行动。引导和规范生态环保非政府公益组织发展。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