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指出了在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分类实施土壤污染源头管控、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工作要求几方面做出了详细指导,具体详情如下:
2019年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第一年,按照《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平发〔2018〕1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平政〔2018〕27号)部署,为确保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2018〕3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32号)明确的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按照“履行新职能、全面建体系、持续打基础、着力控风险”的思路,强化工作指导,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各类保障,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管理水平,高质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为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完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
农用地安全利用。完成2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任务,累计完成34.2%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累计完成11.9%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面积任务。
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现零增长。
三、工作任务
(一)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运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启动构建平顶山市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为土壤环境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2.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
(1)开展调查企业信息采集。进一步核实调查对象,通过收集分析资料、现场踏勘,获取地块相关信息;市级、专业机构全程做好质控工作,完成调查对象信息入库;分析企业地块的相对风险水平,确定地块关注度,形成初步采样分析地块名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
(2)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采样调查与样品分析测试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初步采样调查与样品分析测试;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监测实验室、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配合共同完成。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3.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启动实施分类管理,舞钢市、宝丰县、鲁山县和叶县完成划分工作,其他县(市、区)启动划分工作。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活动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开展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现状、历史资料、详查结果和农产品质量情况,结合本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对受污染耕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19年12月底前,有关县(市、区)完成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具体任务指标另行下达)。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6.稳妥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有关县(市、区)要以保障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安全利用类耕地为重点,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具体任务指标另行下达)。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7.依法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有关县(市、区)要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提出需要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的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区域、范围、面积、种类等,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平顶山市退耕还林需求,并依据批复情况,结合耕地污染风险管控需要,做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具体任务指标另行下达)。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8.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围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由市相关部门报上级部门对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实施污染地块联动监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污染地块信息共享、联动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制订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确保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符合相关空间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开展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工作时,应查询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管理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信息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于未按照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的地块,不得办理土地收回、储备。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并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实施情况要于2019年1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分类实施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1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治
(1)严格管控重金属排放量。严格执行涉重金属企业环境准入要求,持续实施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实现全市排放总量零增长。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为基础,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对全市耕地土壤、农产品有关区域和涉重金属污染源进一步筛查,补充更新整治清单。2019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采取挂单列条、挂账销号等办法,组织实施整治,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60%以上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依法开展每五年1次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确保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加强涉铅锌矿采选冶炼企业运输环节监管。对涉铅锌采选、冶炼等有色金属企业,加强采选、运输、堆存等环节监管,严防因矿石遗洒、碾压导致重金属污染情况发生。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2.加强企业拆除活动监管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要求,制定方案、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防范环境风险。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3.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
(1)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静脉产业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8〕723号)要求,推进静脉产业园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根据全市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情况,对照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清单,督促责任主体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9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危险废物监管。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调查评估,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对已排查出的非法堆存、填埋危险废物情况开展整治,2019年12月15日前上报整治情况;继续强化其他省辖市危险废物转入管控,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理处置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4.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推进节肥节药行动。调整农业投入结构,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落实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制度。2019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增长率控制在0.4%以下,农药有效利用率达到39.3%以上,努力实现化肥农药负增长。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开展可降解地膜试验,探索建立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机制;推广正阳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示范试点经验。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经验,推进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2019年内全市完成省定村庄农村环境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5.加强尾矿库监管
(1)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尾矿库企业要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强化尾矿库日常特别是汛期监管,切实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尾矿库辐射安全监管。动态更新伴生放射性尾矿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伴生放射性尾矿库有关企业要将辐射风险纳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开展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6.加强生活污染源管控
(1)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郏县和叶县全面完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省级达标验收任务。加快实施汝州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设,2019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汝州市所有乡镇和80%以上的行政村。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收运设施建设。按照《河南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城市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市级和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0%以上和60%以上,禁止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含重金属废物的收运与处理管理。建立全市生活垃圾中含重金属废物包括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的收集贮存网络。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含重金属废物,应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整治垃圾填埋场(点)。加大对全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清理整治力度, 2019年12月底前清理整治完成1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7.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
加强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建设,力争2019年内建成5座绿色矿山。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推进试点示范工作
18.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试点项目
要加大对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试点项目的投入力度,统筹好试点任务与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取得突破性进展。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19.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1)以土壤环境监测国控点位为基础,完善市控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布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增加人财物投入,提高市、县两级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善落实土壤例行监测、土壤与可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大型灌区、50%以上重点中型灌区水质和林(园)地可食用林产品定期监测等制度。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测。持续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环境和企业自行监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开展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要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1次环境监测;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检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分解任务。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总体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清单和台账,将各项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到有关部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各县(市、区)要于2019年3月 25日前将本地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部门年度工作方案(含具体工作台账)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执法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通过信息公开、完善参与程序、征求公众意见、受理公众举报、提起公益诉讼等,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中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加大土壤污染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曝光一批违法案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污染者责任。
(三)加强各类保障。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出台激励政策,开展先行先试,探索推出一批急用急需的制度创新成果。分类别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统筹用好各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项目为抓手推进重点工作落实。
(四)严格考核奖惩。严格目标考核,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调度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酌情开展通报批评、公开约谈、专项督察等,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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