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印发《广东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广东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号)要求,加强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切实防控环境污染风险,在全面摸排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通过排查全省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初步排查出183个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其中尾矿(尾砂)62处、粉煤灰40处、工业副产石膏37处、冶炼渣23处、电石渣3处、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18处。排查发现,部分堆存场所存在“三防”设施不完善或缺失的情况,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对已列入排查清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建立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清单。
二、工作目标和整治要求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整治台账,实行“一源一档”,确保整治到位,逐一销号,从源头实施管控,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一)按照“谁产生、谁治理”原则,由责任主体单位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无法找到责任主体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整治。
(二)按照“一源一档”原则,对“三防”设施不完善或缺失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逐一制定整治方案,限期进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
(三)按照“边查边治,立查立治”原则,各地应继续深入排查,及时更新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清单,并反馈省生态环境厅,同时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阶段(2018年11月~2019年3月底前)
各地对照《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粤环办函〔2018〕338号),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废(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贮存、堆放场所分布及存量规模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清单。
(二)建立整治清单阶段(2019年4月底前)
各地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已列入排查清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逐一开展现场检查,筛选“三防”设施不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同时结合中央环保督查和省级环保督查等途径,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清单(附件1)。2019年4月底前,将附表1汇总情况,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制定整治方案阶段(2019年5月底前)
对已列为整治清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各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按照“一源一档”原则,制定环境整治方案,于2019年5月底前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综合整治阶段(2020年10月底前)
各地按照“边查边治,立查立治”原则,继续深入排查,同时督促已列为整治清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责任主体单位于 2019 年 12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对情况复杂、整治工程量较大的,由当地政府确定限期治理时间,最晚不得超过 2020 年 10 月底前。
(五)核查验收阶段(2020年11月底前)
各地整治任务完成后,由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成立核查组,对整治任务进行逐项验收,出具验收文件。验收通过后,于2020年11月底前由各地将验收相关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市、县(市、区)政府是实施责任主体,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辖区堆存工业固体废物场所(点)依法、规范、安全处置利用。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时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所涉企业名单、贮存场所名单、堆放场所名单及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方案、整治进度、整治结果等情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定期督导检查本地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对复杂情况、问题,要建立台帐、挂帐督办、限期完成。省级巡查抽查情况,纳入对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评估内容。对组织不力、进度慢、成效差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未按相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做好联络工作。各地指定1名同志作为本次专项工作联系人,完善附表2相关内容,于2019年3月2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自2019年起,各地根据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完善附表3相关内容,经市政府审定后,每季度末反馈给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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