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橡胶制品和电池加工企业,生活污水是否可以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问题给予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行业标准均明确排水量包括厂区生活污水,但未明确生活污水排放是否应执行该标准。现在项目评审时专家要求接管至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也要执行上述行业标准。以我们所在的行政区域来说,市政生活污水管网已配套非常完善,区域已建成足够能力的集中污水处理厂,且当地环境主管部门也要求企业四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和雨水)分流,且要求生产废水减排或有一定比例的回用要求。生活污水依托已建成的市政设施,生产废水自行处理达标排放或回用,这更符合对环境有利的角度。请问,橡胶制品和电池加工企业,生活污水是否可以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回复: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均在“排水量”定义中明确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主要考虑是防范与生产相关的厂区生活污水中混入行业特征污染物,以及生产废水经由生活污水排水管道排放等情况的发生。为此,相关企业的厂区生活污水原则上应当按行业排放标准进行管控。若生活与生产废水完全隔绝,且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二者混排等风险,这类生活污水可按一般生活污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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