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龙港镇分批次连续召开印刷包装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部署会,严格按照《龙港镇印刷包装行业和工业涂装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企业对照整改,要求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全力推动印刷包装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取得新成效。当前,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把“污染

首页> 大气治理> VOCs> VOCs治理> 评论> 正文

印刷环保整治提升入园、过渡、原地提升的企业该怎么做?何时做?

2019-02-12 13:17 来源: 龙港发布

连日来,龙港镇分批次连续召开印刷包装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部署会,严格按照《龙港镇印刷包装行业和工业涂装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企业对照整改,要求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全力推动印刷包装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取得新成效。

当前,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把“污染防治”列入国家三大攻坚战,龙港镇印刷包装行业一直以来存在“低、散、污”现象突出,居民意见大,还被中央环境督察组列为重点整治问题。为全面维护印刷包装行业健康发展,县、镇两级政府积极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关停淘汰一批、整治提升一批、集聚入园一批,更好地推进印刷包装行业的整治提升。

据了解,这两天共500多家企业参加会议。会上,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包装印刷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对各企业主进行了全面宣传。同时,要求各企业签订承诺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废气处理设施安装,确保正常运行,同时,排放指标必须合格,逾期未启动安装投用的,将依法实施停产整改。与会各企业也纷纷主动签订承诺书,并表示,对这项工作将予以大力配合,全力助推龙港印刷业向着环保,健康的方向发展,助力龙港印刷包装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全面胜利。

致印刷包装企业的一封信

各印刷包装企业: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把“污染防治”列为国家三大攻坚战之一,并组建中央环境督察组对全国各地环境问题进行了全覆盖式的督察。龙港镇印刷包装行业存在“低、散、污”现象突出,空气污染严重,居民反复投诉,被中央环境督察组列为重点整改问题。为有效控制印刷包装行业的废气排放污染,苍南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制定了《苍南县印刷包装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苍政办〔2018〕75号),要求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治提升一批、集聚入园一批”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印刷包装行业的整治提升。

一、列为关停的印刷包装企业,要求在2019年1月20日前自主关停,逾期未关停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强制关停,并视企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予以查处。

二、列为过渡生产的印刷包装企业,原则要求在3年内搬迁至工业功能区生产。但前提是:须在2019年3月30日前启动废气处理设施安装(即签订废气处理设施工程合同,完成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并实施安装行为),2019年6月30日前将环保设施安装到位投入运行,废气排放指标检测合格。逾期未启动安装或没有投入运行的,将依法实施停产整改。

三、列为入园的印刷包装企业,即已购置未投产小微企业园区厂房的企业,目前暂时无法搬迁的,须在2019年3月30日前启动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即签订废气处理设施工程合同,完成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并实施安装行为),2019年6月30日前将环保设施安装到位投入运行,废气排放指标检测合格,并签订限期搬离承诺书后,允许生产到2019年12月31日。

四、列为原地整治提升的印刷包装企业,须在2019年3月30日前启动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即签订废气处理设施工程合同,完成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并实施安装行为),2019年6月30日前将环保设施安装到位投入运行,并达到《温州市包装印刷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要求,经环保验收合格后,可继续生产。否则,将依法实施停产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后才允许恢复生产。

推进印刷包装行业整治,实施废气治理,是民心所向,势在必行;是解决龙港空气污染、改善人居环境的民心工程;是实现龙港产业转型升级、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请广大印刷包装企业主积极配合,抓紧整改,共同创造龙港更加美好的明天,谢谢!

如有问题,请到龙港镇人民政府8号楼217办公室或拨打电话(0577-59889088)进行咨询。

龙港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市环保局致广大企业的一封公开信

各位企业家朋友:

您好!近些年来环保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处罚力度大幅提高,望各位企业家务必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现将10种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20万—100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20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20万的罚款。

二、未报批环评,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分别量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20万—100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20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20万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四、超标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包括: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六、违法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责令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八、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九、建设项目未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违反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

希望各位企业家朋友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确保依法生产经营,共建共享美丽温州!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