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青海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到2019年底,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得到全面深入巩固,西宁市、海东市城市建成区无新发黑臭水体。到2020年底,设市城市和州府所在地县城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完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实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详情如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建城〔2019〕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8日
青海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有效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构建和谐宜居的城市水生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18〕10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认真落实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聚焦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防治和治理力度,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推动城市水体长制久清,确保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无新发黑臭水体,城市水环境和水生态显著提升,还给老百姓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景象,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系统治理。结合各地自然环境特点、水体特征、黑臭诱因和前期治理成效,从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和长效机制落实,整体施策、系统治理。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密切协作、上下联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考核。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既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实现黑臭水体消除目标,又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群众满意,成效可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与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群众满意。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继续督促治理。
(三)主要目标。到2019年底,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得到全面深入巩固,西宁市、海东市城市建成区无新发黑臭水体。到2020年底,设市城市和州府所在地县城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完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实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二、巩固治理成果,防止新发城市黑臭水体
(一)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以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为根本,加大污水收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已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区域,同步实施排水管道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科学建设沿河截污管道,所截生活污水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集中统一处理达标排放。有序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全面提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到2020年,西宁市、海东市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玉树市和州政府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县城)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排查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评估对出水水质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有效削减溢流污染。科学选择城市排水体制,降雨量200mm以上的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原则上实行雨污分流。因地制宜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截留与调蓄的污水应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或进行快速净化处理后排放。全面推进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稳步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进行海绵化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逐步降低污染物入水体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四)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落实各项入河排污口监管要求,建立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监管体系,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摸底调查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摸清城市水体沿岸排污口底数,建立数量清单、监管清单和整改清单,规范排污口布局设置,清理取缔入河湖沟渠的工业、生活污水直排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五)加强农业和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水体产生污染影响,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推进农药废弃物减量增效,有效防控农业面源种植业污染。加强畜牧养殖环境管理,推进畜禽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优先解决湟水河沿岸和城市(县城)周边村庄生活污水问题,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在城市(县城)周边乡镇推广“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严禁城市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集中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防止垃圾污染水体。(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水域岸线垃圾治理。加快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全面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西宁市要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建立长期管护机制,及时清捞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及时清扫、转运沿岸垃圾,降低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清理出的垃圾和清淤底泥均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得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垃圾收运设施和符合规定的水域岸线垃圾清理打捞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水体生态修复。结合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双修”和海绵城市建设,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改造渠化河道,建设生态堤岸和滨水绿色空间,改善生物生存环境,提升水体的自净功能,营造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主要因内源污染导致水质较差可能诱发黑臭的城市水体,要在综合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保持和恢复水体生态基流。(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再生水和雨水收集设施建设,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收集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城市湿地生态补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城市水体长制久清
(一)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按照《青海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青海省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要求,确定包括城市黑臭水体在内的河长、湖长。河长、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不反弹、常巩固,如期实现长制久清。严格落实《青海省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鼓励建设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等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二)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9年底前,所有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再生利用和已投入运行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面实现持证排污。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持有排水许可证,严格按证排放污水。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运营维护管理。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加强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及时清理沟渠内的垃圾和淤泥并妥善处理,减少污染物入河。定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治理任务全面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城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再次对建成区水体进行系统排查,对新排查出的城市黑臭水体科学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消除时限,加快落实治理措施。西宁市、海东市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城市和州政府所在地县城根据排查和治理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要在年初确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要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和督促指导,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考核追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城市(县)人民政府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牵头,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组织部参与)
(三)加大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结合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尽快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强化技术支撑,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瓶颈问题,引导和组织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整合优势资源开展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时做好技术指导。优化审批流程,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相关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向社会公布。(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检查。主动接受国家督察,加强对城市的督促协调指导,扎实做好自查和整改落实工作。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工作法”,每年开展一次省级专项检查。国家督察反馈和省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形成清单,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指导相关地区每年第二、三季度各对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一次交叉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五)引导公众参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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