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18年1月2日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由于国家没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均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但在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控制指标较多,二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农村生活处理设施排放限值过于严格。通过每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省级绩效评估现场验收情况看,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其设计、建设标准偏高,污水处理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难度大,导致投资建设费用增大、运行费用大,且存在不能解决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合法排放去向问题。因此,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17年启动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
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末端配置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体时,排放限值分别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2公里以内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动植物油和总氮;排入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和动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和动植物油。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排入农田灌溉渠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处理后排入排碱渠和排入湿地、氧化塘(涝池)的,本标准的一级标准;其他综合利用途径执行本标准的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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