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版)于近日印发,1月29日施行。原标准于2011年4月发布,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严了设计处理规模大于2000立方米/天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指标限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限值一致;对于一般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作调整,适当加严氨氮、总氮、石油类三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此次修订还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仅对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作出排放控制要求,凡间接排放的均改为执行国家相应标准,不再执行原二级排放标准;取消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规定,直接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经测算,新标准实施后,在原污染物排放基础上,化学需氧量、氨氮将分别削减3%,37%。考虑到未来陕西省生活污水排放及污水处理效率的发展变化,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预计2020年,陕西省黄河流域城镇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将分别比2016年减少60%、84%。城镇污染处理厂运行费用将有所增加,每吨水处理费约增加0.2-0.4元,一次性建设费用每吨水需投入600-800元。对于其他企业,根据目前排放达标情况不需进行专门的工艺改进或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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