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印发《浙江省重点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行业秋冬季错峰
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40号)和《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文件要求,做好我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订了《浙江省重点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于2018年12月12日前向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错峰生产方案。
联系人:省经信厅杨立0571-87056926
省生态环境厅王泽华0571-28172887
省发展改革委何贤俊0571-87051722
附件:浙江省重点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指导意见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5日
浙江省重点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及《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各市合理有序开展错峰生产工作,现就浙江省重点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要以污染减排目标任务为依据,因地制宜,精准制定本区域高污染、高排放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部署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做好相应的安全生产方案。
2.清单管理,流程规范。要合法、合理、有序、规范开展秋冬季错峰生产相关工作,实施分类对待、“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对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要及时书面通知,预留充足响应时间。
3.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要统筹安全、民生、环保、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切实做到安全为先、民生为先。对涉及供热、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二、实施行业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行业(具体行业代码见附件)。
三、实施时间
错峰时间: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2月28日。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各市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四、错峰生产对象和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要求,我省2017-2018年秋冬季PM2.5浓度超过50微克/立方米的城市(杭州、湖州、嘉兴、绍兴、衢州),本年度秋冬季PM2.5浓度应同比下降2%以上,其余6个市应同比持续改善。各市要根据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目标任务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按以下要求执行:
1、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或生产设施,采取错峰生产措施。
2、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企业或生产设施,各市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五、免于安排错峰生产企业条件
1、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焦化等企业或生产设施;
2、2018年“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排序属A类的企业;
3、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市经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订错峰生产方案,列出企业清单,合理安排企业错峰生产。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错峰生产方案安排生产,并定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实施情况。
(二)严谨规范工作流程。各市应尽快制订错峰生产方案,及时报送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书面告知列入错峰生产企业有关错峰生产具体要求,并在执行方案期间定时公布相关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列入错峰生产企业的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三)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各市相关部门要督促错峰生产企业妥善安排秋冬季生产计划,切实做好停限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员工维稳等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列入错峰生产方案的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协调解决错峰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各市经信部门要监测分析错峰生产对企业生产影响情况,及时将汇总情况报省经信厅。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错峰生产对污染减排效果的跟踪评估。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部分高耗能企业冬季错峰生产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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