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水利厅印发《福建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到2020年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均达到100%,Ⅱ类比例进一步提高,县级及以上城市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农村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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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9-01-10 11:3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水利厅印发《福建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到 2020 年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均达到 100%,Ⅱ类比例进一步提高,县级及以上城市供水保证率达到 95%以上,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详情如下: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 建 省 水 利 厅

闽环发〔2018〕32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 建 省 水 利 厅

2018 年 12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保护好饮用水水源,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安全、放心的饮用水,关乎民生,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和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完善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持续落实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负

总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加大资金投入,突出保护实效,确保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各项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持续强化系统治理。要合理规划并优化饮用水水源地布局,统筹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综合治理,全面加强区域间、部门间协作,综合运用各类有效措施,合力推进全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持续加强风险管控。按照水量、水质和水生态安全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并加快双源供水,提高正常供给和应急供给能力。落实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等风险防控能力。

持续推进长效管理。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加强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因地制宜探索推进全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和有效模式,切实提高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

(三)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以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安全、放心的饮用水为核心,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显著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全面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持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不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

到 2020 年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均达到 100%,Ⅱ类比例进一步提高,县级及以上城市供水保证率达到 95%以上,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水源地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生态良好”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各地要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重点核实水源保护区划分合理性、水质目标可达性、保护措施可行性、风险防控可靠性以及矢量边界图准确性。2019 年 6 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对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或日供水 1000 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以下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摸底调查及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科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未划定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在用水源地或划定不科学、不规范的水源地,要尽快完成划定或调整。在划定与调整中,各地要及时绘制或核定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图,开展水源保护区边界主要拐点现场定界工作,确保水源保护区边界清晰。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逐步取消城镇在用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取水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可将原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调整为应急备用水源。2020 年 6 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农村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或日供水 1000 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进行编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资源厅参与)

(二)完善水源地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推进乡镇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水源保护区边界的地理界标和警示、宣传牌等标识设置。完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的围网、护栏、生态防护林等隔离防护设施,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交通穿越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和输油(气)管道防泄漏事故导流槽等应急防护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2019 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水源涵养及环境问题整治

各地要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治理,强化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地上游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在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上游,要以入库入湖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综合措施治理水土流失,控制和减少入湖库泥沙。(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逐一核实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向社会公开。以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或日供水 1000 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污染源进行排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2019 年要加强巩固设区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成效,并按时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2020 年 6 月底前要基本完成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或日供水 1000 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对水质不达标的,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防治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排查潜在污染隐患。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影响范围内的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加油站地下油罐等进行必要防渗处理,切实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水平

加快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加强水资源的科学调度、联合调度,2020年底前,所有市、县要建立完善双水源供水或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同时,各地要建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物资储备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编制或修订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容易产生水华风险的饮用水水源地应编制水华灾害应急预案专章。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水平,保障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加快调整优化水源保护范围周边及上游的产业结构和布局,着力消除水源污染风险。持续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定期评估固定源、非点源和流动源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的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加快落实移动风险源管控。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合理精准划定移动风险源管控区域,及时通报公安、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要合理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禁行路段,公安、交通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管控。(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

加强部门联动,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实施全过程管理,科学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落实农村饮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水质监测。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或日供水 1000 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建立日常水质化验室并配备水质检测技术人员。(省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强化监测预警,定期分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生态环境安全形势研判,及时发出水生态环境安全预警,特别是对容易出现水华的饮用水水源地要加强研判。(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水源地环境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实现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与法治化,依法查处各种人为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与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同时,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落实巡查责任、巡查人员、巡查制度和巡查方案,建立实施“321”巡查制度,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每月巡查不少于 3 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每月巡查不少于 2 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每月巡查不少于 1 次。

重点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和风险源状况,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域工程、陆域工程及其他设施变化情况,掌握工程安全情况。(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责任。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管护属地主体责任,坚决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确保饮用水水源水量充足、水质优良、生态良好,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安全、放心的饮用水。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

与的工作机制,分解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分工,定期监督检查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情况和成效,并将攻坚战实施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依纪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

(三)推进项目实施。各地要紧紧围绕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和风险防范要求,从污染减排和环境扩容两方面入手,创新项目生成机制,持续谋划、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精准治理项目,提升水质。建立健全项目资金投入和推进落实机制,以项目带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定期跟踪调度项目建设进度,按期保质完成绩效目标任务,切实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质量。

(四)强化科技支撑。各地要依托生态云大数据平台、水指纹跟踪等技术,建立完善水源地“一源一档”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污染源和风险源进行分析研判预警,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整治提供精准服务;同时,充分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及监测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快实现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自动化、信息化,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动态监控。

(五)提倡全民参与。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政府网站以及微信微博,及时发布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保障落实。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不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转变为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全民行动。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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