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建厅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福建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指出,2018年底前福州市、厦门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基本实现长制久清;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9年底前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基本实现长制久清。2020年底前继续巩固整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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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9-01-10 11:2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福建省住建厅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福建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指出,2018 年底前福州市、厦门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基本实现长制久清;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9年底前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基本实现长制久清。2020年底前继续巩固整治效果,达到长制久清的比例保持在90%以上。详情如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福 建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闽建城〔2018〕11 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省直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印发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在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成效显著。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扎实推进我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的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用 3 年左右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有序推进。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过程实施黑臭水体整治。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既要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歼灭战,又要抓好长制久清的持久战。遵循治污规律,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工作。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强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协调上下游、左右岸跨行政区界权责关系,落实市、区、街道(镇)属地责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力戒形式主义,重点突出各类污染源防治,采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垃圾清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综合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群众满意,成效可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与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群众满意。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黑臭水体清单,继续督促治理。

(三)主要目标

2018 年底前福州市、厦门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基本-实现长制久清;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9年底前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基本实现长制久清。2020年底前继续巩固整治效果,达到长制久清的比例保持在90%以上。

二、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一)控源截污

推动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加快补齐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加快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城市建成区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所截生活污水要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现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改、扩建设施;对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参与,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落实国家关于排污口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单位,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规范一批、完善一批,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住建厅参与)

加强管网排查改造。坚持源头优先、分流优先的原则,开展污水管网深度排查,及时制定完善污水管网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全面推进小区、公共建筑、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的管道改造,重点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断接漏接,管道破损修复、清淤疏浚,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督促协调配合。城市新区和新建项目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的地区要采取措施降低溢流污染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进入河湖量。(省住建厅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按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污水处理厂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在 2020 年底前退出。

对工业废水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时,要开展水质调查分析排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所有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商务厅、工信厅、住建厅参与)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开展黑臭水体流域范围内特别是流域上游的畜禽养殖排查,强化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到 2020 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95%以上。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中转、市(县)处理”城乡一体化处理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内源治理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污染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科学实施河道清淤疏浚方案,原则上采取干塘清淤方式,确保清淤效果。要加强底泥的清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二次污染,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禁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土,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2019 年底前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福州、厦门要在 2018 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转运站在 2019 年底前应迁出城市河道蓝线范围。河道蓝线范围内严禁新增垃圾转运站,有条件的要逐步迁出;已设立的垃圾转运站要规范管理,采取收集处理措施,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

严禁正规垃圾点超范围堆放垃圾。落实河道保洁责任,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的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清理转运垃圾,做好收集转运时间、清运量等垃圾收集转运记录。(省住建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生态修复

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建厅、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从城市建成区排水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进行改造建设,通过“渗、滞、蓄、净、用、排”方式,从源头减少径流污染和雨污混接问题。新改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海绵城市控制指标纳入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地块。(省住建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生态活水保质

恢复和保障生态基流。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制定完善生态流量调度方案,并建立调度台帐,推动落实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协调优化河道水位和雨水排放口标高关系,合理确定河道运行水位,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严控各类调水冲污、大引大排等行为。(省水利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有关部门在环评、立项、建设等审批中予以支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省住建厅牵头,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及我省河湖长制实施方案要求,明确每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必须由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湖长,切实落实责任主体;黑臭水体整治要作为河湖长制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到各级河长办和河道专管员的日常工作中,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合,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省水利厅牵头,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河长办参与)

(二)加强巡河管理

河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违章建筑等,建立巡河台账,建立并落实发现问题、移交处理、核实反馈的工作机制。福州、厦门等有条件地区要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杜绝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排,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防止水体破坏。(省河长办牵头,省水利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医疗、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污单位的管理,全面摸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按规定需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控设备等信息,督促法人(产权人)落实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要求,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不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企业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9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其中,福州、厦门市建成区在 2018 年底前完成并强化证后监管。2020 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强化运营维护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的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完善河湖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河湖有人定期巡查、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市政排水管网日常养护机制,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淤疏浚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建立完善道路机械化清扫机制,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

建立完善市政排水设施验收移交机制,新建排水管网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试行)》开展验收移交管理,已建市政排水管网要分批、分期开展权属调查和确权登记,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 5-10 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地区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可探索将排水管网维护管理服务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省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监督检查

(一)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形成以地市治理,省级检查,配合国家督查三级结合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机制。2018-2020 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住建厅、河长办每年开展一次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督查整治工程完成情况、整治效果巩固情况、长效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等,排查形成问题清单,交办相关地方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巡查,整改不到位的组织开展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将视情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各地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国家和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参与)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2018 年底前,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四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黑臭水体水质交叉监测,每季度各监测一次,于监测次季度首月5 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住建厅上报上一季度水质监测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时限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地政府要再次开展黑臭水体排查,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核清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情况,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地政府要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黑臭水体管理制度,每年 12 月 10 日前将黑臭水体治理情况上报省住建厅和生态环境厅。加强对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和信息反馈等工作的监督指导。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河长办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并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严格考核问责

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城市政府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城的相应责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牵头,加强统筹,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省里将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城市,相关负责同志不得评优评先,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省委组织部参与)

(三)加大资金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建立健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资金保障体制,形成完善的资金保障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重点支持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和活水保质等工程项目。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和征管政策,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支持采用 PPP 模式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逐步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严格 PPP 项目生命周期监管,建立绩效管理、按效付费机制,依法依规限定地方投入及收费。鼓励金融机构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提供补充抵押再贷款(PSL)信贷支持。市、县(区)政府在省级核定的新增地方债务限额内,优先安排债务资金支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积极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推进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省财政厅、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筹)、证监会、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

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件审批提供绿色通道。(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用管理

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省住建厅牵头、发改委参与)

(六)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进一步推动和支持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强适用于黑臭水体治理的成果提炼,总结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提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水平;落实国家有关指导性技术文件要求,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出现的技术问题,加强技术指导,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公众监督参与

各地每季度要主动公开黑臭水体水质状况、治理进展、消除时限等信息,并安排专人限期办理群众关于城市黑臭水体问题的举报投诉,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的治理氛围。(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抄送: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城管局、平潭综合

实验区交建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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