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清新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附件:1.清远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清远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清单清远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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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清远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知》附清远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清单

2018-12-16 12:22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清新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附件:1.清远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清远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清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

附件1

清远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函》(粤建城函〔2018〕2461号)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及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整改要求,加快推进我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我市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到2020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市区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前端治理,有序推进。注重黑臭水体前端治理,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按照“一河一策”原则,因河(涌)施策,扎实推进治理攻坚工作。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既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歼灭战,又抓好长制久清的持久战。

(二)系统治理,形成合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落实省级统筹、地方实施、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确保工作顺利实施。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力戒形式主义,既严格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规定的时间节点实现市区黑臭水体消除目标,又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四)群众满意,成效可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与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群众满意。对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继续督促治理。

三、加强领导

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市政府重新调整黑臭水体整治领导小组,由市长黄喜忠任组长,亲自抓黑臭水体整治推进工作,彭裕殿、雷玉春等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有邱泽军(清城区区长)、张仁健(清新区区长)、刘锋(市财政局局长)、黄国杰(市水务局局长)、段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蔡旭东(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刘新茂(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朱磊(市城乡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杨蔚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范桂石(市土地储备局局长)、张伟杰(市农业局局长)、徐磊(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黄国杰兼任。

四、任务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9年底,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显著提高,到2020年底达到90%以上。具体目标如下:

1、2018年底完成黄坑河整治工程;

2、2018年底完成海仔大排坑城市建成区段整治工程,2019年6月完成其余整治工程;

3、2020年6月完成澜水河、龙沥大排坑整治工程。2020年底市区4个黑臭水体基本实现“长制久清”。

五、工作措施

(一)控源截污。

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强污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加密管网错接漏接的排查修复频次,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现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加快新、改、扩建设施,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代建项目管理局、清源水业参与,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负责落实。)

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关文件,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清源水业公司、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参与)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提升合流制截流倍数,减少雨季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市水务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地方排放标准的较严值;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各类集聚发展工业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确保投产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区(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信局、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参与)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水质,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排污行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市农业局牵头,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内源治理。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源水业公司、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参与)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市住房和建设管理局牵头,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落实,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三)生态修复。

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市水务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源水业公司、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参与)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代建项目管理局、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参与)

(四)活水保质。

恢复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市水务局牵头,清城区、清新区政府参与)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市水务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清新区政府参与)

六、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各级河长湖长要将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纳入巡查重点内容,2018年底前明确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河长湖长,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一次黑臭水体清淤疏浚。由黑臭水体所在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湖)长,各级河长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部门和相关区域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按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时限要求,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市河长办牵头,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参与)

加强巡河管理。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建立巡河台账,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法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市水务局牵头,市河长办、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并严格实施“三个一”制度。

建立并严格实施实施黑臭水体“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台账”“一河(湖)一评估”“三个一”制度,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黑臭水体“一河(湖)一策”编制工作,全面建立“一河(湖)一台账”,每个黑臭水体治理取得成效后,由市政府组织开展治理效果“一河(湖)一评估”。确保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2019年3月底前,在现有基础上,全面核清建成区黑臭水体数量和情况,并按“三个一”制度落实新发现黑臭水体的治理。定期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数量和情况,“发现一个,治理一个”。被国家和省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发现的黑臭水体,按瞒报处理。按照“发现一个,治理一个”的要求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的要求,针对每个黑臭水体制定和完善治理方案并加快实施,方案要按照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治理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内容。建立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治理进展,分析研判治理效果,及时把握治理动态。按照《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黑臭水体初见成效和长制久清的效果评估,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公众评议、水质监测、政策机制建设等检查环节和要求。(市水务局牵头,市河长办、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源水业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运营维护。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监督检查。

1.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市黑臭水体整治领导小组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组织环保、水务、住建、农业等部门开展市区黑臭水体整治相关问题专项督查,并形成问题清单,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各相关责任单位对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黑臭水体问题清单的通知(清府办函〔2018〕141号》按照分工,切实完成整改落实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开展约谈,对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市黑臭水体整治领导小组牵头,市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参与)

2.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实行定期监测(每季度监测一次)。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将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每月向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进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市政府成立黑臭水体指挥部,建立市级黑臭水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协调跨界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资金支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进度通报和年度考核。(市黑臭水体整治领导小组牵头,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人民政府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要提请市政府进行问责;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务局、审计局参与)

(三)加大资金支持。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市区污水处理费要按国家要求调整到位,并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稳妥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及其收益权质押担保融资。(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务局参与)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制定指导性文件。(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公众参与。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宣传部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2

清远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清单

222.png

注:1.治理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地须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一并纳入治理清单。

2.对于新发现的黑臭书体,各地须立即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开展整治工作。

3.各地必须遵守“发现一条,整治一条”的原则。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及省级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确认的黑臭水体须一并纳入治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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