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详情如下:
呼和浩特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
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关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总体部署,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呼和浩特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
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公节组办发〔2017〕5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共机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实施范围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
二、工作目标
2018年12月底前,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全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为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益的管理经验和参考模式。
三、分类方法
(一)可回收物
1.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包括废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空调机等。
2.其他可回收物,包括公开发行的废旧报刊书籍、废塑料、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废玻璃等。
(二)餐厨垃圾
公共机构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
(三)有害垃圾
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
包括卫生纸、餐巾纸、烟头、果皮果壳等不可回收垃圾。
四、设置规范
(一)标识颜色。按照《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回收物垃圾桶采用蓝色,餐厨垃圾桶采用绿色,有害垃圾桶采用红色,其他垃圾桶采用灰色。
(二)容器标准。楼内设置垃圾分类桶容量为120升(或以下),楼外设置垃圾分类桶容量为240升。塑料垃圾桶必须符合部颁标准CJ/T280-2008《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三)布局设置
1.办公室
办公室内须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楼内公共区域
楼内洗手间须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合计容量为120升(或以下)。
3.楼外公共区域
楼外公共区域须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合计容量为240升,设置数量根据单位办公区面积大小和人员数量实际配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点要便于投放、收运,地面必须经过硬化处理。
4.食堂
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须设置240升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不具备条件的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处理,做到“日产日清”,确保餐厨垃圾规范处置。
5.垃圾临时存放区域
单位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堆放场所,并将收集的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专项分流体系。
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必须标识明显,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桶身桶盖完整无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及时研究部署,狠抓任务落实,推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的有序开展,务于9月30日前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全部设置到位。
(二)明确任务分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将本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合署办公大楼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大楼内外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台账,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常态化管理。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的采购和设置,合署办公大楼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大楼内外公共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的采购和设置,购置经费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三)抓好宣传培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教育培训工作;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营造有利于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舆论氛围,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行为意识。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择期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定期通报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
联系人:斯琴
联系电话:0471—3983414
邮箱:54370006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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