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石家庄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自2018年11月15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序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转炉一次烟尘、钢渣处理、废酸再生除外)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焦化企业焦炉烟囱烟气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30、130毫克/立方米;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焦炉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干熄焦和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参照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完成4家112MW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进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全文如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切实做好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基本思路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针对燃煤、工业企业、机动车、扬尘、大型柴油车等重点污染源开展综合治理,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执法检查和督查问责,严格禁止“一刀切”,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二、工作目标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5%,力争下降5.5%,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
三、主要任务
(一)全力推进散煤污染整治
1、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和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严格执行市下达的“双代”目标;坚持突出重点,要根据散煤治理任务需求,合理分配天然气气量;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在气源电源紧张时,合理调控、压非保民,优先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2018年11月10日前,全市完成散煤替代30.94万户,其中,气代煤23.29万户、电代煤7.65万户。(市双代办牵头,市发改委、石家庄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市发改委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市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防止散煤复烧。(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深化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年度任务。
支持使用达标合规的醇基燃料,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蒸吨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城管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快推进退城搬迁和去产能
3、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环城生物化工厂等10家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投促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4、压减退出过剩产能。2018年11月底前,压减退出水泥产能350万吨。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压减退出焦炭产能130万吨。(市工信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
5、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立清单,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整体整治,并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但因手续不完善、规划未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被列入“散乱污”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规范改造、扶持提升。(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实施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
6、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自2018年11月15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序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转炉一次烟尘、钢渣处理、废酸再生除外)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焦化企业焦炉烟囱烟气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30、130毫克/立方米;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焦炉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干熄焦和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参照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完成4家112MW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进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城管委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7、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对工业企业物料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实施生产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推进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2018年11月底前,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行业企业料场堆场管理全部达到河北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地方标准存储要求,实现规范管理。(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8、实施园区污染综合治理。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对各类园区的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投促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9、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成陶瓷、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1月底前,要将错峰生产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10、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1月15日前,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石家庄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含破拆、改造等)建筑工地全部安装PM10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石家庄供电公司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市城管委牵头,市交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8年12月底,城市建成区达到90%,县城达到85%以上。(市城管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1、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原则上禁止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环保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依法强制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12处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修复绿化。(市国土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12、严控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推进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2018年12月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控制农业氨排放,2018年化肥使用量减少8000吨,氮肥利用率提高到38%;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市农牧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强化各级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高架视频和红外监控报警、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垃圾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年11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垃圾禁烧专项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开展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3、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2018年12月底前,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市环保局负责)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形成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在排放检验机构企业官方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建设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完成1-2家试点。对市内货场、批发市场等非民生保障的柴油货车进行严格管控,倒逼批发市场搬迁。(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市环保局负责)在用燃油、燃气的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1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8年11月底前,建立城市专项作业车治理机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5、加快车辆结构升级。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制定营运车辆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市交通局、市交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自2018年11月15日起,建成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工信局牵头,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2020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市工信局牵头,市交通局配合)
(七)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
16、开展黑加油站(点)排查整治。建立油品监管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商务、公安、环保、工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2018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按照“关停一批、撤销一批、拆除一批、收缴一批、销毁一批、惩处一批”的要求,对排查出的“黑加油站(点)”、非法小炼油厂及其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加油站(点)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黑加油站(点)”、“黑油罐车”、非法小炼油厂,要立即查封,并予以拆除后,严防死灰复燃;对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封并限期整改;对计量性能不合格加油机和质量不达标油品予以收缴或销毁。对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和在专项行动中阻碍执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严肃查处。(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7、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油柴油。(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强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的常态化监督检查,2018年12月底前从炼油厂、储油库、加油加气站抽检2100批次;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抽检尿素100次。(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八)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8、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以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对涉及的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于2018年11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对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2018年12月底前,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9、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法监管,促使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加大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城管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0、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
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1、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钢铁行业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对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对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九)开展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22、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2018年11月底前,对石油化工、制药、有机化工、焦化、表面涂装、印刷、印染、木质家具、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革、纺织面料鞋生产制造、平板玻璃等行业开展VOCs深度治理;对37家制药企业已有VOCs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VOCs去除效率。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并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未完成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3、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4、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1月底前,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全口径清单。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化工行业全面完成首轮LDAR工作。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要密闭。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5、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指导企业选择适宜的VOCs治理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1月底前,对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控设备、超标报警装置安装运行情况及治污效果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使用低效治污设施和低劣监控设备及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参照治理技术指南限期完成整改。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限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科学实施秋冬季应急减排措施
26、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与周边城市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通报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按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负责)
27、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格落实《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38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按照省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除国家要求和重大活动保障任务需要外),并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
工业企业应急减排要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对同行业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落实细化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要指导企业“一厂一策”制定应急减排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建筑施工工程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扬尘管控措施严格到位的情况下,秋冬季可以正常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扶贫易地搬迁项目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正常施工;其他工程项目除土石方(含破拆、改造)工程停工外,室内地面铺装、内外墙体及内部装修等工序,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可不采取停工措施;为重点项目配套的砂石料场、商品砼企业,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健全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采取轮换生产等减排措施,确保国、省、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加强技防建设,实施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全覆盖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或不正常运行、扬尘污染管控不到位、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或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工)整顿,绝不能姑息迁就。(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机动车限行由市政府决定或由有关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至少提前1天向社会公告。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外,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机动车限行期间,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执法、公交、客运、出租、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限行。(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负责)
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稳定达标排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电子商务、互联网产业、文化创意设计业等,不予停产限产。对于民生领域具有合法手续、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采取停工停业措施。(市环保局、市工信局负责)
28、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按照《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制定错峰生产方案,采暖期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碳素、有色、原料药(农药)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调整错峰生产时间。对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产业产业政策的上述行业企业,本着“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按照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建立清单,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安全生产措施,严格防止“一刀切”,严禁不分青红皂白地停产限产。对符合环保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其他行业企业,采暖期可不予错峰生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必须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2018年11月15日前,将错峰生产方案报省级工信、环保部门备案,同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备案。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允许擅自调整的,按未落实错峰生产要求处理。
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扶贫易地搬迁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市工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9、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钢铁、建材、焦化、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用车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自2018年11月15日起,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交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0、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2018年12月底前,按照省统一部署,初步建成省环保厅和各市、县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2018年12月底前,全市21个工业园区建成20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现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和定期考核。全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1、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8年12月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且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逾期未安装的予以停产整治。加大污染源在线监测推进力度,符合安装在线监测条件的涉污企业都要实现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加强对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监管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置,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要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2018年12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排放与管控情况。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套左右固定垂直式、1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建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启动开展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启动开展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7个年销售汽油5000吨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责任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完成秋冬季重点工程任务。完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2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落实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三)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推进天然气管网、配套电网、热力管网和调峰能力建设。完善天然气集输干线和城区供气支线网络,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整合执法资源,优化联动机制,统筹市、县、乡三级环境执法力量,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重点问题等,常态化开展涉气环境执法检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措施,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不得降格处罚或简单给予经济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五)严格考核排名。对各县(市、区)和各乡镇(街道)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月度排名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根据月度排名,对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不力的县(市、区)予以公开约谈和追责问责。(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气水办)
(六)实施量化问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气水办)
(七)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配合做好专家组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加快对研究形成成果和共识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八)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组织权威部门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
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月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单位通过电子显示屏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在“一台一报一网”(即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石家庄日报、石家庄市政府网站)利用大气治理专栏,及时公开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省专项督察和执法检查交办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发挥群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强保障。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气水办、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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