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印发《济南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2020年)》。全文如下:
济环字〔2018〕205号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等4部门
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区县(含高新、南山)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农业局:
现将《济南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济南市规划局 济南市农业局
2018年10月9日
附件
济南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15号)及《山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鲁环发〔2018〕58号)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防控土壤污染风险为目标,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与治理修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与治理修复等方面提出任务措施,完善土壤污染综合防控体系,分阶段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壤环境问题,确保土壤质量持续向好。
第一章 现状、成效与问题
一、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相继开展了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济南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良好,为清洁水平,处于安全等级。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部分调查点位存在超标现象,但以轻微污染为主;部分工业场地及周边土壤调查点位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存在超标现象,焦化、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企业周边土壤污染风险较高。
(二)农用地土壤质量状况
根据“十一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及“十二五”土壤例行监测结果,济南市农用地土壤总体处于清洁水平,部分调查点位土壤重金属轻微污染。化工、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周边、历史污灌区、城市老工业区周边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较高。由于“十一五”土壤污染普查布点网格较大,难以全面评价和掌握济南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具体状况,待2018年农用地详查结束后,可进一步掌握济南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三)企业用地周边土壤质量状况
根据“十一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及2016年济南市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在47个场地(42个重污染企业、3个工业遗留地和2个固废处置场)428个监测点位中,镉、汞、铅、铬等重金属达标率接近100%,个别点位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等污染物存在轻微超标的现象;部分焦化、石油加工、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土壤呈现不同程度的土壤污染。由于目前开展的污染地块调查覆盖度不够全面,布设点位较少,难以全面评价和掌握济南市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具体状况。
二、土壤污染防治取得的成效
(一)出台了一系列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文件
2015年,按照省环保厅要求,济南市环保局出台了《济南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开展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同年,根据《山东省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鲁环办[2015]38号)要求,我市出台了《济南市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推进了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及《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鲁政发〔2016〕37号)精神,济南市政府于2017年8月正式印发《济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济政发〔2017〕15号),提出切合我市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标志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入常态化管理的新阶段。
(二)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逐步深入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十一五”期间,济南市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土地、自然保护区、土壤背景点、重点区域调查等,初步摸清了济南市土壤质量状况。“十二五”期间,开展了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试点工作,共监测土壤点位114个,监测对象选取了重点污染企业周边、基本农田区(粮棉油)、蔬菜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2015-2016年,按照《济南市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开展了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摸清了济南市重点行业企业等场地土壤污染状况。2017年,启动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全市共划定详查单位174个,布设农用地详查点位997个;配合省级部门完成土壤和农产品(小麦)样品采集工作,共计989个。
(三)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逐步开展
2012-2016年,农业部门开展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普查,初步摸清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加强源头防控,实行农业投入品准入管理,严禁施用重金属超标的化学投入品和有机肥。推进设施蔬菜地土壤退化修复,探索开展土壤重金属修复试点工作,针对粮食、蔬菜等作物不同污染类型进行土壤深翻、钝化剂原位修复、低累积品种筛选等治理修复措施。
(四)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防治稳步推进
“十一五”以来,济南市着手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陆续开展了部分场地调查工作。2017年,根据山东省《关于做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7〕529号),我市组织各县(区)认真排查工业企业污染地块,完成了第一批疑似污染地块信息填报,加强对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督管理,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相关要求,我市对本辖区内疑似污染地块陆续开展了环境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等工作。济南华阳紧固件有限公司原厂址已完成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济钢厂区环境污染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推进了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厂区污染场地修复工作,先后完成了铬污染调查和地勘、场地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价补充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目前正在实施土壤修复工程。针对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的废弃矿井污染事件,及时有效的开展了污染控制及环境修复工程,污染扩散得到有效阻止。
三、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壤污染状况尚未摸清
近几年济南市已开展了部分土壤环境调查和监测工作,但总体上来讲,调查工作不系统,调查内容不完整,调查数据较为零星分散,且点位数量少、调查精度不足。由于土壤中污染物流动性弱,前期调查采样网格大、点位少致使土壤监测数据只能从宏观上获得土壤污染的总体状况,难以精确圈定土壤污染的分布范围、面积和强度,调查结果仍不能全面有效的反映全市土壤污染状况。另外,各部门开展的土壤调查依据标准和要求不同,检测项目不一,数据整合、分享的难度较大。
(二)农用地土壤污染控制难度大
农用地土壤污染来源广泛,受污水灌溉、大气沉降等多种污染途径影响,外源污染源头控制难度较大。农业面源污染影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化肥、农药有效利用率低,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散养畜禽量大、面广,环境保护水平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不高,对土壤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三)污染地块土壤治理工作压力大
工业企业长期粗放的生产方式,导致各种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渗漏和排放等途径,在其原址和周边土壤中累积,极易形成污染地块。济南市属于老工业城市,能源和产业结构偏重,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业企业被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以东部老工业区为代表的遗留工业企业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工矿企业尾渣、危险废物等各类固体废物的不规范堆放和处置等,也会污染周边土壤,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四)土壤污染管理与技术体系尚待建立
我市土壤治理与修复仍处于起步阶段,土壤修复的全过程管理和成效评估尚缺乏明确的依据。土壤污染修复的技术能力尚显薄弱,尚无大面积较成功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案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实践和经验还比较缺乏,技术的成熟度、适应性、有效性和复制性都尚待提高。土壤治理修复产业发展尚不成熟,整个产业市场基本处于无序化状态,工程技术人才缺乏,技术体系的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另外,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来源途径少、缺口大。与大气治理和水治理不同,土壤污染治理的难度更大、周期更长且费用更加昂贵,土壤污染治理巨额资金的稳定来源是持续治理的关键。随着济南市东部老工业区的搬迁,大量污染地块面临场地评估与修复,修复资金可能是制约工作进展的瓶颈问题。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济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牢固树立以风险管控为主线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思路,本着污染防控为主,风险管控优先的原则,以保护农用地资源、保障农产品质量、确保人居环境安全为重点,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体系,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规划原则
摸清底数,对症施策。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摸清污染状况,识别风险等级,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程度及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分类分级的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措施,提高防治成效。
突出重点,保障安全。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出发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用地污染管控。以东部老工业区为示范区,以冶炼、焦化、化工类污染地块为重点,以提升和改善受污染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稳步推进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活动。
试点先行,创新驱动。开展受污染土壤管控与治理修复试点,总结治理修复经验、研究总结成熟有效的关键技术,加强示范推广和技术指导,逐步提升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能力。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提供坚实技术保障。
三、目标指标
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20年,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划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面积、治理与修复面积、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完成省下达的任务。建立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实现动态更新;建立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试点工程,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一)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与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污染程度,综合评价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全面排查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基础信息收集和初步采样调查,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
二、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一)分类实施农用地风险管控
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对受污染耕地分类进行风险管控。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安全利用类耕地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兼作等风险管控措施,阻断或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尤其是可食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主要农作物种类、品种和农作制度等具体情况,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调控措施,降低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风险。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跟踪监测,根据效果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严格管控类耕地,组织提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的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主管部门,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2020年底前,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及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完成省下达指标。
(二)开展农用地污染治理与修复
对于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治理与修复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探索开展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依据农用地详查结果,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在典型耕地污染区开展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分类分批实施受污染旱地、菜地等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以东部老工业区、化工园区、历史污灌区等周边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区为重点,针对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建设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因地制宜选择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低积累品种筛选应用、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替代种植、秸秆回收利用等技术,综合施策,逐步实现农作物安全生产。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
三、污染地块土壤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一)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经信、规划、国土等部门,对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进行排查,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确定该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并编制调查报告,上报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汇总后上报省级环保部门。
由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污染地块名录中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地块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二)实施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污染地块详查实施过程中,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环境风险较高的区域,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做到边调查、边风险管控,发现一批、管控一批;环境日常监管中,由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严格按期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治理与修复。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方案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地使用权人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三)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包括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内容。
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辖区内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实施计划。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探索适合本地的治理与修复技术。试点工程以污染地块名录中治理与修复类地块为基础,结合典型土壤类型、污染类型、污染地块行业特点、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筛选。
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污染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环境信息系统。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包括治理与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结果、评估结论及后续监测建议等内容。
四、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库建设,梳理提炼重点项目。各县区定期向市级环保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由市级统一筛选入省级或中央项目库。
纳入市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的项目主要包括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风险管控工程等项目。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入库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和论证。入库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可研、初设、专家评审等必要的前期工作。对纳入项目库的工程,要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增补符合要求的新项目、补充完善库内原有项目。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试点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
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规划部门开展城乡规划、区域规划时要结合市环保主管部门提供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工业场地二次开发利用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确保土地再利用安全,经环保部门认定符合相应规划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污染耕地,农业部门负责提出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兼作等农用地风险管控措施。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管控及治理修复相关工作。市环保局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
二、加强科技支撑
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科研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降解技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等方面的基础研究。积极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通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扶持,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三、推动产业发展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四、强化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污染地块和农用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期间,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规划、土地、建设项目环评等审批事项。
五、拓宽资金渠道
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调查与评估、监督管理及治理与修复相关工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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