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征求《东莞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等3份规范性文件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等3份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污水处理服务费审核等工作,我局对《东莞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东水务〔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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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征求《东莞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等3份规范性文件意见

2018-11-09 17:11 来源: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近日,东莞征求《东莞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等3份规范性文件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等3份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污水处理服务费审核等工作,我局对《东莞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东水务〔2010〕143号)、《东莞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服务费支付办法》(东水务〔2011〕56号)、《东莞市污水处理服务费审核工作规程》(东水务〔2011〕57号)等3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修编,形成了《东莞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东莞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服务费支付办法(征求意见稿)》、《东莞市污水处理服务费审核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18年11月23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1320556772@qq.com。

附件1-3:东莞市污水处理厂监督、审核、支付制度修编(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东莞市辖区内,以BOT、TOT方式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其工程建成后的运营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环保局作为东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东莞市排水(污水)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中心”)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依据服务协议,行使业主单位权利,对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市相关部门完成各项监督工作,落实本镇(街、园区)的污染物考核任务。服务协议是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与污水处理厂投资人签署的污水处理厂特许权项协议书。

第四条 污水处理厂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完成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

在环保验收连续监测合格后,污水处理厂应及时将正式投入运营事项书面通知市环保局及所属镇(街、园区)。

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及停电等可能导致出水水质异常,或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市环保局及所属镇(街、园区)。当发生不可抗力时,污水处理厂可暂时停产,并及时向市环保局及所属镇(街、园区)汇报。

污水处理厂因进行设备检修、维护或技术改造,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环保局及所属镇(街、园区)报告。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范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水量突变、水质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并将应急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相关要求安装进、出水水量和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实施实时监控。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运营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并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和破坏自动监控系统。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应完成中控系统的建设及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必须保证中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相关运行数据(水量、水质、水温、水位、泥位、氧化还原电位、鼓风机电流、曝气量、曝气池溶解氧、pH、滤池压力、污泥回流量、污泥浓度、鼓风机的开启时间、紫外消毒的累计使用时间等)和曲线全面、完整、真实。

第十条 污水处理厂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运行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化验、电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化验室、并制定化验室的取样、检测、数据统计分析、记录存档等制度。

污水处理厂必须保证化验室的规范管理,保存各项化验记录,不得编造、篡改、损毁化验记录。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建立符合国家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标准的生产运行台账和减排台账,台账资料及相关记录必须完整、真实。

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合污染物减排工作,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台账和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市环保局和所属镇(街、园区)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及时填报住建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和“住建部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向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和所属镇(街、园区)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巡查自身运营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要求及服务协议约定,对其产生的污泥委托有资质的污泥处置单位进行定点集中处置,并承担相应费用。污水处理厂应配合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收运系统,按要求填写转移联单。

污水处理厂应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环保局及所属镇(街、园区)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所属镇(街、园区)可依据服务协议约定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应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检测。产业中心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进、出水水质检测,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比对测试。

相关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采样,检测单位采样分析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及所属镇(街、园区)相关部门应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污水处理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污水处理厂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要求制定专家巡查制度,由产业中心落实专家巡查工作,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查。

第二十条 市环保局应建立污水处理厂开放日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布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局应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我市有关政策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协议,修定污水处理厂服务费支付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环保局及相关行政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污水处理厂不按要求缴纳罚款的,相关部门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追诉。

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局在监督考核中,发现污水处理厂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污水处理厂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市环保局可对相关污水处理厂进行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开其考核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东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塘厦白坭湖水质净化厂、塘厦石桥头一期污水处理厂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东莞市污水处理服务费审核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付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付费系统”)的作用,确保污水处理服务费审核工作有序、准确、高效开展,根据《东莞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东莞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服务费支付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服务费审核工作要求

第一条 服务费的支付对象是指在东莞市辖区内取得BOT、TOT特许经营权的污水处理厂。

第二条 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三条 服务费按月支付,其审批(包括网上付费审核及纸质材料审核)和支付工作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 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中心”)负责“污水处理厂付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付费系统”)的开发、升级改造、维护等工作。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镇(街、园区)、污水处理厂等系统使用单位应培训人员按照操作说明书操作付费系统;如发现付费系统出现错漏或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应及时通知产业中心。

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于每月8日前(含8日)通过付费系统提交上月服务费电子申请书,并完成在线监控异常数据说明、运营情况月报表、化验汇总表等填报工作,逾期未提交的将延后至下一期审核。

各镇(街、园区)通过付费系统,在每月15日前(含15日)完成污水处理厂提交的电子申请书审核工作并填写审核意见,逾期未完成的视为同意。

产业中心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对污水处理厂提交的电子申请书审核工作,并填写《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审核表》报市环保局。待市环保局审核签章后,由产业中心送市财政局核定付款。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每月15日前提交纸质版的付费资料(包括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书、运营情况月报表、运行情况记录表、化验汇总表、监测报告、电费单、在线监控异常数据说明等文件)到所属镇(街、园区)。

镇(街、园区)的主管部门及财政分局对污水处理厂提交的付费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书》“镇(街、园区)意见”一栏签章,并于下月15日前返还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收到已审核的付费资料后,在下月22日前交产业中心,逾期未交的,待资料交齐后,顺延至下一期审核。

产业中心对污水处理厂上交的付费资料进行审核并归档。若发现付费资料有错误或缺漏等,镇(街、园区)和污水处理厂需修改并补齐资料。

第七条 付费系统发生故障且维修时间较长,影响服务费正常审核的,当期审核工作可用纸质文件替代。

第八条 出水电磁流量计安装(包括新装、重新安装等)后,由镇(街、园区)和污水处理厂双方共同签章确认起始流量读数。

第九条 各镇(街、园区)通过付费系统,及时了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运行指标等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向市环保局通报。

第二章 服务费的核算

第十条 根据付费系统记录的污水处理厂出水电磁流量计累计流量读数,计算出本期申请费用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QQ截图20181109170747.jpg

第十一条 监(检)测报告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核减:符合要求的监(检)测报告中出水水质一项以上(含一项)不达标时,扣减当天全部服务费,用字母表示为P扣1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超设计规模处理污水的核减:日处理量超出设计规模1.3倍的部分不予支付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

QQ截图20181109170756.jpg

第十三条 在线监控出水水质超标的核减:出水COD、氨氮在线监控数据的超标、丢失或为0都统一按超标处理,并按相应时段(两小时)处理水量扣减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

QQ截图20181109170812.jpg

第十四条 本期服务费的核定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QQ截图20181109170819.jpg

因监(检)测报告出水水质不达标,已核减当天全部服务费的,不再重复扣减当天处理量超出设计规模1.3倍或在线监控出水水质超标(COD、氨氮)等费用,且不对当天进行流量补偿。

第三章 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十五条 因污水处理厂自身原因导致的减产停产,不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因停电、在线监控仪表、传输线路出现故障等导致出水水质在线监控仪器出现异常,污水处理厂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以书面方式说明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材料,经市环境监测分局确认,异常情况确非污水处理厂责任的,不予核减服务费。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出水电磁流量计因不具备工作条件或发生故障等,暂时不能正常工作,污水处理厂应及时向市环保局、镇(街、园区)报告并尽快修复,镇(街、园区)需到污水处理厂检查运营情况,核实台账记录。该时段的污水处理量以镇(街、园区)书面签章或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确认,并以此作为计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必须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发现进水水质严重超出设计值,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甲方报告。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的,以采样、录像和拍照方式保留证据,经镇(街、园区)核实后,减(停)产期间的流量补偿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执行,计入当月服务费一并支付;继续进行处理的,应及时调整工艺,谨慎处理污水,确保污水处理系统不被破坏,否则,污水处理系统恢复期间不进行流量补偿。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低于60mg/L的(以监测报告、检测报告为准),按服务协议的流量补偿条款核算当天服务费。

第二十条 关于进水总磷浓度严重超出设计值导致出水总磷异常的处理:

当进水总磷浓度超出6mg/L,且出水总磷浓度不超过1mg/L(含1mg/L),按该污水处理厂设计总磷去除率进行考核,并作为出水总磷超标扣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已正式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由于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维修、运营等原因(污水处理厂自身原因除外)导致收水量下降,且收水量不足设计规模的55%的,如果污水处理厂未纳入厂网一体化管理运营的,不再按55%进行补偿,按实际处理水量计费(《东莞市污水处理厂服务费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进行相应修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由产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东莞市污水处理厂服务费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东莞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2017]1号)、《关于明确污水处理费资金划缴的通知》(东财[2004]261号)等文件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东莞市辖区内,以BOT、TOT方式运营的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服务费是指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依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与污水处理厂投资人签署的污水处理厂特许权项目协议书(简称服务协议)约定应向污水处理厂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

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服务费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服务费核定支付工作;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服务费审核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依据服务协议,负责服务费审核工作。

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在环保验收连续监测合格后,应及时将正式投入运营事项书面通知市环保局及所属镇(街、园区),服务费自通知送达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污水处理厂在通过环保验收备案后,可向市环保局申请支付服务费。

第六条 市属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生态园)的服务费由市财政负担,镇属范围的服务费按市、镇5:5比例分担,由市财政优先在征收上缴的污水处理费中统一支付。

其中,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流量补偿金按市、镇(街、园区)1:3比例分担;2019年1月后,流量补偿金由镇(街、园区)全额负担。

第七条 市、镇(街、园区)应根据各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量和服务费单价,编制各自应负担的污水处理厂年服务费支出计划,将服务费列入本级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当年的服务费支出首先从当年分成的污水处理费收入中列支,当年不足支付的再从历年分成的污水处理费结余中列支,仍不足支付的,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八条 实际支付服务费时,市负担部分的服务费由市财政直接支付;各镇(街、园区)负担的服务费由市财政按月代垫支付后,从污水处理费镇(街、园区)分成部分中回扣,分成部分不足扣回的镇(街、园区)由市财政通知相关镇(街、园区)于每季度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足额上缴不足部分,逾期不上缴或者不足额上缴的在每季度的镇(街、园区)税收分成中扣回。

第九条 各污水处理厂须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期如实报送相关运营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服务费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服务费每月支付一次,市环保局、产业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污水处理厂通过污水处理厂付费管理系统网上同步审核确认。各方如果在期限内没有对审核结果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由市环保局审核并签署支付意见,报市财政局核定付款。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或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在审核在线监控数据和水质监(检)测数据过程中,发现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扣除相应服务费。

第十二条 已正式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因为截污管网问题导致完全停止供水,当月收水量不足设计规模的55%,按照55%进行补偿(因污水处理厂自身原因暂停运行除外),其他按照服务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审核的服务费及污水处理厂开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将服务费支付到污水处理厂名下的银行账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支付服务费时,依据服务协议提取2%作为项目移交保证金,并将移交保证金存入市财政专用账户。在完成项目移交日起365天后的2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应依据服务协议将移交保证金退还污水处理厂。

第三章 服务费计量支付标准

第十五条 每月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付费金额=当月实际处理污水量×服务费单价-核减费用。

污水处理厂的当月实际污水处理量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出水电磁流量计记录为计量依据。

服务费单价在未调整前以污水处理厂服务协议的基价为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形成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核减费用是指污水处理厂在当月运营过程中由于日处理量超设计规模1.3倍、出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予以核减的费用。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安装出水水质在线监控系统,相关出水水质记录连同符合要求的监(检)测报告作为计费依据。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在处理达标的前提下,可以超过服务协议约定的设计规模处理污水。日处理量低于设计规模1.3倍以下的(含1.3倍),按照实际处理量和单价核算服务费。日处理量超出设计规模1.3倍的部分不予支付服务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东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服务费支付的申报材料、审核流程等具体问题,制定相应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7日

(联系人:申露文;联系电话:2339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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