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银川印发《银川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银川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
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送审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银政发〔2018〕163号),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确保顺利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和目标要求
(一)攻坚时间安排。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在全市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二)攻坚具体目标。全面完成2018年自治区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力争完成自治区下达2019年1-3月环境质量目标任务,1-3月全市PM10和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3%和2%左右,其余四项主要指标控制在2018年水平(具体目标详见附表)。
二、明确责任
(一)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园区承担属地责任,是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落实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落实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并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二)监管责任。市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公安交警分局等部门按照《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银政发〔2018〕163号)中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具体任务分工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并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好分管领域各县(市)区、各园区有关大气治理专项工作,切实扛起责任,强化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良好局面,其他局(委办)按照具体任务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三)主体责任。各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肩负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整治计划,实施综合治理。
三、主要任务
(一)严管燃煤污染。
1.确保银川市“东热西送”(一期)集中供热工程按时完工并投入运行。2018年10月初完成全部管网铺设和换热站改造工程;10月底前,完成试水调试和压力平衡,确保11月1日向居民稳定供热。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散煤污染治理。加快“双替代”和散煤治理进度,10月底前,确保2018年自治区重点任务交办单中“双替代”项目、《银川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任务基本完成。切实发挥好清洁煤配送中心作用,已建设好配煤中心的县(市)区,要统筹做好洁净煤储备与供应,10月底前,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煤质质量标准。禁燃区内民用燃煤设备禁止使用硫份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及时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环保局
3.开展燃煤锅炉(炉灶)综合整治。各县(市)区在完成年度燃煤锅炉淘汰和改气、改电任务的基础上,要对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再进行全面排查,严防已淘汰燃煤小锅炉死灰复燃。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对燃煤锅炉实施淘汰(淘汰方式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原则做到烟囱落地、断水断电、炉体移位,不具备复产条件。
列入2018年重点任务交办单的燃煤锅炉治理项目,应于10月底前完成保留燃煤锅炉的脱硫、除尘、脱硝改造,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并通过验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4.开展煤炭经销企业排查整治。对全市范围煤炭经营企业和露天储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第一阶段排查整治。对无照经营的一律取缔;燃煤经营销售单位煤质检测报告灰份、硫份达不到国家、自治区控制要求的,一律不得销售,依法严厉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5.强化煤炭运输环节控制。开展煤炭运输车辆巡查检查,利用治超站、上路随机抽查、夜查等方式,严厉查处煤炭运输车辆超载超限、不按时间规定进入市区、洒漏等违法行为;对未随车携带煤质检测报告或报告显示不达标煤炭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6.加强用煤单位储备煤质监管。2017年10月15日起,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住建局牵头,对市区所有保留用煤单位储备煤进行检查,对购进的每批次煤质、销售单位逐项核实,并抽样检验;对煤场扬尘防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储备不合格煤炭的责令限期清运更换,并由市市场监管局追究煤炭销售单位法律责任,确保用煤单位储备煤炭煤质达标。对煤场扬尘防控不到位的由市环保局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7.加大煤炭使用环节执法力度。进入采暖期后,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对工业企业、集中供热单位煤质、烟气排放情况进行全覆盖监测,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煤炭、烟气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曝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8.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自治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年-2021年)》(宁政办发〔2018〕85号),研究制定年度清洁取暖推进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区域、具体项目、具体责任人。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坚持突出重点,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加大秋冬季天然气供给保障,优先支持银川都市圈城市散煤治理任务;坚持以供定需、以气定改,各地根据年度和采暖季新增气量确定实施“煤改气”;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可不予拆除。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国网银川电力公司
(二)严防企业污染。
9.实现“散乱污”企业清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10月底前,各地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排查清单。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环保局,国网银川电力公司
10.完成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列入2018年重点任务交办单的工业企业治理项目,必须于10月底前完成。根据《关于银川都市圈范围内火电钢铁等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2018年第3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银川市全域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三类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铁合金、电石、活性炭、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运输、装卸、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对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清单,制定堆场扬尘整治计划,实行“一企一策”,一律从严管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市政府、各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11.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对未列入排查清单中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局、各县(区)市政府、各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12.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列入2018年自治区重点任务交办单的VOCs治理项目全部完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13.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三)严控扬尘污染。
14.加强建筑扬尘综合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裸土砂石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100%”。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采暖季期间(2018年11月1日-2019年3月31日),要加大施工工地管控力度,科学合理制定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施工等停工方案;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停工台账清单,每月至少巡查两次。已停工工地和裸露空地要落实“两全(全覆盖、全冻住)”措施。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督。期间出现违规的企业,由市综合执法局按相关规定上限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城管局、环保局、住建局
15.严管渣土堆场扬尘。10月底前,所有堆场全部落实严密遮盖抑尘措施,对采取清运措施的,清运后场地采取临时硬化措施。11月20日起,现有堆场严禁拉进拉出新的渣土,建成区内不得形成新的渣土堆场。已收储未开发土地严禁新的渣土进入,确保渣土数量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土储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住建局
16.遏制道路交通扬尘。10月20日起,根据气温等实际状况,合理调度,优化道路洗扫、洒水、喷雾作业方式和时间,持续保持道路抑尘效果。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继续实施“以克论净”考核,到2018年12月底,银川市城区机扫率达到95%。加大渣土、砂石料等车辆查处力度,确保物料运输车辆按规定路线、时间密闭运输,严厉打击洒漏、带泥上路车辆。严厉打击私自开展渣土拉运的车辆。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依法从重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开展与市区主要道路接驳路段的排查整治,对接驳路段为土路的路口向外延伸500米进行硬化或铺装,减少道路尘带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17.集中整治裸露地面。开展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排查和集中整治,10月底前,所有裸露地面全部采取绿化、硬化、铺装或遮盖措施,消除裸露地面。已收储未发开发土地全部采取绿化、硬化或遮盖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土储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园林)局、住建局、城管局
18.继续实施清尘行动。定期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等,彻底清除道路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定期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
19.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含砂石料厂)扬尘整治,建立完善整治矿山企业台账清单。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有关县(市)区政府务必做好扬尘管控,切实减尘抑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0.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市农牧局要切实加强安排部署和督查检查,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建立辖区内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落实县包乡(镇)、乡包村、村包组、组包地块的分片包干工作责任制,对秸秆焚烧行为加强宣传教育,保持常态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建立秸秆禁烧长效监管机制。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年10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林业(园林)局
21.实行烟花爆竹重点区域禁放。元旦、春节期间,各县(市)区按照已划定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时间,及时发布禁放通告,并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社会公众遵守执行。对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集中区域,认真落实好喷雾降尘、湿法清扫等精细措施,切实减少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环保局、安监局
(四)严查机动车污染。
2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严格落实重型车辆绕城方案,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加大黄标车、农用机动车、农用机械闯禁行区域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扣分、罚款等处罚规定,10月底前,完成一轮专项整治。“冬防”期间,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禁高排放车辆进入市区。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3.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10月底前,集中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商务、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环保局
(五)强化错峰生产与运输。
24.实行差别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10日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少于取暖新增排放量为原则,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依法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工作,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企业错峰生产的基准产能以2018年10月产能计。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25.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冬防期间钢铁产能限产50%;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可不予错峰。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含铸造用生铁高炉)冬防期间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6.建材行业实施全面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建材行业,冬防期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玻璃企业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采取停产保炉等方式限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责任单位: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28.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动,建立环境保护与气象部门信息共享空气质量会商及重污染天气联合研判预警机制。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29.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气象局
(七)强化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管。
30.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排查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点企业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2018年底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全部完成安装。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完善机动车排污监控系统。完成自治区交办的固定垂直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安装。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实现环保、公安部门信息共享,2018年底前全面推行使用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
落实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3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力度,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
落实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八)坚决杜绝“一刀切”。
32.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禁“一刀切”方式,避免平时不作为、不担当,秋冬季大气专项行动期间因担心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产的“一刀切”行为,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坚决避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给合法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应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对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为燃料或热源的铸造、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防水建筑材料、岩棉、矿物棉等企业,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纳入错峰生产方案中,实施停产治理。对涉及重大民生保障不予错峰生产的,各地要严格审核,并由相关部门上报银川市工信局备案。对“散乱污”企业整治,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量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对供热燃煤锅炉淘汰、居民散煤“双替代”等要按要求时限完成任务,避免临近供暖期因未完成淘汰或改造任务给群众温暖过冬带来影响。进入供暖期未完成淘汰或改造任务的,承担居民供暖的燃煤锅炉等炉具继续使用,待供暖期结束后再实施淘汰或改造。对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
对机动车限行,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法启动并按规定执行,避免出现大范围、长周期、全时段限行现象,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合理划定禁燃区范围和明确禁燃时段,不得出现全城禁放等简单粗暴政策。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公安交警分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银川市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全市秋冬季大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组织调度、督查、约谈等事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各县(市)区在2018年10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
(二)实施专项督查。银川市大气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在“四尘”治理方面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燃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是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以及散煤治理;工业企业污染整治方面重点是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VOCs专项整治、“散乱污”企业整治不落实等问题;面源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是建筑工地扬尘、秸秆禁烧、烟花爆竹禁放管控不到位等问题;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是柴油车管控、落实不力等问题;以及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
(三)加大督查问责。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周调度、半月通报预警、月督查约谈,每周调度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半月通报并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函;每月开展督查检查,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下达履职建议书;对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明显、重点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曝光。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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