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盛运环保发布了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详情如下: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诉讼以及仲裁通知书,现将公司收到的有关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35,110,625.07元。
(2)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相应的增值税税款,暂计至2018年8月28日,为人民币10,494.00元(计算方法:以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以人民币450,000元为计算基数)。
(3)判令被告一盛运环保、被告二乌兰察布盛运环保共同向原告支付因两被告违约造成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及因清收而发生的其他等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4)判令被告一盛运环保、被告二乌兰察布盛运环保就上述第1项至第3项诉讼请求涉及款项,应按照费用、违约金、到期未付租贷利息、到期未付租贷成本、未到期租货利息、未到期租赁成本的顺序子以清偿;
(5)判令被告开晓胜对上述第1项及第3项诉讼请求涉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争议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35,121,119.07元)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27日,广融达与盛运环保、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广融达依约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人民币3,000万元,承租人盛运环保、乌兰察布盛运环保向广融达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和《租赁物接受书》,广融达就涉案租赁物办理登记。2017年12月,广融达与开晓胜签订《保证合同》,开晓胜就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广融达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目前,盛运环保、乌兰察布盛运环保仅向广融达支付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首期租金及租前息人民币535,000元,尚欠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计人民币35,110,625.07元。
4、诉讼情况
上述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023%。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一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开晓胜、被告四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五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六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七桐城市国投建没有限公司、被告八桐城盛运重工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九桐城市盛运重工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十桐城市盛运重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亿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相连带清偿责任;
(3)如上列被告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就被告五提供的抵押和质押财产、被告六至被告十提供的质押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上列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2月5日,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一至被告十分别于当日同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一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被告五另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各一份,自愿以其名下一家不动产和一笔应收工程款为被告的借款提供了抵、质押担保。被告六至被告十又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自愿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被告一的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生效后,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委托安徽桐城农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向被告一发放了1亿元的贷款资金。该笔贷款期限届满前,应被告一的请求并在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的情况下,原告、第三人与被告一又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将该笔贷款展期至2018年8月5日。因被告一已违反2018年5月7日《承诺书》中的承诺,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
4、诉讼情况
上述申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已受理。
5、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和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上述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需要解除。
6、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691%。
三、案件三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
(2)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利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日止,以2亿元为基数,按8.45%/年标准计算;
(3)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罚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日止,以201976111.12元为基数,按5%/年标准计算;
(4)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日止,以201976111.12元为基款,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5)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一次性违约金1000万元;
(6)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未履行保证承诺函的违约金,其中:以2000万元为基教,自2018年5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以1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7)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因融资所产生的费用240000元;
(8)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财产保全担保费192100元;
(9)判令被告开晓胜对上述第1至8项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签订《钜安盛运债私幕基金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原告募集设立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委托贷款形式向盛运重工提供人民币2亿元融资款项;原告分笔向盛运重工提供融资资金,每笔融资的融资期限均为12个月;盛运环保、开晓胜对盛运重工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面产生的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盛运环保与原告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为盛运重工全部债务提供差额补足义务,直至债务全部受偿;盛运重工承担原告因提供本次融资所产生的费用;违约方同意对中约方因违约方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违反可能发生或导致的一切权利主张、诉讼、损害、损失及花费进行赔偿;盛运重工未按交易文件约定按期偿还融资本息和未提前归集资金的,每逾期一日,盛运重工应向原告或委贷银行额外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相关应付金额全额支付完毕之日止;盛运重工发生融资交易文件项下任何违约情形,经原告或委贷银行催告之日起十日内仍未纠正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融资交易文件,融资交易文件项下之融资视为立即到期,盛运重工应在接到原告或委贷银行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委贷银行全额返还全部融资交易的融资本息、并向原合一次性支付该期委托贷款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如果一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到期应付的款项(包括违约金),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应相应增加,以包括逾期来付款项产生的利息,该等利息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付款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计算。为履行上述框架协议,原告、盛运重工,盛运环保、开晓胜、第三人之间分别签订了如下合同: 1、原告与第三人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2、第三人与盛运重工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3.原告与盛运环保签订了《保证合同》;4、原告与开晓胜签订了《保证合同》;5、盛运环保向第三人出具了《保证承诺函》;6、第三人与开晓胜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7、原告与盛运环保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2017年3月31日,第三人向盛运重工发放贷款9930万元。2017年4月1日,第三人向盛运重工发放贷款700万元。2017年4月7日,第三人向盛运重工发放贷款4830万元。2017年4月7日,第三人向盛运重工发放贷款2820万元。2017年4月10日,第三人向盛运重工发放贷款1720万元。2017年6月22日,盛运重工支付委贷利息3634790.97元。2017年12月20日,盛运重工支付委贷利息8590833.33元。
4、诉讼情况
上述申请上海金融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已受理。
5、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和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上述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需要解除。
6、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061%。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传票》(2018京0105民初82884号)
2、《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18皖08民初100号之一)
3、《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8沪74民初25号)
五、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仲裁情况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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