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廊坊印发《廊坊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到2019年底,彻底实现建设“无钢市”目标任务。2020年10月底前,水泥、玻璃行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浮法玻璃生产线全部实施烟气脱硫、除尘改造,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及烟气脱硝设施改造;符合条件的水泥、玻璃行业基本完成有色烟羽治理。到2020年,全市两家燃煤电厂全部完成有色烟羽治理。全文如下: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廊坊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总体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预防、标本兼治,积极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的手段,持续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确保空气质量持续向好、位次提升,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建设“美丽廊坊”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廊坊市区PM2.5平均浓度较2017年力争下降13%左右,达到52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少于30天。其中,2018、2019、2020年PM2.5平均浓度分别同比下降3%、5%和5%,达到58、55、52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分别达到61.6%、64.7%、67.2%。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巩固提升、深挖潜力作为主攻方向,深度开展综合整治,深入分析研究污染机理,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治、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综合协同改善空气质量。
坚持工程治本与精细化管控相结合。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持续强化清洁取暖、工业治理、扬尘和机动车等重点领域的治理管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总结提炼以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验,健全完善煤、企、车、尘、烟等领域防控的机制体制,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管控相结合。加密市主城区和南部传输通道县(市)等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分析研判,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一氧化碳、夏季臭氧和重污染天气时段污染物管控,削减污染峰值和时长,确保达到“削峰降级”效果。
坚持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市直牵头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全市相关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重点工作任务
坚持目标导向,深入开展能源清洁化替代、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工程、扬尘污染持续控制、移动源治理、精细化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八大工程。
(一)能源清洁化替代工程
1.完成“煤替代”工程扫尾
落实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和《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坚定不移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结合气源供应能力、供电负荷条件,实施煤替代工程扫尾,2018年取暖季前,完成7.7113万户工程扫尾任务。加强气源和电力供应保障,完善燃气管网、调峰设施建设。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加强需求侧管理,制定燃气“压非保民”方案,细化应急预案清单。
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廊坊市全市域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市主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2.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2018年起,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对煤改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严格控制氮氧化物排放。2018年10月底前,力争完成10蒸吨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46台1813蒸吨。新建燃气锅炉优先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同步安装脱硝设备。2020年10月底前,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淘汰整治
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全市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有色烟羽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面达到排放限值和能效标准。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35蒸吨/小时以上的生物质锅炉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可按等容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进行集中供热替代。2020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4.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面摸清工业炉窑底数,分类建立管理清单。严格排放标准,全部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在落实能源保障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5.提高城镇供热清洁化水平
完善市县建成区供热规划,深挖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企业供热潜能,最大限度实现城市、县城和重点镇建成区内集中供热,不断提高电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清洁能源供热比例。新建建筑必须达到国家最高等级节能标准,最大限度减少能源消耗,优先采用电能等“零排放”的清洁能源。2020年,形成天然气、热电联产、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多种清洁取暖方式组成的供热体系。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发改委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6.强化煤炭运销管控
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依法取缔各类煤炭销售网点。依托各类入市道路管控卡口,严控煤炭运输车辆进入我市。全市两家燃煤电厂所需煤炭全部使用铁路运输,各类集中供热企业采取产地直供的方式采购所需煤炭,运煤车辆凭购销证明入市配送,煤质达到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7.开展殡葬火化和焚烧炉专项治理
对全市殡仪馆的火化炉和焚烧炉使用及排放情况开展集中排查,对未安装环保设备、排放不达标的实施更新改造,严禁烟气直排,确保达标排放。2018年10月底前,全市9座殡仪馆的焚烧炉和火化炉完成环保更新改造,烟气排放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8.持续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削减煤炭消费。对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效利用工业余热和污水热泵等替代燃煤热源供应。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大力发展非化石清洁能源,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积极开展地热、风电、光伏和生物质能源利用试点项目建设。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9.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村居住房墙体节能改造,提升城乡房屋建筑能效水平。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建设局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工程
10.加快无钢市建设
进一步完善钢铁企业产能退出政策机制,以企业去产能促进产业升级、带动区域转型发展,积极培育新兴产业,综合修复生态环境,整体提升城乡建设,实现产能压减、产城融合、区域升级三位一体、同步推进。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钢铁产能压减任务,压减炼钢产能384万吨,炼铁产能354万吨,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到2019年底,彻底实现建设“无钢市”目标任务,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整体退出,压减炼钢产能192万吨,炼铁产能130万吨,大幅减少涉气污染物排放。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安次区政府、文安县政府
11.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
持续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对已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回头看”,坚决杜绝死灰复燃,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新排查的1772家“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发挥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监管作用,对反弹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监控等技术手段,实行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突击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全时段、全覆盖开展检查,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12.切实优化产业布局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工作,落实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河北省京冀交界地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13.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三)实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
14.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
加强工业企业生产排放监督管理,深入实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计划。按照“典型示范、对标先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水泥、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对标世界一流水平,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地方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治理工程项目清单,全面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加强源头和过程控制,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完善末端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最佳实用技术应用,强化污染设施运行管理。实施重点行业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工业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推行企业排放绩效管理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2020年10月底前,水泥、玻璃行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浮法玻璃生产线全部实施烟气脱硫、除尘改造,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及烟气脱硝设施改造;符合条件的水泥、玻璃行业基本完成有色烟羽治理。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2017年下降15%以上。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15.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
开展电力行业深度减排专项行动,在原有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运行管理,提高治理设施去除效率,实施电厂有色烟羽治理。2018年,结合机组检修计划,开展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热电厂有色烟羽治理工程;到2020年,全市两家燃煤电厂全部完成有色烟羽治理,火电行业单位发电煤耗及污染排放绩效达到领先水平。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广阳区政府、三河市政府
(四)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工程
16.深化工业源VOCs治理
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建立全市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清单,按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要求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全面构建工业VOCs排放监控体系,提升监测能力。强化重点企业日常监管,建立基础数据和过程管理动态档案,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采用可稳定达标的废气处理工艺。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各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污染减排。
加快推进全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污染治理,严格按照《“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工艺进行整治,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89家市级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对未按深度治理要求完成高效治理的企业实施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2019年底前,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全市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基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
按照省出台的VOCs在线监控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安装、运行、比对及联网技术规范,开展在线监测安装、联网工作,2019年底前,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实现自动在线监测。
到2020年,基本形成VOCs污染监测与监管体系,排放总量实现较2015年下降20%以上。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17.加强移动源、固定源、生活源VOCs管控
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2018年底前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实现实时在线监管。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车间)实行密闭作业,安装废气净化设施,2018年底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汽修行业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新、改、扩建的服装干洗店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加强在用车辆监管,强化运输企业环保治理主体责任。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18.餐饮油烟专项治理
加强对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经营商户油烟排放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餐饮油烟,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建立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台账,定期开展城市餐饮油烟集中整治行动,对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设施不标准、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暂停营业并限期改正。试点实施居民油烟高效净化处理,减少生活油烟排放。合理规划餐饮建设布局,优先使用先进餐厨油烟治理技术,积极探索第三方餐饮油烟治理模式,提升净化设施维护保养。到2020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并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综合执法局、市食药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五)扬尘污染持续控制工程
19.开展建筑施工扬尘综合整治
严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建筑)施工扬尘监管,继续深化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地全面做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建筑工地实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联网全覆盖。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建筑工地进行处罚,并将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对全市建筑工地登记造册并实行动态更新,建立建筑施工扬尘管理清单,2018年10月底前,实现全市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联网全覆盖;2019年进一步提档升级,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20.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开展城市道路扬尘专项治理,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提高支路、街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扫和冲洗率,2018—2019年,市主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包括水洗和机扫)分别达到82%和83%,县城建成区分别达到75%和80%;到2020年,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均达到85%以上。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制度,构建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实行“以克论净”。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管理,严查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加大监控和打击力度。
强化公路扬尘治理。加强进出主城区及周边国、省干道清扫养护,落实县、乡公路养护主体责任,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到2020年,全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普通干线公路穿越县城路段清扫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路露本色、无浮土。
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建立道路施工扬尘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惩重罚制度。对在建公路建设项目开展扬尘专项整治,提高施工标准化水平,2018年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到2019年达到100%。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21.强化工业料场扬尘控制
严格执行裸露土地、混凝土搅拌站、工业企业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建立台账,做好料堆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全面落实工业料场料堆管理规范和要求,加强抑尘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内贮存各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粉状物料实行封闭式储存和运输;加强厂区内物料运送、倒运、装卸扬尘管理。
2018年10月底前,全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铸造行业企业料堆场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存储要求,实现规范管理。
到2019年,全市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实现规范管理,达到《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要求,对环境敏感区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全覆盖。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22.实施城市土地硬化和复绿
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对道路行道树树池采取防尘措施或栽植书带草覆盖,确保无泥土裸露,对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的渣土实行临时绿化,对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开展复绿控尘工程。对国省干道、铁路等穿城路段两侧裸露地实行绿化,建设绿化景观好、生态功能强、综合效益高的绿色长廊和防护林带。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23.完善降尘监测和考评体系
对各县(市、区)建成区降尘量进行考核排名,并按月公开。2018年,廊坊市建成区平均降尘量控制在8吨/月·平方公里,县城建成区平均降尘量控制在9吨/月·平方公里以内。2019—2020年,市、县两级建成区平均降尘量均控制在8吨/月·平方公里以内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24.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2018年10月底前,对三河市东部山区35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进行生态修复治理。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三河市人民政府
(六)移动源治理工程
25.强化柴油货车污染防治
加快柴油货车治理,推动货运经营整合升级、提质增效,加快规模化发展、连锁化经营。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降低污染排放总量。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I/M制度)。按照省统一要求,积极开展高排放车后处理改造升级试点工作,对具备条件的柴油货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催化还原装置(SCR),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严格落实重点用车企业(自有或日用2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的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治污责任,督促其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使用车辆环保达标情况,鼓励使用新能源车,严禁使用不达标车辆。提高机场、铁路货场作业车等方面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的比例。依托交通、公安治超点、执法点等,在国、省道市界口、重要运输通道,加大进市、过境重型柴油车现场抽测力度,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路检路查。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发展清洁货运,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对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加大对重型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一超四罚”。
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规定的10台(套)固定垂直式和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的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根据本地机动车监管重点,布局遥感监测网络,到2020年,建成功能较完备的遥感监测网络。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26.改善道路货运结构
大力实施交通结构优化调整,推进货物运输轨道化,提升铁路货运能力和运输比例。制定外埠过廊高排放车辆通行引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在进市关键节点设立指示标志,引导重型运输车辆优先选择重型车主通道通行,促进重型载货汽车远端绕行,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发展清洁货运,严格市场准入,对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27.加强机动车监管和尾气治理
制定老旧车淘汰补偿机制,通过采取经济鼓励、交通管理、执法宣传等综合手段鼓励高排放车辆、老旧车提前淘汰,组织开展新车一致性查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环节环保信息公开核查工作,确保在我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标。2018年12月底前,淘汰老旧车2967辆。重点淘汰国I、国I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加快推进高频使用车辆(公交车、出租车等)以及国III(及)以下柴油载货汽车淘汰,进入廊坊市市区外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柴油货车,需达到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严控高排放车辆入城。逐步完善市区各重型车卡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采取公安交通与环保部门的联合执法模式。继续实施柴油重卡禁限行措施,充分利用尾气监测卡口和遥感监测设备,筛查、处罚各类高排放车辆,强力治理机动车污染。严控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路行驶。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28.加强油品质量监管
持续开展油品油质和油气回收装置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凡是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燃油和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点),立即停业整顿。强化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车用油品和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29.加强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
开展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城市专项作业车治理机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逐步完善准入、检查、监测和处罚等标准体系。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方案。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
责任部门: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0.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使用比例达到80%。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快完善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推广新能源汽车1800辆标准车,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836个,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对可识别的新能源汽车,不实行限行措施。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使用激励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探索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与管理的新模式。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七)精细化管理提升工程
31.严格管控秸秆焚烧
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焚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并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2018年底前,全市涉农区域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实现对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提高对秸秆露天焚烧的应急处置能力,构建“预防为主、堵疏结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避免出现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事故。对发现的露天焚烧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责任追究。完善考评体系,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奖惩,实现全市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逐年大幅减少。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科学确定秸秆综合利用的结构和方式。积极推进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和能源化利用,降低秸秆打捆离田成本,提升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2018—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5%以上。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2.严禁垃圾露天焚烧
完善城乡垃圾处置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强化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工作。2018—2020年,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6.6%、97.2%和98%以上,县城建成区分别达到92.3%、92.6%和93%以上。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至少建设一座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按照《河北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因地制宜选取治理模式和治理技术,建立长效运行机制。2020年,形成设施配套、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运行高效、城乡统筹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基本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有效截断垃圾焚烧隐患。加大垃圾露天焚烧打击力度,开展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城镇周边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敏感区域城乡垃圾(含工业下脚料)集中整治攻坚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对失管失控的严肃追责问责。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新世纪步行街
管委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3.常态落实市城区烟花爆竹禁售限放
全面落实禁限放规定,加强日常监管,全年禁止在禁放区域和重点场所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市安监局、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4.常态落实市城区祭祀用品禁烧措施
禁止制造、运输、销售纸钱、纸扎、锡箔、冥钞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焚烧纸钱、纸扎、锡箔、冥钞等祭祀用品。禁止在殡仪馆或乡镇骨灰堂设置的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死者遗物等用品。春节、清明、中元节、寒衣节等传统节日,开展禁止在城区焚烧祭祀用品专项行动,并逐步向农村延伸,实现常态管理。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5.常态禁止露天烧烤
通过全天全时段不间断监管巡查,及时、有效、全面清理取缔露天烧烤,确保不出现、不发生露天烧烤现象,防控露天烧烤造成空气环境污染。
牵头部门: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6.控制农业源氨排放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有效利用率,到2020年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贮存、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7.大规模开展国土绿化行动
围绕构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加快京津雄边界地区、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新机场、雄安新区毗邻区域和重点廊道、重点部位、重要节点造林绿化步伐,全面提升国土绿化水平,进一步扩大生态空间。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八)重污染天气应对工程
38.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深化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到2019年,全市基本具备发布3天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按照省统一要求,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措施联动,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提高区域应急响应协同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9.完善应急减排措施
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导意见,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部门和企业的应急责任,提高各级别应急措施污染物排放量减排比例;细化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按照“一业一策”“一厂一策”实施清单化管理,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对应急预案启动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估和核查检验。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加大秋冬季和初春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制定专项方案,强化攻坚措施。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40.执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对钢铁、建材、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错峰生产。按照区域统筹、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分业施策、有保有压的原则,充分考虑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和产业技术水平,对错峰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科学优化秋冬季重点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方案,分类建立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并在秋冬季前检查措施落实。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行业环保“领跑者”企业,原则上不实施错峰生产。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41.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秋冬季前对钢铁、建材、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结合秋冬季行业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涉大宗货物运输的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应急运输响应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低于国四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工信局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级政府要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政治责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对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根据责任部门分工部署推进负责领域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党政同责体制机制,实行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切实做好城乡区域协同治理,建立市级统揽、分区落实、网格联防、靶向治理的联防联控工作体系。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所有乡镇环保所规范做到“六个到位”(机构编制到位、人员到位、办公条件到位、仪器装备到位、经费到位、制度建设及网格化监管到位),形成高空无人机巡查、低空高清摄像头监控、地面执法人员巡查的全方位巡查监控体系。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健全法规科技支撑体系。积极配合省完成《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研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通过制定政府规章等形式,提升重要措施和制度的行政效力。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制改革有关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企业证后监管和常态化核查,规范排污行为;完善排污许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与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交易制度对接。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编制污染物排放清单,并动态更新。与“一市一策”专家组加强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跟踪研究,重点针对近年秋冬季雾霾成因问题和夏季臭氧不降反升的问题,科学提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常态化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建立详实精准的污染源清单,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加强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等研究。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上级资金支持,加大本地财政投入。强化专项资金统筹,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优先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攻坚任务实施,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控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政策,参照“气代煤”“电代煤”取暖补贴办法,对光伏、地热等清洁取暖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清洁取暖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环保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免政策。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建立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拉动作用,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推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增强能源保供能力,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价格政策和补贴政策,将居民“煤改气”气量纳入居民用气指标,执行居民门站价格;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争取国家政策性补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四)健全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乡镇环保所,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建立覆盖城乡的空气质量监测网格体系,运用已有90个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施乡镇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制度,对空气质量持续排名靠后的实施奖惩问责制度。2019年,在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增加NOX、PM10、CO、O3等监测因子,实现监测项目全覆盖。建立省级以上开发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2018年底前,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范围,扩大排污口在线监测企业覆盖面,到2019年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气排放工业企业(含VOCs排放重点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形成覆盖省、市、县、乡和企业的监控体系。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强技防手段和日常巡查,保障空气质量监测和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质量,建立责任追溯制度,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五)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惩治力度。坚持铁腕治污,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问题的执法检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强化排污者责任,依法严惩重罚环境违法企业,有效提升企业自觉治污、自觉减排、自觉守法意识。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有关治理要求落实到位,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按省统一部署安排,建立环境执法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本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省组织的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巡回执法;建立市、县环境执法责任管理体系,建立环境违法企业清单、处罚清单、案件查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对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公开曝光,有效扩大环境执法边际效应,最大限度发挥执法效能。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执法队伍装备水平,整合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环境执法能力水平。
(六)严格实施考核奖惩问责。继续实施考核奖惩机制,制定空气质量考核奖惩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制定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并公开目标完成情况。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创先争优激励机制和奖励方案,对完成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任务、考核优秀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表彰奖励。
(七)构建全民共治格局
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继续利用市级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我市“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和工作成效。引导专家学者主动发声,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和群众期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强化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媒体记者开展“伴随式采访”,准确把握舆情,回应公众关切,主动引导社会预期。注重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创新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发挥网络举报和环保志愿者作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持续开展“大美廊坊·最美蓝天卫士”等推选展示活动,持续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家庭”等绿色创建活动,引导公民践行低碳环保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形成齐心协力共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良好局面。
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持续推进企业信息强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