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发布开展“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详情如下: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首页> 大气治理> 脱硫脱硝> 烟气脱硫> 政策> 正文

深圳开展“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行动

2018-10-15 09:4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深圳发布开展“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详情如下:

QQ截图20181015094110.jpg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深府函〔2018〕423号)的部署要求,深圳市决定开展“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场所)。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场所)。

“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市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市场和质量监管、水务、安全监管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

“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场所)。

“危”是指: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场所)。

二、“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涉及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炼油、玻璃加工制造、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印刷、表面涂装、家具、制鞋、汽修、洗涤、机械加工、食品加工、石材加工、废品回收加工、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酸洗磷化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三、“散乱污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采取关停取缔、整合搬迁与升级改造三种方式进行实施。

关停取缔是指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依法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整合搬迁是指对达不到停产、停业、关闭条件,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的企业(场所),但符合产业政策的,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整合后达到相关管理要求应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依法补办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升级改造是指对达不到停产、停业、关闭条件,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依法限期整改并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纳入日常监管。

四、属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散乱污危”企业(场所),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对照分类整治标准进行自查自纠,自行关闭停业、自行搬迁或升级改造。

(一)对属于关停取缔的,企业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立即停产停业,2018年10月31日前自行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二)对符合整合搬迁的,企业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确定搬迁计划,明确搬迁去处,落实相关管理要求,依法补办审批或登记手续,按计划完成搬迁。

(三)对符合升级改造的,企业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到辖区相关部门补办审批或登记手续,制定并公开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同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按时完成升级改造。

五、自2018年11月1日起,市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执法检查,对未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散乱污危”企业(场所)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六、在“散乱污危”企业(场所)排查整治过程中,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监督举报“散乱污危”企业(场所)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办公室 市“危”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办公室 综合整治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