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公示稿)发布,详情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7〕132号)及省政府领导批示,我委组织编制了《云南省

首页> 水处理> 工业废水> 政策> 正文

附评分细则 全国第二个省内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公示稿)发布

2018-10-09 10:13 来源: 云南省工信委

近日,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公示稿)发布,详情如下:

QQ截图20181009100530.jpg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7〕132号)及省政府领导批示,我委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相关部门、州市工信委意见,进行了专家审查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公示稿)》,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18年9月26日至10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戚东平,0871-63518313、63518992(传真)

邮箱:gxwqdp@163.com

附件:《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8年9月25日

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公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学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规范化工产业园区建设,提升发展安全和环保管理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66号)及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在现有工业园内以基础化工原料、精细化工产品及化工新材料生产为纽带,现有(或未来规划)化工企业相对聚集而形成的生产加工体系匹配、产业联系紧密、原材物料互供、物流成熟完善、公用工程专用、污染物统一治理、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高效、管理科学规范的化工产业聚集区或化工园(片区)。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和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城乡、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林业保护利用等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确认:

(一)申请的化工园区属县级工业园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请的化工园区属州(市)级工业园区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请的化工园区属省级工业园区的,由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经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各级化工园区报省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第四条 化工园区的认定由省级工业园区主管部门负责,经认定的化工产业园不设定等级、不另设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工业园区的管理等级和层次。如果认定的化工园区达到省级工业园区认定标准和要求的,可参照省级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进行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托现有各级工业园区规划布局建设化工园区,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统一。化工园区布局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州、市)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

第六条 集聚集约,特色凸显。化工园区应突出专业特色化工产业发展,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和能源高效利用。

第七条 安全环保,绿色发展。化工园区应加强安全和环保管理,提升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实施责任关怀,提升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推进园区绿色发展。

第八条 配套完善,设施共享。化工园区应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认定为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成区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无违法用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较高,历年供地率达到60%以上,闲置土地面积不超过10%;无变相房地产开发项目;已供应土地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亩均税收应达到10万元。

(二)应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并与所在州(市)、县(市、区)相关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审查,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要求。

(三)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和城镇建成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产业园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将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低到最小。

(四)应形成专业特色突出的主导化工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园(片)区主营业务总收入的比重达到80%以上。

(五)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六)园区各企业的布局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和职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并综合考虑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科学评估园区安全、环境风险,确保安全、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

(七)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供热、供气(不需供热、供气的园区除外),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用电。

(八)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园区入河(入湖)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十)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

(十一)按环评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十二)当年度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十三)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十四)园区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

第十条 申报材料由负责审查单位组织进行审核,并按照《云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考评,被认定为化工园区的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为化工园区,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文件。

(二)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表。

(三)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或《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产业规划》)。

(四)划定化工园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证明文件、园区历年供地情况及供地率证明文件、园区历年闲置土地及闲置比例证明文件、未借园区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证明文件、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证明文件。

(五)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规划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

(六)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八)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为化工园区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申报材料的组织,符合条件的应向工业园区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化工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收到各州(市)政府化工园区认定申报材料后,组织安全、环保等部门、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对有异议的拟认定化工园区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四条 经复核或现场核查符合认定标准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不定期进行审核、公示。经审核、公示拟认定为化工园区的,冠以“XX(县)XX(园片区)化工园区”报省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化工园区的,优先跨区域承接与主导化工产业相关联的化工企业、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包括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积极引导“散、乱”化工项目搬迁入园集聚发展,鼓励新(扩)建与主导化工产业相关联的化工产业项目。

第十六条 2020年以后,未被认定为化工园区的其他工业园区,禁止新(改、扩)建任何化工项目,原有化工项目(企业)必须进行关闭退出或搬迁进入化工园区。2025年底前,不在化工园区范围内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完成搬迁入园或关闭退出;确需保留的,由其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园区管委会按照化工园区规范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工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化工园区的不定期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2年一次的考核工作,并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化工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新(改、扩)建项目相关手续。整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实施退出机制,并按照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已建成的化工园区自认定确认之日起,每3年要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严格禁止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园,对不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隐患严重且难以整改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


2.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表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