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广东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汕头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汕府〔2018〕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环保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汕头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汕头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汕府〔2017〕68号)、《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35号)的要求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并作为土壤重点工作进展评估的依据。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一)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农用地详查样品采集和制备。9月底前,各检测实验室完成分析测试、数据上报。省质量控制实验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质控工作。11月底前,完成农用地详查数据分析评价、调查图件制作和报告编写。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市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卫计局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经省级技术审核后印发实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2018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风险筛查与核实,确定初步采样调查的企业和重点工业园区名单。对高度关注地块以及部分有行业代表性的中、低度关注地块启动初步采样调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卫计局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三)严防工矿企业污染。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在2017年已签订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特征、行业类型、企业规模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结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于2018年10月底前确定并公布2018年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潮阳区、澄海区各公布1家),2018年10月底前区(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区县要结合国控、省控监测点位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布点情况,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的土壤进行监测。(市环境保护局、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2018年9月底前,制定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防控工作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全面实施《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确保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7%。(市环境保护局、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国土局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全面实施《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结合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调查和整治,建设和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市环保局、发改局牵头,经信局、国土局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严格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需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应急预案并有序组织实施,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报所在区县环保、经信部门备案。拆除过程中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经信局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围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不断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安全减量使用、病虫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的示范推广范围,确保2018年年底前主要农作物肥料和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8%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环保局、供销社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结合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推进工作。落实规模化养殖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处理和利用能力不足的中小养殖场(户)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大力推动种养循环发展,打通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逐步开展种养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市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减少生活污染。加大力度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年底前,所有区(县)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推进镇级垃圾填埋场整改,落实整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环保局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十)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前期研究工作。
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国土局、林业厅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各区县要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市农业局牵头,国土局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中轻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于2018年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国土局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三)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加强重点区域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按照国家的部署,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涉及到重度污染耕地的,应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广东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林业)局、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环保局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十四)开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培训宣贯和监督落实,逐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效果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城规局、国土局、住建局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区(县)环保局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基于本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的关闭搬迁企业清单,进一步核实补充关闭搬迁企业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应包括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上述行业企业用地。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区(县)环保局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督促其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污染地块名录应包括污染地块名称、地址、面积、主要污染物、进展情况、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城规局、国土局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国土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城规局、国土局、农业局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于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必须按要求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等,否则不得入库储备。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规划调整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市城规局、国土局牵头,环保局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十六)推进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我市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2018年年底前,潮阳区在中轻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率先开展面积不少于1400亩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工作;潮阳区贵屿镇必须开展1项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潮阳区农业部门要制定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参与)
(十七)加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以拟开发为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以拟开发为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年底前,潮阳区必须开展1项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示范工程。(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年底前,潮阳区必须开展1项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示范工程。(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地质局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信息化能力建设。2018年年底前,协助生态环境部开展国控土壤背景监测点位例行监测,完成省控风险点位的现场确认以及省控质量点位的监测工作,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力争建立全市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国土局、农业厅、林业厅、卫计局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九)加强科技支撑和成果转化应用。
继续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和技术研发平台的支持力度,加强科技支撑及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市环境保护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实验室。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机制。2020年底前,结合潮阳区贵屿镇土壤污染类型、程度,针对该区域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市科技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卫计局、城管局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
(二十)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市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县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的区县,在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视情况由市环保局或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条件成熟的项目推荐进入省级项目库;要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
1.2018年汕头市各区县重点任务表
2.2018年汕头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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