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印发《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全文如下: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提出“一三五”治水目标,启动了河、湖长制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五策治水”的部署要求,以治污水为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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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

2018-09-26 08:4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西安印发《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

2017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提出“一三五”治水目标,启动了河、湖长制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五策治水”的部署要求,以治污水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先示范建成了一批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为确保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运行,现就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一三五治水”目标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提升农村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群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群众参与管理。要强化镇(街)一级政府的监管责任,积极引导农户以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简单维修,适量分担农村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

——坚持权责明确、建立制度。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权责明确”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明确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镇政府(街办)和村级组织等各级责任,加强部门之间、镇政府(街办)之间的联动协作。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测、监管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为主,村级自管为辅的维护管理机制。对于规模较大、维护管理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管护;对于规模小、易于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可由村级组织负责管护、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巡查;对于户用污水处理设施,由村民自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对于纳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坚持统一管理,全面覆盖。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新建示范项目及美丽乡村建设和连片整治时,各级、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统一纳入农村污水处理运维管理体系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辖区内所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统一管理,全面覆盖。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到2018年底,建立起以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镇政府(街办)为协调(监管)主体、村级组织为监督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六位一体”的区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二)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相关制度。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以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为主要任务,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三)建设智能化运维管理平台。

市、区县两级要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能化运维管理信息平台,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采用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对监测重点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掌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动态。

三、职责分工

(一)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要明确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镇政府(街办)及村级组织的职责,制订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落实运行维护管理经费,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二)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主管部门作为管理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要确定专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制订运行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工作,指导、督促镇政府(街办)、村级组织、农户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三)镇政府(街办)主要职责。

镇政府(街办)作为协调(监管)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配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开展异常情况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做好设施防盗等保护工作。

(四)村级组织主要职责。

村级组织作为监督主体,要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做好规模小、易于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维护;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户提高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认知度,发动群众自觉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五)农户主要职责和义务。

农户作为受益主体,要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对于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做好维护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农户要主动承担并缴纳一定比例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污水处理服务费)。

(六)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设立区域性运营管理部门,可按照技术托管和总承包方式开展运行维护管理服务,根据区县域行政区划,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建立区域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开展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并上报主管部门;做好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终端设施处理系统常态化运行的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信息记录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维护情况,遇有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时,在应对解决的同时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效果负责;要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主管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制订技术规程,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培训技术人员等,区县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街办)做好配合。各区县、开发区要在2018年11月底前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考核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制定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落实市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要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

区县、开发区要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建立村民付费、政府补贴和社会支持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实现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要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认管等形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市级财政将视财力状况,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补。

(三)加强监测监控。

区县、开发区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监控,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对位于沿河、沿湖区域设计日处理能力50吨以上(含5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在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区域的出水口安装摄像头,运行维护单位每月人工监测不低于1次;对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含10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在出水口安装摄像头,运行维护单位每月人工监测不低于1次;对设计日处理能力300吨以上(含30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在出水口安装摄像头,完善主要监测指标在线监测,实时监测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状况。常态化开展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运行巡查、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

(四)加强管理服务。

市、区县两级相关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涉及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要简化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质量。凡涉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批准可以减收或免收。对不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按陕西省销售电价表中的农业用电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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