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依据《“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法治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全民化参与”为路径,全面提升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有序建设。科学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及收集转运设施,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有序推进项目建设。鼓励跨行政区域联建共享处理设施,有效破解垃圾处理“邻避”问题。
(二)因地制宜、合理分类。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坚持以末端处理方式决定前端分类模式,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合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从易到难,稳步推进。
(三)完善机制、多元融资。加快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和设施建设运行的投资回报机制,有效实施绩效考核和按效付费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采取PPP模式吸引各类专业化企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带动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治理。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标准,健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生活垃圾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民主化。
三、总体目标
到2018年、2019年、2020年底,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等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0%、95%、100%;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分别达到5%、15%、35%以上,基本建立餐厨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7%、91%、95%和65%、75%、80%以上。到2020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比重达到50%以上。
四、工作任务
(一)项目规划编制工程。编制完成《全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2018—2020年)》《全省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规划(2018—2020年)》《黑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各地政府立足本地生活垃圾产生量、分布情况、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以及本地区农村垃圾转运和处理需要,统筹规划垃圾处理及收集转运设施项目布局,于2018年10月底编制完善《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同时将本地(含所辖县、区)拟于2020年、2030年前计划开工建设的焚烧处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各市(地)政府(行署)积极开展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规划,抓住国家加快发展资源循环利用基地、静脉产业园契机,统筹推进各类固体废弃物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集群,降低选址难度和建设投入。
(二)设施建设改造工程。加快推进市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优先提高焚烧处理能力。对剩余库容较少和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的垃圾处理场进行改造扩建,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渗滤达标排放。全省计划新建25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新增无害化处理能力9057吨/日。列入中央环保督察重点督办的县(市、区、林业局)要在2018年底全面完成13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任务,2019年、2020年,每年各完成6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全省计划改造扩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13个,确保生活垃圾和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计划2018年完成5个项目改造扩建任务,2019年完成3个项目改造扩建任务,2020年完成全部任务。
(三)存量垃圾治理工程。认真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加快开展全省280处存量垃圾堆放场治理工作。重点推进71处位于城镇居民区附近、交通干道两侧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洪泛区五大敏感区域的存量垃圾堆放场治理,并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106号)精神,对其他存量垃圾堆放场进行重新梳理,建立台账,并统筹制定整改方案。2018年完成其中51处治理,2019年完成其中64处治理,2020年全面完成280处治理。
(四)运行管理提升工程。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规范化运行水平。制定《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并定期开展运行管理考核。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等标准规范,对投入运行半年以上且未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开展等级评定。到2020年底,已正式投入运行的县级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达到Ⅱ级以上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达到A级以上标准。
(五)生活垃圾分类工程。推进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建设。到2018年底,各试点城市应结合现有终端处理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明确分类方法,合理划定垃圾分类范围、品种、要求和收运方式,并形成若干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0年底,各试点城市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其中,哈尔滨市城区范围内公共机构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其他公共机构因地制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有医疗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0%以上;各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率达到10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省级统筹指导推进、市县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运行单位规范化管理的责任机制。省住建、发改、环保、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政策法规、项目建设、技术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地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将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到相关市县。各市县政府要把城镇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常务会议议程,结合任务目标对标对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强统筹指导,成立工作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具体任务要明确责任,到岗到人,确保项目有序推进。要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将城镇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强化指标约束,充分发挥考评导向作用。
(二)拓宽融资渠道。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完善多渠道融资体系,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通过资产证券化和发行专项债等方式融资,积极推行PPP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并建立完善投资回报机制。对于规模较小、点多面广、较为分散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存量垃圾治理等项目,鼓励采取科学捆绑、“肥瘦”搭配、整体打包的形式,与优质项目一并通过PPP或特许经营模式,吸引各类专业化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解决项目投资小、回报低、无人干、干不好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实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全链条、全过程的市场化。
(三)强化考核问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执纪必严、及时通报,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两个抓手作用,提高地方政府领导责任意识。定期对各市县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开展考核,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履职尽责、监管不严的进行约谈问责。对发现存在违法违纪或职务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故意编造、篡改排污数据和违规排污的运行单位,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垃圾渗滤液、焚烧烟气等监测不达标的处理设施,依法及时关停整顿。
(四)完善支持政策。省发改、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对符合国家支持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投资支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草案)制定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于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确定垃圾收费标准,积极探索计量化、差别化收费方式,保障生活垃圾治理所需各项经费。各地、各部门要优先安排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及配套用地计划,依法确保项目落地。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发电全额收购、上网电价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编制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定期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基地,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公众参与度。加强舆论正面引导,让全社会客观认识理解生活垃圾治理的生态环保意义,承担义务,凝聚共识,有效化解社会“邻避”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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