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工信委发布了《河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河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促进河南省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河南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评价含义】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推广机制】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结果采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已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实行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八条【评价依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九条【机构条件】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河南省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登记并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评价机构经营范围中包括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或相关第三方评价内容;
(二)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或经济职称,从事节能、综合利用行业服务等相关业务不少于 3 年;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国家或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资质,近3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等行业第三方审核的业绩不少于6项;
(五)具有完备的评价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六)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承担委托单位同一产品原料或产品质量检测服务机构不承担同一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七)遵纪守法,诚实求信,保守企业秘密,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评价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评价机构申报材料,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经初审后,将合格机构材料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评价机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节能、综合利用、财会等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资质证书及近三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相关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七)开展评价工作的固定工作场所及相应条件证明;
(八)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公章;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评价机构发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职责】评价机构依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等依据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延伸阅读: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委托评价】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自由选择评价机构,鼓励优先选择主管部门发布的推荐名单中的评价机构。
第十四条【申报文件】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机构评价】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六条【评价内容】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收费公开】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评价备案】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15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级职责】各省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义务】评价机构应于每年三月底前经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确认后,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材料和业绩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撤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连续两年未开展评价工作;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整理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公众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罚则】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条款解释】本办法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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