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 资格预审公告
本项目涉及6个工程项目,具体建设地点如下:
(1)启东市城市污水处理二厂位于惠萍镇公和村,服务范围为启东生命健康科技城规划范围的东侧地块,具体为北至世纪大道、西至红阳河、南至长江、东至白港河,面积共67.7平方公里。
(2)江海污水处理厂位于戤效河二道堤和三道堤之间,主要建设内容为江海污水处理厂西线管网和泵站整体改造。管网覆盖范围北至世纪大道、西至白港河、南至长江、东至戤效河。
(3)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主要包含滨海工业园污、滨江化工园、吕四港镇、启隆镇、合作镇、南阳镇、海复镇、东海镇、王鲍镇等9个建制镇的既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
(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地点包括12个建制镇、1个旅游度假区,陆域总面积1278.44平方公里,即汇龙镇、北新镇、惠萍镇、寅阳镇、东海镇、近海镇、南阳镇、海复镇、合作镇、王鲍镇、吕四港镇、启隆镇、圆陀角旅游度假区,行政村261个。
(5)城市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包含启东市区(汇龙镇)的22条城市河道。
(6)头兴港河整治工程搬迁范围为头兴港河南苑路至入江口段沿岸码头、堆场和企业的搬迁,并在异地新建公共码头(不在本项目建设范围内),为恢复头兴港河生态功能,在其西面约5公里处的北新镇三和港新建三和港水利枢纽一座,用于通航和排涝。
提供的公共服务
投资估算
经初步估算,本项目总投资27994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57127万元,建设期利息22820万元。
建设投资方面,包括工程费用2047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0183万元,预备费12244万元
合作模式
1)经启东市人民政府授权,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该项目的PPP合作中政府方的事务,启东市人民政府指定启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合资成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出资代表出资占比5%,社会投资人出资占比95%。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
除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外的资本金全部由社会资本方出资;项目融资为总投资的80%,由项目公司作为主体进行融资,融资可采用基金、信托、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方式,社会资本方保障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工作。
2)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与养护管理工作。
3)项目建设用地及在建工程手续不得用于对外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项权,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合作期限
1)建设期:3年,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由政府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及合作期相应顺延,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2)运营期:17年;
3)合作期限为20年
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船闸的市场化运营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模式;
污水管道的日常运营、河道日常运营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模式。
资格预审条件
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2、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一方成员需满足的条件:
1)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必须是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独立企业法人。(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2)净资产不低于40亿元,且最近连续三年盈利,提供近三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3)具有银行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达到40亿元的可用授信额度证明(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4)具有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资格预审截止日内连续7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日均存款账户不低于2亿元的资金证明(必须由同一单位出具,不同账户的可累加,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5)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和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并同时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联合体中有同一专业不同等级资质组成的多个成员,按照等级最低的资质确定该专业的资质等级。
6)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7)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市政公用类PPP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亿元。(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PPP合同,时间、金额以上述材料中的时间、金额为准,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8)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水环境治理施工总承包项目,且单个项目造价不低于5亿元;承担过污水处理厂施工总承包项目,且单个项目日处理能力不低于10万吨/日;承担过水利施工总承包项目,且单个项目造价不低于1.2亿元(以上三类业绩每类至少一个,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协议、合同,时间、金额、规模以上述材料中的时间、金额、规模为准,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合同中未明确污水厂污水处理量的需提供业主单位证明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9)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城镇污水处理业绩,且单个项目规模不低于5万吨/日;具有农村污水处理业绩,且单个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以上两类业绩每类至少一个,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协议、合同,时间、金额、规模以上述材料中的时间、金额、规模为准,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合同中未明确污水厂污水处理量或投资额的需提供业主单位证明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10)投标人拟组建的管理团队须提供: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2名以上,市政工程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名(可和高级职称为同一人)。提供近6个月申请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全部成员应满足上述第(1)条资格条件,联合体施工任务方应满足上述第(5)、(8)条资格条件,联合体任一成员满足上述其他资格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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