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美国是第一个立法管控VOCs的国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两类,一类是针对常规污染物(包括颗粒物、O3、SO2、NOx、VOCs、HCl等)的新建固定源排放标准(NSPS),另一类是针对189种(近几年有修订)有害空气污染物(HAPs)的国家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ESHAP),所述HAPs包括无机HAPs和有机HAPs,其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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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欧盟及国内油气装车(船)VOCs排放标准及排放控制发展解析

2018-09-06 16:13 来源: VOCs减排工作站

1.美国

美国是第一个立法管控VOCs的国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两类,一类是针对常规污染物(包括颗粒物、O3、SO2、NOx、VOCs、HCl等)的新建固定源排放标准(NSPS),另一类是针对189种(近几年有修订)有害空气污染物(HAPs)的国家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ESHAP),所述HAPs包括无机HAPs和有机HAPs,其中有机HAPs约有131种,其中又有33种属于VOCs物质。标准中将污染物按排放源的不同分为工艺排气、设备泄漏、废水挥发、储罐、装载操作5个类型,并分别制定了排放标准。针对工艺排气,NSPS一般要求TOC(总有机化合物,扣除甲烷、乙烷)削减率不低于98%,或者排放体积分数限值为20μL/L;

NESHAP一般要求总有机HAPs削减98%以上或排放体积分数低于20μL/L.针对装载设施(包括装车和装船),标准要求装载方法采用浸没式灌装或底部灌装,装载排放的VOCs蒸气要密闭收集、输送到处理设备,再按工艺排气标准处理。例如,1994年发布的美国EPA修订标准规定每输送或收发1L汽油,各种设备(包括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排放的尾气中烃的总质量须不大于10mg,油气回收率为94%~97%。又例如,2012年美国EPA提出的贮罐及运输国家统一排放标准建议,未来拟替代石油炼制和化工行业的NSPS和NESHAP相关标准,该标准规定当单个装车鹤管年装载最大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58kPa的油品超过1.325×105m3时,要密闭收集置换气,并采用如下技术进行处理或控制:①置换气引入火炬焚烧或控制装置,控制装置的VOCs削减率必须大于等于95%(含卤素VOCs削减率必须大于等于99%)或控制处理出口的VOCs不大于20μ L/L;②置换气引入燃料气系统;③设计并运行置换气平衡系统。

2.欧盟

欧盟指导性文件(汽油储存和配送指令94/63/EC)要求尽可能采用油气回收技术控制油品装卸过程的VOCs排放,安装在炼油厂的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油船油气回收装置(VRU)排放尾气中小时平均油气质量浓度不超过35g/m3,油气回收率约94%~97%。1980年代联邦德国《空气质量控制技术指南(TALuft)》将气态有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分3级,分别为20,100,150mg/m3;2002年德国TALuft将气态有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2级,分别为20mg/m3和100mg/m3。

3.国内

中国于1996年发布实施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14种VOCs物质排放进行了限制,规定使用溶剂汽油或其它混合烃类物质的工况下NMHC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大于120mg/m3。2007年发布实施了《汽油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等3项标准;2015年发布实施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并在这些工业企业内不再执行GB-16297,GB-20950,GB-20951等标准;近年来,多个地方政府也发布实施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这些标准中有关装车(船)VOCs排放控制的技术要点为:GB-20950-2007规定汽油装车过程中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不超过0.05%,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排放的油气质量浓度不大于25g/m3,处理效率不小于95%,在收集油罐内油气时,罐内压力不超过4.5kPa;GB31570—2015规定石油炼制企业油品装卸栈桥对铁路罐车进行装油、发油台对汽车罐车进行装油、油品装卸码头对油船(驳)进行装油的原油及成品油(汽油、喷气燃料、煤油、化工轻油、有机化学品)设施应密闭装油并设置油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非甲烷总烃(NMHC)去除率不小于95%或97%;关于苯乙烯废气,GB-31571—2015要求其去除效率不小于95%或97%,质量浓度不大于50mg/m3;GB-31572—2015要求其焚烧效率不小于99.9%,质量浓度不大于20mg/m3,GB-14554—1993要求15m排气筒苯乙烯排放速率不大于6.5kg/h。

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规定,实际蒸气压大于2.8kPa的有机液体,其装载设施应配备蒸气收集系统,并密闭排气至污染控制设备或蒸气平衡系统。污染控制设备最高允许VOCs排放质量浓度为焚烧处理不大于20mg/m3、非焚烧处理不大于80mg/m3。

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规定,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为:苯不大于1mg/m3,甲苯不大于10mg/m3,二甲苯不大于20m/m3,非甲烷总烃不大于70mg/m3(以碳元素计)。

自2017年11月1日起,中国石化炼油板块对所有新建项目要求如下内控指标:VOCs污染源治理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质量浓度原则上应小于50mg/m3(焚烧法小于15mg/m3);涉苯类VOCs项目的排放浓度原则上要求苯质量浓度小于2mg/m3、甲苯质量浓度小于8mg/m3、二甲苯质量浓度小于10mg/m3。对比可知,我国GB-20950—2007、GB-31570—2015的汽油装车(船)控制指标与美国、欧盟标准大致相当,但GB-31570—2015增加了喷气燃料等油气控制;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524—2014与德国标准大致相当或更严,最严的是中国石化炼油板块的非甲烷总烃内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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