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镇雄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项目实施机构为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特许经营企业,云南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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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公告

2018-09-05 10:40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镇雄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项目实施机构为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特许经营企业,云南建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代理相关事宜,诚邀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 特许经营项目概况

(一)招标项目名称: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

(二)招标人: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基本情况

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位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项目投入生产后主要处理镇雄县城、赤水源镇、芒部镇、五德镇、木卓乡、尖山乡等乡镇产生的生活垃圾。

项目拟一次性规划,分两期实施。近期(2018年-2019年)建设1×500吨/日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拟安装1×500t/d垃圾焚烧炉排炉,并配套安装1×9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规划额定处理能力为500t/d,垃圾处理量能在400~600t/d范围内连续稳定运行;远期(2028年)建设1×500吨/日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拟安装1×500t/d垃圾焚烧炉排炉,并配套安装1×9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项目总体建设成后垃圾处理量能在800~1200t/d范围内连续稳定运行。

本项目占地面积约70亩,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5亿元。根据近10年CPI指数平均增长率及近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远期工程(2028年)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3.3亿元。

本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垃圾车将城乡生活垃圾运至厂内垃圾池,由抓斗将垃圾送入焚烧炉燃烧,燃烧产生的余热在锅炉中加热给水,产生蒸汽进入蒸汽轮机做功,产生电力输送至电网。为保证汽轮机故障或检修期间垃圾焚烧炉的稳定运行,汽轮发电机组采用“机跟炉”的运行方式。

经有关机构对镇雄县垃圾筛分,现场称重,在多次平均基础上作出目前镇雄县城生活垃圾成分推测,如下表:

二、项目特许经营的主要条件

(一)项目特许经营模式

项目采用BOT模式(建设-运营-移交)。经公开招标后,招标人授予中标人投资、设计、建设、运营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标人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和移交。项目建设运营所需全部投资由中标人筹措并承担投融资成本,承担特许经营期所有政策风险(征收征用除外)、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环保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等。项目建设完成后按《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提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余热发电业务,收取售电收入、生活垃圾处置费等允许费用,并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中标人(或项目公司)需妥善安置好全部职工,中标人(或项目公司)需解除项目资产(含本项目土地、项目设施及特许经营权)的所有他项权利,以人民币壹元整(¥1.00元)的名义价格移交给镇雄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

(二)《特许经营协议》主要条款

1.特许经营范围: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的近期工程和远期工程均纳入特许经营项目范围。项目投入生产后的垃圾处理范围主要为镇雄县城、赤水源镇、芒部镇、五德镇、木卓乡、尖山乡等乡镇,最终以招标人提供垃圾的区域为准(招标人有权按照垃圾产生量和转运量的实际情况调整提供垃圾的范围)。

2.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30年(含建设期),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其中近期工程预计建设期1.5年,运营期28.5年;远期工程预计建设期1年,运营期19.5年。

3.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必须完成以下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设立项目公司、项目投(融)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报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编制报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报审、节能报告编制报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报审、林地占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编制报审、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报件、工程勘察及审查、工程设计及审批审查(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程监理、项目建设管理、工程验收、项目并网(含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商业运营(含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经营期届满移交。

4.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必须承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期间主辅生产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土地出让金、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整套启动试运费、生产准备费)、基本预备费、电缆送出工程费、预备费、贷款利息、运营期间生产成本、垃圾助燃剂费用、水费、材料费、工资及福利费、底渣及飞灰处置费、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排污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保险费)、运营期间财务费用、税费、利润等。

5.本项目涉及的所有主辅生产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热力系统燃料供应系统、除灰系统、水处理系统、供水系统、电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附属生产工程等的建设费用(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采购安装工程费等)全部由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承担。

6.本项目与厂址有关的单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工程、护坡工程、水质净化工程、补给水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厂区施工区土石方工程、临时工程等工程的建设费用(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采购安装工程费等)全部由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承担。

7.镇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项目土地征地相关工作,征地完成后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由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承担。

8.中标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10日内须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进入运营期后建设期履约保函调整为运营期履约保函至项目运营期结束前1年;运营期结束前1年,中标人(或项目公司)须提交移交保函至移交结束,具体事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

9.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中标人(或项目公司)须按要求在镇雄县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双方共管帐户,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10日内在该共管帐户内转入7,616.10万元(近期工程总投资25,387.00万元的30%)作为项目资本金,该资金专项用于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开展本项目工作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10.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招标人负责协调将生活垃圾清运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近期工程完工投产后保证每天提供的生活垃圾量不低于400吨,远期工程完工投产后保证每天提供的生活垃圾量不低于800吨。

11.项目近期工程建设完成后投入商业运营前二年,中标人(或项目公司)免收政府的任何生活垃圾处置费;从第三年开始,镇雄县人民政府开始按中标价向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支付生活垃圾处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本项目生活垃圾处置费最高限价为61.73元,各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出该项最高限价,最终以实际中标价为准。

12.项目开始商业运营后,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按本项目处理工艺生产的各种副产品(如余热发电、烟气、飞灰、炉渣、污水、污泥、噪声、臭气等),由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按规定出售或按规范处理处置,出售所得及处理处置费用均由中标人(或项目公司)自行负责。

13.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建构筑物、设施设备(以审计后的项目竣工决算交付使用资产清单为准)的所有权在运营期归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所有;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中标人(或项目公司)需妥善安置好全部职工,中标人和项目公司需解除项目资产(含本项目土地、项目设施及特许经营权)的所有他项权利,以名义价格人民币壹元整(¥1.00元)移交给镇雄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

14.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或项目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土地、项目设施和权利上设置任何担保权益。

15.在项目特许经营权回收日之前,中标人(或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且得到良好维护。在向镇雄县人民政府或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资产(含本项目土地、项目设施及特许经营权)时,项目土地、项目设施及特许经营权不应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

16.在项目建设期间,招标人将对中标人(或项目公司)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建设均需符合审计要求,项目总投资以设计部门最终审计认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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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

1.工程建设须确保达到以下要求:

工程建设进度要求: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所有前期工作,达到工程全面开工条件;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近期工程的全部项目建设工作,开始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实现并网发电;2028年完成远期工程全部项目建设工作,正式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实现并网发电(具体根据实际垃圾量增长情况确定建设时间);

工程建设质量要求:须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垃圾处理量能要求:近期工程建成后,垃圾处理量能在400~600t/d范围内连续稳定运行;远期工程建成后,项目总体垃圾处理量能在800~1200t/d范围内连续稳定运行;

垃圾发电上网量要求:按发改价格(2012)801号文规定,折算上网电量必须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

环保排放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必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项目烟气排放标准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要求。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处理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要求后回用,不得外排。飞灰须固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相关要求后,方可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专区填埋,炉渣须进行综合利用。噪音、异味等其余环保指标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要求;

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须控制在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总投资之内(含近期工程和远期工程)。

2.项目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中标人(或项目公司)办理,招标人提供协助并履行监督职责。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技术规范、环保标准、运行监管标准等规定。

3.中标人(或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标准和建设内容、改变规模。如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擅自改变,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人(或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

(四)项目商业运营要求

本项目要求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取得相关的服务许可,并正式开始商业运营,特许经营期间中标人(或项目公司)须确保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2.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飞灰、炉渣、污水、污泥、噪声、臭气等,防止二次污染;

3.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4.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5.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6.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7.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8.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声、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9.特许经营期间,未经招标人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10.特许经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

11.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五)合同履行监督

由招标人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六)行政监管

由招标人和镇雄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向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派驻监督员。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其职责内的行业监管。

(七)特许经营其他条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根据公开招标结果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

三、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未在本项目所在地注册的投标人,中标后须在本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二)投标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2015年至2017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提供成立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三)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投标人未被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公布的“失信不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及“被执行人信息”名单;

(四)投标人在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无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及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及处罚;未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被国家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及处罚;

(五)投标人没有处于受监管状态、经营活动没有处于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管制的状态、经营活动未被中止,并且没有因上述事件而成为诉讼或仲裁的对象;

(六)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7年度内任意3个月以上的税收缴纳及社保购买证明;

(七)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以环保验收报告日期为准)止承担过1个或以上类似项目业绩(本项目同类项目业绩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已投入运营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且日处理能力不小于300吨/日)。投标人需提供与政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环保验收报告、最近三个月售电凭证。投标人控股的子公司业绩也可视为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但投标人需同时提供其控股该公司的证明材料;

(八)投标人应具备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管理和生产营运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人员;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出现上述情形时,招标人有权将有关投标作废标处理。

(十)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网上获取

1.网上获取:凡有意向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于2018年8月29日上午8时30分至9月4日下午17时30分期间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ztggzyjy.zt.gov.cn/),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格式为*.ZCZBJ)。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的企业请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下载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登录“首页”——“通知公告”——“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并按流程及要求办理数字证书,还须在2018年9月4日下午17时30分前完成网上报名。

2.如果投标人已经办理过云南CA证书,此次投标无需重复办理,直接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ztggzyjy.zt.gov.cn/)进行注册,待审核通过之后,在2018年9月4日下午17时30分前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ztggzyjy.zt.gov.cn/)完成网上报名即可。

(二)现场获取

1.网上报名成功后,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于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4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至镇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服务室(镇雄县乌峰镇中山路)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网上报名成功证明(网上报名截图)、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时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以上证件及资料另须提供复印件(经加盖单位鲜章)一套,否则恕不接受报名。

2.未进行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不接受现场报名。

3.本项目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00元,售后不退。本招标不办理招标文件邮购手续。

(三)网上报名及现场报名均成功后才能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所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各投标人进行网上报名前,应当登录门户网站(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ztggzyjy.zt.gov.cn/),在“下载专区”——“工具下载”中下载最新的“驱动程序安装包”,并正确安装该驱动程序,以保证CA证书能正常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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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1.网上递交: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ztggzyjy.zt.gov.cn/),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以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回执为准);

2.现场递交: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开标现场递交光盘1份(光盘内投标文件件格式为:*.ZCTBJ,下同)及招标文件“注意事项”中要求的相关资料,并确保光盘内投标文件与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一致,若出现不一致,以网上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

3.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递交光盘及相关资料地点:镇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开标厅(镇雄县乌峰镇中山路);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光盘及相关资料,招标人不予受理。

4.若投标人未按规定递交网上电子投标文件或未指派专人到开标现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光盘及相关资料的,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八、发布公告的媒体

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将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www.ynggzyxx.gov.cn)、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ztggzyjy.zt.gov.cn)及镇雄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发布,请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信息。因投标人不留意网站公告,导致结果由其自行负责,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发布的同类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以上数据及内容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后者为准。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数据是招标人目前可供使用的数据,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在无法进一步获得精确数据的情况下,投标人应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搜集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并自行对项目风险进行正确分析和评估。招标人对所提供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的误差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十、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联系地址:镇雄县凤山路与校场路交汇处东

联系人:罗剑

联系电话:15752408125

招标代理公司:云南建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金山

联系电话:13408890320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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