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指出:“现有农林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国家电价支持政策之外的,包括燃煤与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混燃发电在内的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不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由地方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解决补贴资金问题”。该通知将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排除在补贴范围外。
而6月21日,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关于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18〕53号),指出:“生物质能电量单独计量,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认定,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因地制宜制定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补偿机制,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合理补偿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成本并保障技改试点项目合理盈利”。该通知对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项目给予的“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补贴模式,不啻为创新之举,也给了地方政府充分的空间。
据统计2017年我国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农林废弃物发电、生物沼气发电)总装机约1476千瓦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的2%,占全国总装机的0.6%,总发电量795亿千瓦,占全国总发电量约1.2%;但2017年生物质发电却消纳了约6000万吨农林废弃,约1亿吨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环境效益相比能源效益更为重要。因此,无论是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还是生物质发电产业的收益主要应该来自“环境效益”(废弃物处置费等),“能源效益”(销售电和热等收益)应该是辅助效益。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也将会催发更多的“生态环境效益”号高速列车。未能搭乘“电价补贴列车”的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也许可以更好的搭乘“环境效益列车”。生物质发电项目电价补贴也未必长远。作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电价补贴”政策,始于2006年,已经存在了12年,在产业初期其为推动产业发展的“源动力,但不应成为产业发展的“终身保护伞”。生物质发电项目未来也终将要靠“环境效益”实现长远发展。
延伸阅读:
“生态环境效益”是我国生物质能源化工作的出发点
原标题:生物质和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终将回归“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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