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海南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省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琼环函〔2018〕9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打赢柴油货车攻坚战,推进我省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海南省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17日
(联系人:周文漪,联系电话:65236075、1369892045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及全国生态环境大会精神,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打赢柴油货车攻坚战,推进我省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确保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一流水平,争取早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居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自2018年起,用3年时间,采取资金补贴、鼓励报废、强化治理、区域禁行、强制注销等疏堵结合措施,促进全省老旧车报废更新和污染治理,有效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淘汰的老旧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属于国家第三阶段(初始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部分车辆登记时间不在此范围但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上认定为国三柴油车也属于补贴范围)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称为老旧柴油车。
本方案污染治理的老旧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属于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中、大型柴油载客车和中、重型柴油载货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部分车辆登记时间不在此范围但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上认定为国三中重型柴油车也属于补贴范围)。以下称为中重型老旧柴油车。
三、实施阶段
2018年对3000辆提前淘汰的老旧柴油车进行补贴,试点完成2000辆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加装工作)并补贴。
2019-2020年在2018年基础上继续开展补贴,加快淘汰和治理柴油车进程。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大力推进我省小型、轻型老旧柴油货车及未加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的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淘汰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道路执法,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
划定禁行区域,对高排放老旧柴油车实施限行。加强老旧柴油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未按时环检、安检和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严格进行处罚。对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以及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加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车辆违法上路行驶的执法力度,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加强报废车辆监督管理,确保应报废车辆正常报废回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二)实施遥感监测,严格老旧柴油车监督管理。
海口、三亚、儋州等重点城市加强机动车遥感监测,对道路行驶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和处罚,试点划定高排放老旧柴油车限行区域,推动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和提前淘汰。开展营运类车辆清理整顿行动,对环保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证》。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报废老旧柴油车非法交易,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办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三)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检验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监管,严格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检验机构从严查处。逐步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检验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办单位: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四)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审。
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状态信息为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如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业务。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车辆年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五)实施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和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财政补贴政策。
按照政府鼓励、适当补贴原则对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和污染治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资金按省级和市县3:7的比例进行分担。省财政厅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分配方案,将省级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全额预下达各市县,各市县财政予以配足补贴经费后,一次性支付机动车所有人全额补贴。2019-2020年实际安排资金时,要结合财力、上年资金使用和年度任务计划等情况调整补贴预算。(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办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细化推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务求工作实效。要建立健全多部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考核问责。
各市县政府将老旧柴油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日常执法检查,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做好补贴的发放,督促车主加快老旧柴油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或进度明显落后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兑付提前淘汰和污染治理补贴资金,提高补贴资金核发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坚决杜绝骗取补贴资金行为。
(四)宣传动员。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形式,及时宣传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工作,使公众多渠道了解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车和治理中重型老旧柴油车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激励补贴措施,提高公众积极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淘汰老旧柴油车的自觉性,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在全社会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附件:1.海南省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车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鼓励符合条件的车辆提前淘汰,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给予适当补助;鼓励车辆提前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车辆;对申请提前淘汰的符合补助条件的国三柴油车,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部分车辆登记时间不在此范围但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上认定为国三柴油车也属于补贴范围)。
(二)提前淘汰车辆补贴标准详见《海南省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车财政补贴标准表》(附件1)。
三、申请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车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属于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
(二)不属于当年度及之前达到强制报废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三)不属于因自然原因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四)不属于2015年1月1日后由省外转入的车辆。
(五)不属于享受老旧柴油车辆治理补贴的车辆。
(六)车辆应当交售给省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车辆报废注销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车辆报废。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车辆注销。机动车回收企业至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通知车主车辆已办理注销登记。
(三)补贴申请。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汽车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办理补贴申请。申领提前淘汰补贴资金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海南省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车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3.《非财政供养单位老旧柴油车承诺书》(附件3)。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应到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补办,无法补办的,由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出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加盖公章,并附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进行佐证。
5.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6. 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与车辆注册单位同名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
机动车无法过户到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应补充实际控制人1年以上的机动车保险单、实际控制人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办理补贴手续。相关证明出具要求为:机动车所有人为存续单位的,出具单位转移所有权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撤销单位的,出具单位被撤销的官方文件;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注销公司的,出具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已死亡自然人的,出具自然人死亡证明。
7.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单位(本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四)补贴审核。
1.公安交管部门审核车辆是否已经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确定车辆类别;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在《海南省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车补贴资金申报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2.环保部门审核车辆使用年限、排放标准等信息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并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在《海南省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车补贴资金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3.根据车辆强制报废时间安排提前淘汰车辆补贴的顺序,优先淘汰补贴2021年1月1日后达到强制报废时间的车辆,202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强制报废时间的,按照强制报废时间由远及近的顺序予以淘汰补贴,当年淘汰任务完成即止。
(五)补助发放。由环保部门按规定从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
(六)各市县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清算表(附件6)报省环保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由省环保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清算意见,省财政按规定与各市县财政进行年度清算。
五、各部门职责
(一) 环保部门负责淘汰柴油车使用年限、排放标准的审核及补助标准等的认定;负责汇总统计淘汰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核对。
(二)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柴油车车辆类别、是否已经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认定;及时提供国三柴油车淘汰更新的详细信息,协助环保部门统计分析老旧柴油车数据。
(三) 财政部门负责提前淘汰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下达及使用监管。
(四)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对报废车辆回收信息进行审核;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各部门应建立淘汰补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情况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环保和财政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车顺利实施。
附件1
海南省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车财政补贴标准表
附件2
海南省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车补贴资金申报表
附件5
各类车型界定
一、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二、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三、小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 米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四、微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 米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毫升的载客汽车。
五、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六、中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七、轻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6 米且总质量小于4500千克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
八、微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 米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千克的载货汽。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日期:
备注:本表要求各市县财政、环保部门填写汇总
附件2
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加强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本着“服务群众、自愿申请、市场运营、改善环境”的原则,实施财政补贴政策,鼓励符合改造条件的中重型老旧柴油车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和尾气在线监控装置;中重型老旧柴油车辆治理改造完成,与省环保部门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平台联网并经安全(外观)、排气检测合格后,核发治理合格证书,在交通限行区域将予豁免。对未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或安装后检测不合格的中重型老旧柴油将实行限行。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中、大型柴油载客和中、重型柴油载货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部分车辆登记时间不在此范围但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上认定为国三中重型柴油车也属于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排气治理改造补贴标准详见《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财政补贴标准表》(附件1)。
三、申请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财政供养的车辆;
(二)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三)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
(四)车况及发动机达到指定的良好工作状态的车辆(车辆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百分比不小于50%,加载减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1.7m-1,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五)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后检测达到规定的排放要求;
(六)安装尾气在线监控装置并且与省环保部门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平台联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车辆污染治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凭《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机动车登记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领取并填报《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加装申请表》(附件3)。
(二)认定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受委托人委托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车况检查和原始排放测试,出具初检报告(车辆初检费用由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生产厂家承担),并到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的环保、公安部门对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初检报告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材料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治理改造条件的,由环保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受理。
(三)选择产品和签订合同。对符合治理改造条件的车辆,由机动车所有人或受委托人选择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产品,并与生产厂家签订改造合同。截止2018年8月14日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公布的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环保信息公开产品共有7种(见附件7)。
(四)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由机动车所有人或受委托人委托生产厂家选定具有二类以上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并在生产厂家指导下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和尾气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建立一车一档,对改造车辆整车、车架号和安装前后尾部拍照留底入档,出具《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单》(附件4)。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生产厂家应将所安装的车辆尾气在线监控数据信息对接传输至省环保部门的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平台。
(五)车辆复检、复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委托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治理改造完毕的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费用由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生产厂家承担)。外观检查主要核实安装的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与《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单》上内容是否相符,且尾气在线监控是否与省环保部门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平台正常联网。排放检测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范要求采取加载减速工况法,三个工况点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排放要求。(不适用加载减速法的,可采用自由加速法),出具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检测结果须符合下表要求:
五、车辆治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补贴申请。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汽车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办理补贴申请。申领污染治理补贴资金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加装申请表》。
2.《非财政供养单位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承诺书》(附件2)。
3.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所有人或受托人与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生产厂家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
5.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单》原件。
7.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后的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应到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补办,无法补办的,由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出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加盖公章,并附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进行佐证。
9.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10.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的,需提供与车辆注册单位同名的帐号和开户银行;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机动车无法过户到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应补充实际控制人1年以上的机动车保险单、实际控制人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办理补贴手续。相关证明出具要求为:机动车所有人为存续单位的,出具单位转移所有权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撤销单位的,出具单位被撤销的官方文件;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注销公司的,出具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已死亡自然人的,出具自然人死亡证明。
11.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单位(本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二)支付补贴。各市县环保部门完成审核并确认车辆尾气在线监控数据已经与省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后,发放尾气治理合格标志,并按规定从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划拔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
(三)各市县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资金清算表(附件8)报省环保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由省环保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清算意见,省财政按规定与各市县财政进行年度清算。
六、各部门职责
(一) 环保部门负责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和尾气在线监控设备安装的监管,对已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和尾气在线监控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抽测和监督,负责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尾气在线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维。负责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申请资料审核及补助标准等的认定,汇总统计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核对。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营运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数据,督促车辆运输企业及个人及时申办污染治理手续。对未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的车辆或尾气在线监控装置运行不正常的,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管,督促企业积极配合开展中重型老旧车柴油污染治理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申请资料审核,负责对车辆类型、是否在海南省注册登记、是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的认定。
(四)财政部门负责污染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下达及使用监管。
各部门应建立中重型老旧柴油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情况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环保和财政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5
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资金发放表
注:本表一式二联,一联环保部门存查,二联机动车所有人存查。
附件6
各类车型定义
一、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二、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三、小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 米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四、微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 米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毫升的载客汽车。
五、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六、中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七、轻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6 米且总质量小于4500 千
克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
八、微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 米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千克的载货汽车。
九、轿车: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不超过5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附件7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环保信息公开产品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