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了解到,日前,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发布实施。《标准》规定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等相关规定。据了解,规定中提到的排放标准属强制性地方标准。
《标准》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共七个部分。它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镁质耐火材料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它规定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标准》中提到,有组织排放,即有烟囱排放的限值要求对现有企业将分为两个时段实施污染物控制。第一阶段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执行“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二阶段,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将执行更为严格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此外,新建企业即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镁质耐火材料工业设施建设项目,2019年1月1日起按“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规定执行。
无组织排放(即无烟囱排放)限值要求对所有企业没有时段区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未来,辽宁省还将组织相关地市、县区加强对新标准的宣传、解读,使镁质耐火材料企业准确掌握新标准的排放限值和执行时限等相关要求,倒排工期,完成提标改造工作,确保按期达标排放。
在开展镁质耐火材料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面,从2019年1月起,辽宁省将启动新标准达标专项执法行动,对继续生产的企业实施监督性监测,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辽宁省环保厅还将组织、指导企业按期申领排污许可证。督促企业建立环境管理台帐、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公布监测结果,定期进行信息公开并报送执行报告。同时,省环保厅还将加强对自行监测机构的监管,建立责任溯源制度,对弄虚作假,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并予以公开曝光。
原标题:辽宁发布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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