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了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根据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意见,制定本整改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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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整改清单丨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8-08-09 09:2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了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根据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意见,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七次党代会以及省委七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用海、生态管海,严格管控围填海。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围填海管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建设,强化依法行政,建立长效机制,为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整改解决四类突出问题。开展围填海专项整治和入海河流综合整治行动,解决围填海管理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围填海审批执法监管不规范、违规围填海活动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污染等问题。实行问题整改“清单制”,细化明确整改事项、目标、主体、时限和具体整改措施,整改一个,销号一个,保证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优良。近岸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全覆盖,提升海洋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海域监管秩序。到2020年,全省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60%,近岸海域海水水质优良(一、二类)率不低于95%,近岸海域生态红线占海南岛近岸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35.1%。

(三)建立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国家海洋督察整改成果,完善海域资源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海洋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健全海洋环境监测及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组织开展围填海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努力实现海洋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三、主要措施

(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遵循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视察海南时提出的“着力在增绿护蓝上下功夫,做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表率,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要求,牢记“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是一笔既买不来也借不到的宝贵财富,必须倍加珍爱,精心呵护”的嘱托,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决扭转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重发展、轻保护的错误认识,摒弃过去拼投入、拼资源、拼环境实现经济增长的发展方式。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海、生态管海、科学用海,以生态文明建设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走人海和谐、生态富民、依海强省的发展之路。

(二)严守海洋生态红线

严格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科学划定并坚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将重点海湾、海洋保护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重要渔业海域等生态敏感和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全面禁止围填海活动以及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严禁挤占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

(三)严格管控围填海

研究出台《海南省围填海管控实施办法》,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政策,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审批。

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根据海域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围填海管控的“十个一律”、“三个强化”意见,开展综合整治,坚决落实整改。推动“填而未用”闲置围填海项目的依法处置工作。

强化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或破坏的围填海项目,组织开展围填海环境影响后评估,根据后评估结论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严格用海审批监管

健全我省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修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制定《海南省海域、海岛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海南省围填海管控实施办法》等规章。组织编制《海南省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严把审批关,加强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围填海项目破坏海洋及海岸生态环境。加强常态化围填海现场巡查,建立海域、岸线执法巡查制度,及时对违法用海依法查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对填海形成土地进行监管,对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依法处理。

(五)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全面清理非法设置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开展入海断面水质监测,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目标,明确环境质量责任;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组织对入海河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全面落实“河长制”、“湾长制”,实行“一河一湾一策”,精准防治。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制定水产养殖规划,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落实国家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制度,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环境等违法违规养殖行为。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实施“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等重大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工程,保护与修复海域、海岸带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领导牵头的领导工作机构,多部门共同协作,统筹推进、督促落实我省海洋督察整改工作。各市县相应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本地区海洋督察整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协调合作,全面压实责任,层层抓落实。

(二)严格落实整改责任。省直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市县政府根据本整改方案,研究制定细化整改措施。有条件能马上解决的,立行立改;对不能马上解决的,明确整改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分工,逐条落实,对账销号,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共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入手,抓紧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严肃督察问题的调查处理。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政府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对反馈意见做到“条条必整改,件件必落实”。对推进整改工作不力,虚于应付、拒不整改的,坚决问责。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处。

(四)加强整改宣传。按照《海洋督察方案》的要求,及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加强宣传报道力度,及时反映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情况和整改工作成效,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督察整改工作的监督。

附件: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一、国家有关围填海管理、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一)2008年,海南省修正《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将27公顷以下填海项目审批权下放至沿海市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配套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一致,与中央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的要求不符。该办法修正案出台后,国家海洋局致函海南省政府明确指出修正案与上位法不一致并要求予以纠正,但海南省未予及时纠正,直至2015年才收回下放的审批权。2012年至2014年期间,沿海市县共审批填海项目87宗,确权填海面积1447.83公顷,占同期全省审批填海项目72%以上。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用海,规范用海制度,依法用海、生态管海。对已批围填海项目分类整改到位,建立围填海管理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规范海域使用审批,严禁违规审批。2014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2014年11月26日通过),已收回沿海市县政府27公顷以下填海造地审批权。

2.严格围填海项目用海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政策,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审批。禁止通过围填海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3.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强化围填海日常监督,2018年12月底前,对全省围填海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决策不科学、程序不严谨、监管不严格的填海项目实施整改。

4.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或破坏的围填海项目,组织开展围填海环境影响后评估。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强化围填海项目生态修复,根据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结论制定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政府、省海洋渔业厅

(二)2015年,儋州市政府出台《儋州市推进挂牌竞价出让海域海底泥沙临时用海海域使用权实施方案(试行)》,该方案规定的“开展海底泥沙资源调查”、“开展海域评估”、“挂牌出让程序”等相关内容,与《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关于“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规定、《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关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规定及《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不符,用“土政策”代替国家政策为非法开采海砂开绿灯、行方便,违规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160多公顷。

整改目标:纠正违规审批临时用海,严禁以地方“土政策”代替国家政策违规审批项目用海。

整改措施:

1.依法废止《儋州市推进挂牌竞价出让海域海底泥沙临时用海海域使用权实施方案(试行)》。

2.注销儋州市洋浦湾海花岛填海采砂工程临时用海海域使用权。

3.海监执法部门加强海域执法监管,严查海砂开采违法用海行为。

4.严格执行海砂开采用海的有关规定,依法用海。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2018年5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儋州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

(三)2012年以来,沿海市县在海域内累计发放土地使用权证41本,涉及海域面积约617.25公顷。其中陵水16本,面积206.32公顷;澄迈8本,面积358.51公顷;琼海5本,面积36.47公顷;三亚5本,1.46公顷;万宁2本,面积8.25公顷;面积8.25公顷;昌江2本,4.81公顷;东方市3本,面积1.4公顷。此外,琼海市违规调整海岸线,将琼海博鳌国际会展文化产业园项目中5.93公顷海域调整为陆域。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法定海岸线进行海域和土地项目的管理,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建设项目,严禁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手续。

整改措施:

1.根据法定海岸线,逐宗核实用地红线及审批手续。陵水县经调查核实,已发放的16本土地使用权证涉及在海域内确权的土地共5宗,共占用海域面积4.397公顷。澄迈县经调查核实,2012年后发放涉及占用海域的2本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总面积为4.37公顷,涉及海域面积为0.28公顷。

2.各有关市县根据法定海岸线,逐宗核实用地红线及审批手续。对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已确定为滩涂或其他类型的土地, 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实施建设的,加强规划用途管控和环保执法;未依法实施建设的,由相关市县政府根据实际依法处置。

3.对存在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以及违法用地的,由相关市县政府依法进行整改,填海形成土地长期闲置的应依法处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海洋渔业厅督促指导。

整改期限: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陵水县政府、澄迈县政府、琼海市政府、三亚市政府、万宁市政府、昌江县政府、东方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

(四)海口市灯塔酒店填海成陆35公顷,2011年至今仍未进行开发建设

整改目标:严格围填海用海和土地管理。

整改措施:

1. 海口市灯塔酒店项目填海形成土地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

2.海口市政府研究制定灯塔酒店项目填海形成土地长期闲置的处置方案,并结合处置方案组织编制围填海形成土地的规划,报省规划委审查同意后依法审批。。

3.对海口市灯塔酒店围填海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结论组织开展生态整治修复。

整改期限: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省规划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

(五)文昌椰林湾度假村人工岛项目填海成陆25公顷,2013年至今无项目入驻处于闲置状态。

整改目标:严格围填海用海和土地管理。

整改措施:

1. 文昌椰林湾度假村人工岛项目填海形成土地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

2. 文昌市政府研究制定文昌椰林湾度假村人工岛项目填海形成土地长期闲置的处置方案,并结合处置方案组织编制围填海形成土地的规划,报省规划委审查同意后依法审批。

3.对文昌椰林湾度假村人工岛围填海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结论组织开展生态整治修复。

整改期限: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文昌市政府、省规划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

(六)文昌南海度假村人工岛项目填海成陆26公顷,2013年至今未进行土地收储和“招拍挂”,处于闲置状态。

整改目标:严格围填海用海和土地管理。

整改措施:

1. 文昌南海度假村人工岛项目填海形成土地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

2. 文昌市政府研究制定文昌南海度假村人工岛项目填海形成土地长期闲置的处置方案。围填海形成土地的规划由省规划委审批。

3.对文昌南海度假村人工岛围填海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结论组织开展整治修复。

整改期限: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文昌市政府、省规划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

(七)海口、万宁、乐东等地相关生态整治与修复项目、蓝色海湾整治工程,总体实施进度滞后于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在项目周期内仅部分开工或尚未开工建设,中央财政资金使用进度缓慢。主要涉及项目有海口市北港岛保护与开利用示范项目、万宁大洲岛整治修复与保护项目、万宁大洲岛综合整治项目、乐东县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生态整治与修复项目实施,按方案时间推进海岸带整治与修复工作和资金使用。

整改措施:

1.海口市政府抓紧研究海口市北港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部分建设范围涉及占用二级林地问题的解决措施(多规合一未批复时为二级林地,多规合一批复后部分林地为一级林地,审批权限为国家林业部门,目前审批手续还未批准);加大力度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加快推进审批手续的完善;增加施工人员、施工装备,加快推进项目进度。

2.万宁市2018年6月前对万宁大洲岛综合整治项目中的夏季执法码头、沙滩整治修复、整治补偿安置工程(一期)等项目内容进行调整优化,调整各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安排,同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2018年8月前完成万宁大洲岛综合整治项目调整优化方案,制定实施计划,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主要前期工作,2018年12月动工建设,2020年6月底前完成。

3.乐东县对蓝色海湾项目三个子项目正在加紧施工进度,其中莺歌海镇(三莺村段)岸滩整治修复项目已完工,累计拨付中央资金7137.7万元,中央资金支付率72.2%,提出资金调整方案;龙栖湾岸线修复暨岸滩补砂工程项目完成60%的工程量,累计拨付中央资金6392.3万元,中央资金支付率66%,预计2018年4月底完工。

4.万宁大洲岛保护区2018年8月底前对万宁大洲岛整治修复与保护项目内容和资金估算安排进行调整优化。2018年12月底前报批万宁大洲岛整治修复与保护项目调整方案及拨回上缴资金的申请。

整改期限:海口市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万宁市2020的12月底完成,乐东县2018年6月底完成

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万宁市政府、乐东县政府、省海洋渔业厅、省财政厅

(八)麒麟菜和白蝶贝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自批准设立以来,未按《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明确经费来源及保障,长期处于管理缺位状态。

整改目标:加强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明确保护区管理责任

整改措施:

1.2018年8月底前研究提出两个保护区的管理模式,落实保护区管理责任,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对保护区实施有效管理。

2. 2018年12月底前研究提出两个保护区的管理经费保障模式,确定日常管护及能力建设经费来源,保障保护区管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编办、省财政厅、文昌市政府、琼海市政府、临高县政府

(九)麒麟菜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未及时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未明确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范围,难于实施有效管理。2009年至2012年期间在保护区内共批准东郊椰林海上休闲中心、南海度假村、清澜港5000吨级航道扩建填海造地项目等3个围填海项目。

整改目标:出台保护区总体规划,明确保护区分区及管控要求,加强保护区规范管理。

整改措施:

1.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保护区资源调查,科学论证和明确保护区的保护对象,重新编制以主要保护物种及其生境为保护对象的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及总体规划,划定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 2018年12月底前,分门别类依法对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填海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清理,依法提出处置方案并指导实施。

3.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麒麟菜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方案,逐步修复保护区生态环境。

4.组织对椰林湾海上休闲度假中心、南海度假村、清澜港5000吨级航道扩建填海造地项目开展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2018年12月底前根据后评估结论组织实施生态整治修复。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2019年6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文昌市政府、琼海市政府

(十)2006年至2011年,在白蝶贝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共批准7个渔业基础设施用海项目。分别是临高新盈渔港续建工程23.62公顷、临高新盈港续建工程隆安段3.93公顷、临高县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服务基地26.2443公顷,临高武莲渔港3个填海造地项目(分别为32.60、10.11和49.44公顷)、临高兰水湾网箱养殖基地围填海工程26.8048公顷。

整改目标:规范保护区用海秩序,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推动保护区生态环境持续恢复和改善。

整改措施:

1.2018年12月底前对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7个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建立项目档案,做好持续监管。

2.对尚未建设的项目不予批准。

3.对已获批的建设项目做好环境影响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结论实施生态修复工作。

4.对已建设的项目依法完善手续。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临高县政府、省海洋渔业厅

(十一)2012年5月,在推进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过程中,海南省政府批复同意调整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将位于儋州市沿海全部范围面积共计29900公顷区域调整出保护区,调整后保护区集中在临高县沿海一带,面积34300公顷。

整改目标:严格规范保护区调整程序,加强已调出区域的生态保护。组织开展白蝶贝等海洋生物资源调查评估和生态修复,修编完善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整改措施:

1.2018年12月底前省海洋渔业厅组织对儋州市海洋生态资源进行科学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加强沿海生态资源与环境的保护。

2.修编完善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儋州市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十二)2013年,儋州市政府及海洋部门在海花岛项目用海审批过程中,未进行关联性审核,对恒大集团旗下5家子公司申请的36宗项目分三批进行确权,共批准填海783.57公顷。上述审批所涉各单宗项目的地理位置紧密相连邻。项目备案号相连、海域使用权人具有关联性,且批准用海面积均不超过27公顷,规避国务院审批。

整改目标:规范项目立项和用海审批程序,对造成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对海花岛项目存在的海洋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督促业主进行整改。

2.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和海域使用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审查审核程序。

3.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区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估,根据后评估结论和专家意见开展生态整治修复。

4.严格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有序。对海域使用权申请人进行关联性审核,发改部门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个立项(备案)。

5.对儋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海花岛具体项目用海审批过程中,未进行关联性审核、分散审批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儋州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省发改委

(十三)2013、2014年,海口市政府及海洋部门在海口湾如意岛项目用海审批过程中,未进行关联性审核,将19个项目分两批确权给如意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9家子公司,共批准填海386.13公顷。上述所涉各项目只有一个立项文件,且单宗项目的地理位置紧密相邻,用途均为旅游娱乐基础设施用海,各项目功能具有关联性,海域使用权人具有关联性,规避国务院审批。

整改目标:规范项目立项和用海审批程序,对造成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和海域使用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项目立项和用海审查审核程序。

2. 严格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有序。对海域使用权申请人进行关联性审核,发改部门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个立项(备案)。

3.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对如意岛人工岛项目后续建设项目加强执法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海洋环评报告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4.对海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海口湾如意岛具体项目用海审批过程中,未进行关联性审核、分散审批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期限:2018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省发改委

(十四)2010年,海南省海洋部门和三亚市政府在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越权审批小洲岛及其峡道整治工程填海项目,也未按规定办理无居民海岛审批事项。

整改目标: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审批用海、用岛项目,依法处置小洲岛土地及峡道整治形成的土地。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海域、海岛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审批用海、用岛项目。

2. 2017年10月,已完成对小洲岛度假酒店的拆除工作,2018年1月已完成对小洲岛度假酒店项目内的海上施工栈道拆除工作。2018年3月底完成项目用地的复垦复绿,恢复修复生态环境。

3. 2018年2月启动小洲岛土地及峡道整治工程填海形成土地的处置工作;2018年5月底前,完成规划调整,报省规划委审批;2018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土地处置方式;2018年12月底前,下达土地处置文件。

4. 2018年6月底前完成小洲岛栈桥的相关后续处置工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三亚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

(十五)海南省海洋部门明知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二期工程新增预制场及变更美化利用白排礁用海项目和三亚新机场临空旅游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莲花岛一期工程)项目被立案查处,在尚未结案的情况下,仍对上述两个项目进行用海审批。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用海审批。

整改措施:

1.严格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用海审批。

2.建立健全海域管理、海监执法和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的联动制度,加强海域管理部门与海监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违法用海等相关信息,做好海监执法查处与用海审批工作的密切衔接。

3.2018年12月底前开展一次全省规范用海审核审批工作专项检查,加强依法用海管理。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三亚市政府

(十六)2016年,儋州市政府及海洋部门在海花岛项目中批准临时施工便道(非透水构筑物)。到期后未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对人拆除施工便道,反而同意相对人提出的用海申请,并组织环评、论证、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工作,存在违规审批临时用海的情况。

整改目标:进一步规范海监执法监管程序,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用海。

整改措施:

1. 2018年6月底前对海花岛违法用海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责令业主单位拆除临时施工便道。

3.依法终止三条临时施工便道(非透水构筑物)的挂牌出让。

4.对儋州市海洋部门违规审批临时施工便道用海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儋州市政府

(十七)2017年,儋州市政府及海洋部门以临时用海的方式批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用海面积160多公顷,存在违规审批临时用海的情况。

整改目标:废止与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不符合的地方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砂开采用海的管理。

整改措施:

1.2018年5月底前废止《儋州市推进挂牌竞价出让海域海底泥沙临时用海海域使用权实施方案(试行)》。

2.注销儋州市洋浦湾海花岛填海采砂工程临时用海海域使用权。

3.加强海域执法监管,严查海砂开采违法用海行为。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2018年6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儋州市政府

(十八)海南省海洋部门万宁市日月湾综合旅游度假区日岛项目海洋环评和海域论证不充分、审批把关不严。同时未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后评估,致使日岛连岛桥两侧出现淤积,淤积形成的沙滩长达340多米,淤积区域周边的岸滩发生侵蚀。2015年,在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月岛即开工建设,加剧了其西南侧1.7公里岸滩的侵蚀,侵蚀最宽处达22米,对省级青皮林自然保护区造成一定影响。

整改目标:严格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核审批,对日月岛填海项目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周边区域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风貌进行修复。

整改措施:

1.加强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加强和规范海域论证和海洋环评报告书质量的监管。

2.开展日月岛项目海洋环境评估工作,2018年5月底前完成日岛围填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生态补偿及岸滩整治修复等报告编制和报批;2018年9月底前根据后评估结论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工程;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的生态整治修复工作。

3.省海洋部门已于2016年11月对月岛项目违法用海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督促项目业主开展整改工作,并加大巡查力度。

4.对万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月岛环评未批先建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期限:2020年12月底之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万宁市政府

(十九)海南省海洋部门在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二期工程项目用海论证、环评环节,未能严格把关,审慎考虑项目建设对三亚湾岸滩可能产生的侵蚀影响。三亚市政府在回复征求意见时未全面、真实指出项目建设会对三亚湾岸滩造成侵蚀的可能性,使项目用海顺利获批并实施,在一定程序上加重了三亚湾局部岸滩侵蚀。

整改目标:严格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核审批,强化海域环境监测,科学评估凤凰岛项目对周边海域的影响,根据评估结论开展侵蚀岸滩的修复。

整改措施:

1.加强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加强和规范海域论证和海洋环评报告书质量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海项目环评、论证单位守信激励、失信淘汰制度,完善专家评审程序、标准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制度。

3.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项目区海洋生态环境后评估,根据后评估结论和专家意见开展生态整治修复。重点对凤凰岛周边海域侵蚀的岸滩进行修复。

整改期限:限期整改,2020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三亚市政府

(二十)海口市海洋部门在海口湾灯塔酒店项目论证、环评阶段,未能严格把关,没有充分考虑人工岛建设离岸较近对海口湾水动力平衡形成一定影响、不利于污水扩散消化等因素,未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后评估,致使项目周边的海洋环境及生态受到影响

整改目标:完成违规项目整改,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修复受损岸线和海洋生态环境,改善海口湾附近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整改措施:

1.海口市政府责令建设单位于2018年6月底前将项目临时施工便道拆除完毕。

2.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估,根据后评估结论和专家意见,2019年实施生态整治修复工程。

3.加快推进内河(湖)水体整治工程,全面加强雨污分流基础设施建设及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2018年底前海甸溪和龙昆沟水质达标。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2019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

(二十一)部分围填海项目项目未组织开展海洋环评听证。具体项目有:洋浦莲花山石油仓储区填海工程项目、洋浦莲花山港口物流园填海工程项目、洋浦社兰液体化工仓储区填海工程项目、洋浦小铲滩作业区库场填海工程、洋浦小铲滩作业区物流园填海工程、洋浦莲花山临港石化物流园码头工程、洋浦小铲滩作业区起步工程、万宁乌场海防执勤码头工程项目。

整改目标:规范围填海项目环评听证工作,保障公众环保信息知情权。

整改措施:

1.严格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海洋听证办法》。

2.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根据后评估结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

3.按规定公布环境评估信息。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万宁市政府

(二十二)海花岛项目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用海审批为“旅游娱乐综合体”项目,但在填海形成土地后,儋州市政府把批准填海用途面积约31%的区域由旅游基础设施用海调整为住宅用地,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整改目标:优化调整海花岛项目用地规划,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

整改措施:

1.儋州市政府责令海花岛项目实施“双暂停”(暂停建设、暂停营业)。对项目按分类整改要求列出措施清单,一个一个问题整改到位,项目销号一个复工一个。

2. 由儋州市政府负责对海花岛项目填海形成土地的规划进行优化调整,报省规划委审查同意后依法审批。由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儋州市政府对未出让的土地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土地出让。禁止纯商品住宅建设。

3.调整建设内容,对已出让但未建设的土地,调整优化规划建设方案,责令建设单位调整和丰富产品类型,增加旅游度假产品,并增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同时,鼓励企业与业主签订分时度假协议,变住宅产品为准经营性产品。

4.对儋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填海形成土地后的用地规划变性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2019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儋州市政府、省规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十三)万宁日月湾日岛项目申请、批准的用海类型为旅游娱乐用海,海南省海洋部门安排填海指标时明确要求“禁止填海造地开发普通房地产项目”,2014-2015年期间,该项目填海竣工验收后,万宁市政府改变填海旅游用途5.6公顷用于房地产建设。

整改目标:优化调整规划,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持优良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万宁市政府责令日月双岛项目实施“双暂停”(暂停建设、暂停营业)。对项目按分类整改要求列出措施清单,一个一个问题整改到位,项目销号一个复工一个。

2.由万宁市政府负责对日月双岛项目填海形成土地的规划进行优化调整,报省规划委审查同意后依法审批。由省国土资源厅指导万宁市政府对未出让的土地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土地出让。禁止纯商品住宅建设。

3.调整建设内容,对已出让但未建设的土地,调整优化规划建设方案,责令企业调整和丰富产品类型增加旅游度假产品,并增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同时,鼓励企业与业主签订分时度假协议,变住宅产品为准经营性产品。

4.对万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填海形成土地后的用地规划变性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期限:限期整改,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万宁市政府、省规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十四)2012年,海南省海洋部门在凤凰岛国际邮轮港二期工程项目仅缴纳海域使用金1000万元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填海造地应缴海域使用金5173.2465万元,一次性征收)。即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一年后企业才缴纳剩余的海域使用金。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

2.2018年12月底前制定《海南省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和减免程序,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防止违规批准缓缴海域使用金等行为。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厅

(二十五)2010年,三亚市海洋部门在小洲岛项目仅缴纳一半海域使用金的情况下,即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半年后用海企业才缴纳剩余海域使用金691.33万元。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

2.2018年12月底前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海南省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和减免程序,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防止违规批准缓缴、减缴、免缴、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等行为。

3.对三亚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域使用金违规缓缴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三亚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围填海执法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十六)省海洋部门对三亚莲花岛二期违法填海活动执法监督不到位。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海洋督察的要求,完成已立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强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的监管和保护。

整改措施:

1.省、市海监部门依法开展对项目监管、监测及立案查处。2018年6月底前对三亚红塘湾违法用海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加大监管力度,安装监视监测设备,实时监视用海活动和实施海洋环境监测,定期开展海洋巡查工作,及时依法查处违法用海活动。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三亚市政府

(二十七)三亚市政府明知红塘湾围填海项目存在违法填海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共13次召开市长办公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三亚红塘湾海域所涉项目有关事项,要求加快推进,尤其在2016年11月违法用海被立案查处后,仍召开了4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项目推进。

整改目标:切实提高海洋生态环保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围填海管控相关的法律规定。

整改措施:

1.三亚市政府做好对海洋环保、海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提高海洋环保和管控意识。

2.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围填海管控办法》,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制度,加强海洋执法监督检查。

3.对三亚市政府对红塘湾填海项目存在违法填海,尤其立案查处后仍召开市长办公会研究项目推进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三亚市政府

(二十八)三亚市海洋部门对三亚莲花岛二期违法填海活动查处不力,2015年12月起开始违法填海施工,直至2016年11月才立案,查处期间未能有效制止违法填海面积进一步扩大。截止至2017年8月,红塘湾用海填海项目违法填海面积101.59公顷。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海洋督察的要求,继续落实项目全面停工,完成已立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强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的监管和保护。

整改措施:

1.省、市海监部门依法开展对项目监管、监测及立案查处。2018年6月底前对三亚红塘湾违法用海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加大监管力度,安装监视监测设备,实时监视用海活动和实施海洋环境监测,定期开展海洋巡查工作,及时依法查处违法用海活动。

3.对三亚市海洋部门对三亚莲花岛二期违法填海查处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三亚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

(二十九)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于2014年7月移交给儋州市海洋部门的海花岛临时施工便道非法围填海案件,儋州市海洋部门在受理案件移交后10个月立案,查处不及时。

整改目标:依法履行海监执法职责,违规用海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办结。

整改措施:

1.及时依法完成已受理违法用海案件的查处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

2.依法履行海监执法职责,严格执行海监执法受理、移交的相关制度。

3.对儋州市海洋部门对海花岛临时施工便道非法围填海查处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儋州市政府

(三十)海口市海洋部门对海口湾如意岛项目东标段(三期)非法填海案进行立案查处后,放任违法填海行为,导致违法填海面积由3.23公顷扩大到21公顷。

整改目标:依法履行海监执法职责,依法开展对如意岛项目违法违规用海的查处工作。

整改措施:

1.加强对涉海项目的巡逻执法和海洋动态监管工作,严控未批先建行为。

2.对后续违法扩大的填海面积,加快立案查处,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查处工作。

3.加强联合执法,实施近岸海域定期巡查制度。

4.对海口市海洋部门对如意岛项目东标段(三期)非法填海查处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

(三十一)2017年,在万宁日月湾月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核准时行海洋工程建设处罚案中,海南省海洋部门未依法及时查处,立案后处罚金额仅9万元,未按照2016年11月7日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处罚金额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下”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对违法项目作出处理。

整改措施:

1. 2018年3月底前省海监部门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重新梳理。

2. 2018年6月底前将案件提交省法制办进行审核。

3.海南省各级海监部门认真总结分析本案办理中的的经验教训,全面梳理违法用海案件办理情况,严格执行各项现行法规制度,正确对待和处理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严格依法行政。

整改期限:2018年6月底前将案件提交省法制办审核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政府法制办、万宁市政府

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三十二)《近海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要求“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包括陆地海岛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口、排污沟(渠),而《海南省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企业入海排污口工作方案》将摸排的入海排污口范围调整为“企业入海排污口”。大量陆源入海排污口未纳入到摸底排查的范围,经排查发现,全省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源543个(含养殖排水口308个),而海南省只提供了环保部门实际监测的26个入海排污口。

整改目标:全面排查全省的入海排污口,掌握入海排污口底数,并登记建档,完成非法或设置不合理排污口清理整治。

整改措施:

1. 2018年3月底前出台《海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下达《关于加快推进直排海污染源排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省所有入海排污口进行摸排,并登记建档。

2. 2019年底前完成对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分门类开展清理整治;对非法及停止使用的排污口进行封堵或拆除;对依法保留的,按要求补办备案手续;对设置不规范的排污口,按要求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沿海市县政府

(三十三)海南省大部分地区的面源污染,特别是高位养殖和海水养殖废水,以及生活污水基本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海域、河流的问题突出,大部分城镇排污管网建设滞后,难以实现雨污分离。相关市县提供的资料表明,入海排污口超标问题普遍,远高于省环保部门提供对全省入排污口5年内监测超标率为24.4%的结论。

整改目标:对全省入海排污口全面排查,完成非法或设置不合理排污口的清理整治。严厉查处超标入海排污口,依法开展入海排污口监测,全面加快污水治理工作。统筹推进全省沿海市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着力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整改措施:

1. 2018年3月底前出台《海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下达《关于加快推进直排海污染源排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12月底前对全省所有入海排污口进行摸排,并登记建档。依法依规开展入海排污口监测工作。

2.加大超标排污口的处罚和整治力度。对超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分门别类开展清理整治,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排污口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生活源的排放口、排污沟、排污渠进行全面登记;制定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规划》,全面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全覆盖。

3. 2019年12月底前对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分类开展清理整治,对非法及停止使用的排污口进行封堵或拆除;对依法保留的,按规范补办相关手续;对设置不规范的排污口,按要求进行整改。

4.按照《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督促各市县政府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加快推进沿海市县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2020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沿海市县政府

(三十四)海口市21条入海河流中,13条为劣V类水质、4条为IV类水质;文昌市2016年5个入海排污口中4个超标排放,12条入海河流中6条为劣V类水质、5条为V类水质;澄迈县25个入海排污口中19个超标排放,入海排污口治理形势严峻。

整改目标:开展入海河流整治,确保入海河流达到V类及以上水质;加强超标入海排污口查处和整治,确保入海排排污口设置有序,排放合法。

整改措施:

1. 根据督查组提供的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基础信息,2020年12月底前海口市、文昌市对水质不达到保护目标的入海河流制定整治方案,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入海河流达到V类及以上水质。

2. 2019年12月底前澄迈县政府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对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进行清理整治,对入海排污口超标的企业严厉查处。

3. 2018年3月底前,出台《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将水体严重污染或不稳定达到水质保护目标的入海河流列入治理范围,开展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入海河流全面达到阶段性整治目标。

4. 2018年3月底前制定印发《海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入海河流和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并登记建档。

5.抓好入海河流和入海排污口水质监测工作。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2020年12月前完成

责任单位: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政府,相关沿海市县(区)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

(三十五)从全省范围看,海岸带区域的养殖项目(高位池和虾塘等)基本没有落实环评制度,普遍没有开展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养殖方式粗放并普遍存在养殖废水直排现象。

整改目标:编制水产养殖规划,从规划层面严格控制养殖布局、规模,从源头管控水产养殖废水污染。完善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落实水产养殖发证登记制度,加强水产养殖行业发展行政监管,规范产业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

整改措施:

1. 2018年7月底前,各市县政府出台本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 2018年底前完成编制全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 2018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面规范水产养殖项目的环境管理。

3. 2020年底前,各级政府加大水产养殖发展行政监管力度,全面实施水产养殖规划,落实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措施,对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定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标准,严厉查处未达标排放养殖尾水行为,确保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限期整改,2020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沿海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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