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18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日前发布,方案提出,2018年武汉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秸秆直接还田示范项目。各区秸秆直接还田补贴资金应达到各区切块资金的30%以上,按照市区每亩各补贴20元、10元的标准,单个示范点市级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秸秆收贮点和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各区在资金切块限额内,对新建的秸秆收贮企业,按照设计收贮能力每1万吨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开展秸秆“五化”利用,年消耗本市秸秆量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上、5000吨以上和10000吨以上的,分别补贴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全文如下:
武汉市2018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其中,秸秆还田示范15万亩以上,扶持新建一批秸秆收储点,扶持一批秸秆“五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示范企业做大做强。
二、实施范围
在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等6个秸秆主产区实施,对武汉市“两型”农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的种养循环生态农业示范区、各区生态循环农业综合示范带及建档立卡的贫困村优先安排。
三、建设条件和补贴标准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的通知》(武财农〔2018〕307号)安排的切块资金,各区组织实施示范项目要求如下:
(一)秸秆直接还田示范项目。各区秸秆直接还田补贴资金应达到各区切块资金的30%以上,按照市区每亩各补贴20元、10元的标准,单个示范点市级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申报主体为连片种植小麦、油菜、水稻、玉米达500亩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300亩以上的农民合作社或行政村、1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申报秸秆机械粉碎直接还田的示范主体应与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秸秆粉碎还田作业合同,并在当地村委会公示栏公示,要求小麦、水稻机收留茬高度在18厘米以下,油菜留茬高度在25厘米以下,秸秆切碎合格长度应小于15厘米,且碎秆撒布无堆积;腐熟还田的腐熟剂供应企业由各区按规定程序确定,由区农业主管机构与腐熟剂供应企业签订合同,并在区农业部门网站公示秸秆腐熟还田实施主体、规模、供货企业、腐熟技术要求等内容。
(二)秸秆收贮点和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各区在资金切块限额内,对新建的秸秆收贮企业,按照设计收贮能力每1万吨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开展秸秆“五化”利用,年消耗本市秸秆量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上、5000吨以上和10000吨以上的,分别补贴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申报秸秆“五化”示范的企业,应在本市注册登记,有固定生产场所、实行周年生产、年利用秸秆1000吨以上。其中,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产能须达1万吨以上,有省级以上肥料产品登记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其他示范企业,还应提供本年度收购秸秆的凭据台账,以清单形式真实反映销售秸秆者签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秸秆产地、交易日期、数量及金额、企业原料入库单等原始信息,作为落实奖补政策的依据。
四、验收要求
由各区农委(农业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开展项目资金审计,验收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后,根据验收结果据实补贴,并将项目验收材料(含项目建设总结报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等)报市农委农村能源处(“两型”农业办公室) 存档备查。各区农委(农业局)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及相关材料上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委(农业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及时研究解决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区农委(农业局)要强化技术指导,搞好项目服务,做到提前介入、提前规划、专人负责、专门建档、跟踪服务,指导秸秆综合利用单位制订并公开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并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本年度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安排及验收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在本区农业网站公示公开。
(三)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以各区农业部门为责任主体。市级奖补资金下达后,由各区全面负责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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