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日前发布了《康巴什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2020)》,方案提出,全面查明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初步形成重点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详情如下:
康巴什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2020)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7号)和《鄂尔多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鄂府发〔2017〕60号),进一步加强康巴什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康巴什区实际,以摸清土壤环境现状为基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北疆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品质城市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全面查明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初步形成重点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三、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康巴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宁 海 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李学峰 管委会党组成员、副处级领导
白玉龙 环保局局长
成 员:李 宏 管委会党组成员、发展局局长
冯浩儒 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孝平 监察局局长
王 旭 财政局局长
郝凤林 教体局局长
王 琼 审计局局长
杨 翀 科信局局长
张 勇 住建局局长
王绍旭 公用局局长
王 堂 国土分局局长
赵 瑞 卫计局局长
冯世平 安监局局长
刘 刚 执法局局长
张在荣 规划分局局长
魏 军 园林局局长
杨晓宇 商务局局长
何永刚 统筹办主任
王华平 文广局局长
杨达赖 公安分局副局长
苏文革 工商分局局长
刘 智 质监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白玉龙同志兼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递补,不另文通知。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收集、梳理、分析环保、国土、农牧业等部门已有详查基础数据,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全面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工作。
(1)2017年底前,确定农用地土壤调查的对象和范围。以耕地、林地为重点调查对象,确定基本永久农田为主要调查范围,逐步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园林局、环保局)
(2)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确定污染物来源、构成及主要污染因子,分析其对农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清单。(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统筹办、国土分局、财政局、发展局、卫生局)
(3)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调查方案。列出需要调查的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地块名录,查明污染地块的污染物来源、组成、主要污染因子,明确污染类型,到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统筹办、国土分局、财政局、发展局、规划分局、卫生局)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配合国家、自治区、市建成土壤污染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全区覆盖。(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统筹办、国土分局、财政局、发展局)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数据库、健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各部门定期上传数据库清单中的相关数据,实现统一管理,多途径动态更新。(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财政局、发展局、统筹办、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商务局、教体局、科信局、园林局、卫生局)
(二)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各街道学习国家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发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学习培训。利用网络、微信等途径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将各项与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应用于专项执法中。(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宣传部、国土分局、住建局、规划分局、统筹办、质监分局、园林局)
2.明确土壤检查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国土分局、住建局、统筹办、园林局)
3.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土壤环境监管。充分利用现有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建立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危害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土壤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及时调查污染情况并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环境执法部门需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执法设备。每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财政局、国土分局、住建局,统筹办、安监局、公安分局、园林局)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1)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根据摸底调查结果,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2018年起,根据摸底调查结果,确定试点地区,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环保局、国土分局)
(2)开展农用地分类管控。2018年底前,制定分类管理方案,以耕地为重点,在确定的试点地区首先实行分类管控,保障农产品安全。(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环保局、国土分局)
(3)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于2019年底前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并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经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后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实现数据动态更新。(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环保局、国土分局)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1)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按时完成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积极开展全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制定耕地保护实施意见,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坚守耕地红线,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推行合理用肥用药用膜、秸秆还田、少耕免耕、粮豆轮作等措施。(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统筹办、环保局、发展局)
(2)2017年底前,逐步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清单,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实现土地流转动态更新。提升土地流转和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保护土地流转出让方的权益,明确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建立严格的土壤保护制度,避免流转土地被破坏和污染,使流转土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局)
(3)明确优先保护类耕地的面积和分布情况。按年度调查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基本情况,对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情况,采取预警提醒等措施。(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统筹办、环保局)
3.防控企业污染
(1)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新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牵头部门:发展局,配合部门: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安监局、统筹办)
(2)调查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的现有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加快升级改造。逐步列出保护类耕地集中区的相关企业清单,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列出提标改造计划,加快升级改造步伐。(牵头部门:商务局,配合部门:发展局、环保局)
4.着力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
(1)明确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逐步建立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清单,以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为基础数据,根据集中区域不同情况,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国土分局)
(2)借助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平台,每年至少举办2次针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人员登记入册,建立培训档案,逐步形成长效培训机制。(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环保局、国土分局、园林局)
(3)到2020年,完成鄂尔多斯市下达的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指标(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国土分局)
5.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1)根据严格管控类耕地清单,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区严禁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务于2019年底前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国土分局、环保局)
(2)加强管控,防范出现重度污染耕地。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要求,加强调查,后续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严重污染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修复,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国土分局、发展局)
6.加强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耕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林地、草地继续推广应用无公害防治技术、生物防治和人工物理防治措施,园林局按年度编写林业、草地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设计,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年中进行检查验收,年末进行考核。严格控制林地农药使用量,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农药一律不用,积极引进性引诱剂、杀虫灯等诱捕方法,针对主要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的林地种植食用林产品。(牵头部门:园林局,配合部门:统筹办)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1)从2017年起,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高污染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单位:国土分局、康巴什规划分局)
(2)从2018年起,如出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环保局、规划分局)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从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规划分局、环保局、统筹办)
3.落实监管责任
(1)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牵头部门:规划分局)
(2)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合理使用土地;严格报批程序,优化建设项目选址;通过积极建立耕地储备库,在保障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实现耕地占补动态平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要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规划分局、环保局)
(3)按季度调度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基本情况,并上报市环保局,及时更新信息,加强监管。(牵头部门:环保局)
(4)建立联络人名单,通过微信、邮箱等网络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康巴什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成果,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部门:规划分局,配合部门:国土分局、环保局)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1)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土地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环保局、规划分局、统筹办)
(2)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开展定期巡查。(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环保局、规划分局、园林局、公安分局)
(3)建立定期巡查机制,以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土地为重点,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建立档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环保局、统筹办)
(4)依法严查严惩向荒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统筹办、园林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1)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规划分局)
(2)自2017年起,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环保局)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1)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研究,划分不同区域环境承载力等级。(牵头部门:环保局)
(2)根据我区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牵头部门:发展局,配合部门:规划分局、国土分局)
(3)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逐步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全部入驻周边旗区工业园区集聚发展。严控城区新建工业项目,禁止存在污染风险的工业项目在城区布局建设。(牵头部门:商务局,配合部门:发展局、规划分局、环保局)
(4)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发展局、规划分局、统筹办)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1)摸底调查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室上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牵头部门:环保局)
(2)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重点监管企业每季度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报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环保局)
(3)2017年起,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清单,逐步实现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环保局)
(4)加强汽车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牵头部门:商务局)
(5)高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局、商务局、发展局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发展局、商务局)
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2017年起,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完善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牵头部门:发展局,配合部门:商务局、环保局)
3.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1)规范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住建局、规划分局)
(2)全面整治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住建局、发展局、商务局、安监局、国土分局)
(3)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领域重点培育粉煤灰、脱硫石膏2个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牵头部门:商务局,配合部门:环保局、发展局)
4.控制农业污染
(1)合理使用化肥。2017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进化肥零增长行动,扩大测土配方技术及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同时积极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有效模式,鼓励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等,引导农业企业施用农家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发展局、环保局、住建局)
(2)严格农药使用。2017年起,开展试点。到2020年,全面推广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作物全程解决方案三大技术模式,实现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40%,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农药利用率达40%。(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发展局、环保局)
(3)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发展局、环保局、住建局)
5.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严格管理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于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对选址、环评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审查,要求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发展局、环保局)
(2)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发展局、环保局)
(3)每年由统筹办牵头会同环保局至少组织两次督查。(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环保局)
6.减少生活污染
(1)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新增垃圾分类试点小区10个。(牵头部门:公用局,配合部门:财政局 、环保局)
(2)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牵头部门:住建局,配合部门:环保局、财政局、发展局、商务局、园林局)
(3)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范围。(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发展局)
(4)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铬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部门:发展局,配合部门: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部门:国土分局,配合部门:环保局、住建局)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全面摸清我区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以此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环保局、财政局 、国土分局、住建局)
3.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
(1)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列出是否有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地块,根据地块名录,确定是否存在污染地块,并制定治理与修复计划,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牵头部门:规划分局,配合部门:国土分局、环保局)
(2)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统筹安排,根据康巴什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国土分局、统筹办、住建局)。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的基本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国土分局、统筹办、住建局)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1)根据年初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任务清单,按季度调度辖区内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牵头部门:环保局)
(2)配合各相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国土分局、住建局、统筹办)
(3)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壤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财政局)
(八)加强科技研发,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聘请专家指导康巴什区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力研究、行业特征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土著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研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研究。(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发展局、教育局、商务局、国土分局、住建局、规划分局、统筹办、卫生局、园林局)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加强技术经验交流,定期考察其他省份、自治区其他盟市及全市其他旗区的先进技术,优先引进和推广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牵头部门:环保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发展局、教育局、商务局、国土分局、统筹办)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带动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牵头部门:发展局,配合部门:环保局、商务局、国土分局、住建局、规划分局、统筹办、工商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完善治理体系
1.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康巴什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管理措施,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发展局、商务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分局、统筹办)
2.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整合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充分利用好市政府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将农牧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涉牧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地区。(牵头部门:财政局,配合部门:发展局、商务局、国土分局、环保局、统筹办)
3.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牵头部门:发展局,配合部门:财政局、商务局、环保局)
4.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公开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土壤环境状况,并定期公布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建局、统筹办)
5.鼓励公众参与
(1)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康巴什“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平台等渠道,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牵头部门:环保局)
(2)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国土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筹办)
(3)鼓励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统筹办,配合部门:环保局)
(4)政府引导社会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开展城区居民垃圾分类收集,建立试点。(牵头部门:公用局,配合部门:发展局、环保局住建局)
6.强化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进行行政违法监督,仍不予纠正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牵头部门:区法院,配合部门:检察室、国土分局、环保局、统筹办、园林局)
7.加强宣传教育。2017年底前制定康巴什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宣传部、教体局、国土分局、住建局、规划分局、统筹办、文广局)
(二)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人,2017年7月底前将各部门专项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名单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各部门协作分工清单,定期组织座谈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分别向市政府和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发展局、发展局、商务局、财政局、国土分局、住建局、统筹办、园林局)
2.落实相关企业责任。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牵头部门:环保局)
3.严格评估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委会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年底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部门相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部门:组织部,配合部门:环保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附件:1.配套方案制定任务表
2.建立清单名录任务表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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