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印发《青海省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青海省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土壤环境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6〕9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确保2018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完成农用地(草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实现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6%。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粮油、蔬菜生产大县全部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为全省农产品安全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农用地详查样品采集和制备;11月底前,完成分析测试、数据上报;12月底前,完成农用地详查数据分析评价、调查图件制作和报告编写,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配合,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除特别说明外均由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组织专业调查机构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2018年8月底前完成风险筛查与核实,确定初步采样调查的企业和重点工业园区名单。对高度关注地块以及部分有行业代表性的中、低度关注地块进行详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3.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及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督性监测,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强化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排空间核算研究,制定青海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加快推进甘河工业园区、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示范区试点建设,基本完成三年试点建设任务。启动涉镉行业排查整治,组织开展PVC企业用汞强度减半行动,减少镉、汞污染物排放。全面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全口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清单,确保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6%。(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5.严防工矿企业污染。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根据区域特征、行业类型、企业规模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各市(州)动态更新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公布2018年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自2018年起,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监测部门结合国控、省控监测点位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布点情况,定期组织市(州)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的土壤进行监测。(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6.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严格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钢铁、制药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需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应急预案并有序组织实施,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拆除过程中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环境。甘河工业园区要重点做好西部锌业、珠峰锌业场地调查及生产设施拆除过程污染防治技术示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7.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定全省固体废物污染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全省固体废物大排查专项行动,全面推进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调查和整治,建设和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坚决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的违法行为。西宁市、玉树市编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开展无废城市试点建设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8.强化城镇生活垃圾监管。开展《“十三五”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及修编,加强规划引领作用,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认真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按期完成生活垃圾处置不规范、污染隐患突出、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缓慢等问题整改销号。推进西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创造优良人居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9.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认真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206号),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原则,建立健全禁养区、限养区管理制度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全面落实规模化养殖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因地制宜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的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基本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联动、生态良好的绿色循环生态农牧业体系。(省农牧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
10.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围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不断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安全减量使用、病虫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技术推广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范围,2018年起在全省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省农牧厅牵头,省供销联社、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三)切实保护农用地环境。
1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同时,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有效保障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配合)
1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市(州)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行委)倾斜。市(州)政府要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行委)进行预警提醒通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配合)
13.推进各类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各市(州)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质量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对安全利用类集中的耕地制定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质量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行委)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省农牧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配合)
14.强化草地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坚持以草定畜、草畜平衡,严禁超载过牧。在防治草原鼠害中严禁使用毒性强、残留高的生物制剂,突出运用生物防治技术;规范牲畜药浴的安全标准,防止草原环境污染。加强草原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地的行为。(省农牧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配合)
(四)严格建设用地环境管理。
15.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清单。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42号令)等相关文件要求,各市(州)环保部门会同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全省工矿企业土壤污染筛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环境信息调查基础上,持续排查本地疑似污染地块分布情况,由县(市、区、行委)环保部门在生态环境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动态更新地块清单,地块清单应包括污染地块名称、地址、面积、主要污染物、进展情况、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等信息,并书面通知清单中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及时按规范完成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16.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经调查确认的污染地块,两年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各县(市、区、行委)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编制应急预案;发现污染扩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各市(州)环保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有效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17.强化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各市(州)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落实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重点企业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内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18.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必须按要求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等,否则不得入库储备。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规划调整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19.落实土壤环境监管职责。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环境质量状况,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监督管理。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要建立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污染(疑似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20.加快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实施。推动《青海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30年)》实施,以历史遗留含铬污染场地、无主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污染场地、石油类污染场地、重金属污染农用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列入国家目标责任书的试点项目。同时,加快推进原湟中鑫飞化工厂、杨沟湾铬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工程,2018年9月开工实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西宁市、海北州政府等配合)
21.做好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定《青海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加强中央、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通过召开项目推进会、开展专项督查、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努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顺利实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22.完善项目库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根据现有调查结果,按轻重缓急、前期工作成熟度进行认真筛选、整理,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并组织各市(州)建立本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及时更新,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六)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
23.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年内出台《青海省草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加快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修复后再利用等技术指南的研究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配合)
24.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能力建设。结合“青海生态环保云”、环保业务专网、智慧环保建设,运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整合全省环保、国土、农牧等部门相关数据,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快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25.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省环境保护厅制定《青海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办法》,会同国土、农牧、经信部门对西宁、海东、海西等地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结合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综合评估各市(州)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的地区和部门,在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视情况由省环境保护厅或提请省政府进行约谈、问责。2018—2019年,省环境保护厅会同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对甘河工业园区、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配合)
26.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支持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粮食局等配合)
27.协同推进确保任务完成。各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工作任务开展,12月底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证明资料报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制订本级年度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完善保障措施,并于12月底前将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和资料汇总整理,及时将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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