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进一步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日前印发,详情如下: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进一步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8〕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进一步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7日
保定市进一步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
利用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和《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发〔2016〕1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和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二)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再生水潜在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实际建设规模及布局,促进节水减排。
(三)坚持城镇统筹。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布局及建设标准要与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和纳污能力相协调,公共排水管网未覆盖地区进行开发建设时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坚决杜绝污水直接排放。
(四)坚持同步建设。坚持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同步建设的原则,牢固树立“水泥并重”的理念,做好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五)坚持循环利用。坚持再生水与全市水资源统一调配,实现多水源联合调度、优化配置,循环利用。
(六)坚持建管并重。完善政策法规,理顺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我市污水处理建设,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促进水循环利用、提高水利用效率。到2018年底前,鲁岗污水处理厂、高阳县污水处理厂、满城区玉泉水务有限公司、大册营水处理有限公司、清苑祥太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定兴县污水处理厂、涿州市中科国益水务有限公司(西厂)、涿州市中科国益水务有限公司(东厂)、涿州市中科国益水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厂)、涿州松林店污水处理厂、白沟新城污水处理厂完成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工程建设,到2019年底前我市全部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近IV类标准。有条件地区,鼓励提标改造、在建和或谋划新建污水处理项目时出水水质直接提升至地表水III类标准。到2020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系统科学的再生水资源利用系统,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5%以上,现有再生水利用基础上2018年至2020年逐年递增10个百分点。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按照《保定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工作方案》(保水领办〔2018〕6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到2019年(或按新标准规定的时间节点),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提升至地表水近IV类标准(或新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负责各县(市)、开发区及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保定市主城区;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配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建立污泥从生产、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到2018年底前,全市既有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完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严禁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负责各县(市)、开发区及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保定市主城区;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配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全市要加快推进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作,工业生产、城市绿化、街道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集中供热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行业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底前,全面建成布局合理、系统科学的再生水资源利用系统,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5%以上,现有再生水利用基础上2018年至2020年逐年递增10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负责各县(市)、开发区及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保定市主城区,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配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进度安排
(一)确定计划阶段(2018年4月—6月)。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计划、方案。
(二)项目前期阶段(2018年6月—8月)。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建设的项目,依据投资管理相关规定,逐步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初步选址、立项、可研等前期手续。
(三)工程建设准备阶段(2018年8月—12月)。组织进行勘查设计、招投标、完成场地“三通一平”等工作,年底前具备进场条件。
(四)既定项目完成建设阶段(2018年3月—2019年12月)。2018年6月底前,完成阜平县、易县、涞水县、望都县、曲阳县5个县的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2018年底前满城区、白沟新城、易县、定兴县、蠡县要完成再生水项目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完成提标改造任务,出水水质提升至地表IV类标准(或新标准要求)。
(五)检查考评阶段(2018年12月)。参照省污水处理考核办法,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依照“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的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市住建局负责对各县(市)、开发区及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保定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情况检查考核,考核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领导和指导。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强化责任,各尽其职,密切协作,把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拓宽融资渠道,推进再生水回用的市场化和产业化,逐步完善我市再生水回用配套建设,由污水处理厂所在地本级政府建立稳定专项财政投入机制。
(三)鼓励再生水回用。科学制订我市再生水回用的政策法规和奖惩办法,做好水资源调配,凡按规定建设、使用再生水设施的项目,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合理的再生水价格体系。根据再生水的投资运行成本、供水规模和供水水质,制定合理的再生水价格。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应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和经济状况,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因素,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鼓励通过制定政策,对使用再生水的用户给予一定补贴,确保再生水得到优先使用。
(四)提高再生水利用意识。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加强对再生水回用技术、应用以及给我市带来的社会、经济、环境等效益的宣传,提高企业、群众对再生水回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推动其参与和支持再生水事业的发展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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