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保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详情如下:
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宜昌高新区分局:
根据《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宜昌市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宜府发〔2017〕25号)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为进一步落实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现将具体工作任务通知如下:
一、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市环保局先后发布了第一批、第二批宜昌市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共54家。按照要求,自2017年起,要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其中第一批36家企业,除2家长期停产并提交了证明材料外,其它34家均已完成签订完成。第二批18家企业,各地环保局需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在2018年10月前完成签订,签订后的责任书及时公示,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督促开展厂区土壤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按照要求,纳入土壤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每年至少自行开展一次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目前,第一批36家企业多数已启动自行监测工作,少数企业已经完成,第二批18家企业尚未启动。各地环保局要督促未完成和未启动的企业尽快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此项工作,所有企业在2018年11月前完成的监测报告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属地环保局留存建档。此外,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厂区土壤环境质量自行监测工作应逐步形成常态,保证每年一次的监测频次,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纳入土壤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其结果与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对接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依据。目前,2018年度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统一实施。各地环保局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从2019年起由各地环保局自行组织实施。此外,各地环保局要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的日常监察,按照企业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的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并在日常环境监察和其它环保检查中,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对企业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办整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以上各项任务是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地环保局要抓紧落实,并按照《市环保局关于按月调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进度表时,同时报送以上工作的进展情况。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 宏 联系电话:13307201218
赵 亮 联系电话:15871570006
邮 箱:47101724@qq.com
附件:1.宜昌市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
2.宜昌市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二批)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宜昌市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
(2017年10月宜环委办发〔2017〕87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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