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建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定期发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 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定期发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 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目录的通知
黑建科〔2018〕9号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建筑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材料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有关部委文件,按照省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有关工作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定期发布我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范围
(一)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含幕墙);
(二)节能门窗及玻璃幕墙;
(三)太阳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和设备;
(四)集中空调、采暖、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建筑节地、节水、节材技术和产品;
(七)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二、技术条件
(一)纳入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的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应与国家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相协调,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二)推广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应是技术成熟、标准完善,在我省实际工程中应用1年以上,相关关键性能指标超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指标要求的15%或其他符合节能环保产业政策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相关生产及研发单位信誉良好、质量和管理体系健全、生产设备齐全。鼓励企业执行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三)限制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是有较大安全隐患,难以满足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耗能、污染较大的技术及产品。
(四)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应是不符合我省气候特点和经济条件,有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满足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高耗能、高污染的技术及产品。
三、材料要求
(一)纳入推广目录的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产品执行标准;
4.质量控制和管理文件;
5.当年型式检测报告;
6.建筑工程应用反馈意见;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纳入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申请表;
2.相关科研成果及技术论证报告或工程事故鉴定报告。
四、发布流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申报情况分批次发布目录,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9月份的第一个星期集中受理材料。发布流程如下:
1.申报材料。企业对申报材料齐全、经第三方抽样检测合格的技术和产品,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hljzwzx.gov.cn)申请纳入全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2.受理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按照专家审查意见,纳入我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3.公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拟发布目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建筑节能产品或技术有异议,均可提出书面意见,专家组根据意见及时进行答复或调整。
4.制证送达。公示期后核发《黑龙江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决定书》。
5.发布目录。推广目录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技术及产品名称、执行标准、有效期限、主要技术指标及适用范围等内容。限制、禁止目录根据产品及技术特点确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录发布。其中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目录管理
(一)申请纳入推广目录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进行。本省企业或研发单位申请纳入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及产品目录,需经本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外省企业由我省应用工程项目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科研院所在科研或实践论证充分的条件下,可以申请纳入限制、禁止的节能技术及产品目录。
(二)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组织工作,推荐本地企业申报省级推广目录项目,指导审核相关申报资料,认真开展服务工作。
(三)《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2年。纳入《目录》的项目单位应在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重新申请。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目录在省建设信息网公示,供全省查询使用。
六、实施监督
(一)各地要对纳入推广使用目录的节能技术及产品加大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力度,在建筑工程中优先选用目录推荐的技术及产品。积极推动将推广的技术及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进行优先采购,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和产品,均应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复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二)各地不得违规使用目录中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及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等应将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及产品列为审查内容和监理范围。对违反规定,使用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技术及产品的相关责任主体,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推广使用技术及产品的监管,按照“两随机一公开”要求,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情节严重的,清出目录,并予以公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建科〔2015〕5号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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