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环保厅下发通知,江苏连云港、盐城两地因环保整治而停产的化工园区企业,停产企业复产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将相关情况进行社会公示、并向有关环保部门提交材料备案后即可复产,但若再犯将被责令关停。
江苏省环保厅这份名为《关于依法做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282号文,下称282号文)表示,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有关要求,由排污者依法承担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者自身整治达标情况。
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
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30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对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发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282号文在复产标准上给予了企业较大的自由,目的应是避免“一刀切”,而“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将被责令停业、关闭”等规定则又是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此企业的环保压力并未减少”。
而近期一些企业的复产情况也印证了这种说法。财联社12日报道称,因受限于污水、固废等处理能力,有些企业虽然复产,但产能恢复尚不完全。以吉华集团为例,目前公司只是恢复了部分分散染料生产能力,且只是做没有污染的分散染料的后处理,污染较大的H酸生产仍未恢复。而其它据称已复产企业也只是恢复了个别产品的生产。
截止发稿前,记者尚未在公开渠道找到这份文件,而江苏省环保厅相关人士亦未能对该文件作出评论。
因媒体曝光污染严重,今年早些时候,江苏连云港、盐城的几个化工园区内的企业接通知要求停产整顿,据财联社统计,吉华集团、亚邦股份、海翔药业、辉丰股份、闰土股份等在内的近20家上市公司在江苏的生产部门可能均将陆续复产。
7月11日和12日,雅本化学与海翔药业分别发布公告称,位于盐城的子公司建农植保与瓯华化学将恢复生产。
同时,据了解,与吉华集团类似,联化科技位于盐城的一个停产子公司日前也恢复了一部分产能。“虽然企业都在陆续复产,但这个复产肯定还要有个过程,毕竟配套的污水和固废处理能力无论如何都要跟上,现在靠偷排偷埋是很难蒙混过关了。”他说。
此外,目前已知的恢复(部分)生产的公司均位于盐城。而分析人士认为,这或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态度有关,“连云港是要比盐城更严一些”。停产子公司位于连云港的闰土股份与亚邦股份均还未复产。
关于依法做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工作的通知
苏环办[2018]282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今年4月以来,针对灌河口3个化工园区普遍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连云港市、盐城市依法对化工园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实施了停产整治。6月份以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各地认真落实督察组要求,对部分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向我厅反映部分停产企业已整改到位,但对恢复生产要求不明确,亟待解决。为依法做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有关要求,由排污者依法承担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者自身整治达标情况。
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
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30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对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发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力度,依法做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工作。本通知精神须向党委政府领导专题报告并及时将有关要求告知企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07月12日
复产程序
延伸阅读:
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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