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日前印发,《方案》提到: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等。详情如下: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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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包头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8-07-19 15:5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包头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日前印发,《方案》提到: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等。详情如下: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落实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山水治理、大气防控、水土改善”三大行动,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包府发〔2017〕33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立足我市实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我市建设更高质量的小康社会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2018年,按照保障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的原则,落实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要求,掌握土壤环境基础情况,以保障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为重点,排查并消除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有关任务。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1.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按照2017年7月31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动员部署会和自治区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部署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于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依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农用地(包括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为重点,划定我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并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划定成果(土地利用功能分区报告及数字化分区图)上报包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3.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启动全市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对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进行分类筛选,建立并完善土壤污染重点源清单,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并于2018年10月1日前将工作成果上报领导小组。(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配合)

4.推进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制定我市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根据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组织完成年度土壤环境监测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5.开展重点地区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针对各地区经济、社会、环境发展历史和现状,对重点地区和行业,特别是涉及农牧业开发、居住用地开发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安全和存在潜在污染隐患的土壤开发项目区,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根据排查情况开展场地调查与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6.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收集并整理环保、国土资源、农牧业等部门现有数据,稳步推进我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初建工作。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牧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

(二)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力度。

1.汇总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收集并整理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章,市环保局负责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公示工作。(市环保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2.全面强化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和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定期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大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以及产粮集中区、城市建成区等重点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力度。(市环保局牵头)

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市安监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严格执行国家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实施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要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的控制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5.加强工业废物处置利用。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经信委、环保局牵头)

(三)保障农牧业土壤环境安全。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对全市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以基本农田和耕地为重点,结合地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畜产品质量检测,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农牧民及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市农牧业局牵头)

2.加大农用地保护力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牧业局牵头)

3.防控重点企业污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研究并制定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各地区于2018年10月前制定完成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建立并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并进行公示,列入清单的重点企业要制定完成本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市环保局牵头)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相关地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计划,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组织开展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完成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有关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市水务局、农牧业局牵头)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市农牧业局、林业局牵头)

6.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到全市产粮和蔬菜产业重点区域。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市农牧业局牵头)

(四)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强化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国家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牵头)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土地开发利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情况,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五)严控土壤新增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相关地区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草地、沼泽地、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配合)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区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

4.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九原区和土右旗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市农牧业局牵头)

5.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

6.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及退役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落地与实施。

1.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完成项目库的建设,项目库要上报领导小组。(市环保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2.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地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3.强化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联系人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系人情况于6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要抓好统筹协调,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强化信息报送。

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实施和进展等情况,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15日前,将半年工作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监督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梳理分析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领导小组对各地区、各部门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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