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印发《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全文如下: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控制项目、系统组成与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HJ63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65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618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劳部发[1997]86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施工场地
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作业场地。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道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混凝土搅拌站等施工的作业场地。
3.2扬尘
指地表松散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本标准中的扬尘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PM10)。
3.3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4扬尘在线监测仪
对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的仪器,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功能。
4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应符合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
5系统组成与要求
5.1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由扬尘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系统、监控平台及其他辅助设备等组成。
5.2扬尘在线监测仪
扬尘在线监测仪由样品采集、流量控制、扬尘实时监测终端组成。其技术性能指标至少应满足表2的要求。
6.1 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数应符合表3要求。
6.2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场地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6.3市政一般道路工程与市政园林工程每500米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市政地铁工程,每个地铁站点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混凝土搅拌站根据其规模宜设置1至2个监测点。
6.4监测点位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及工地下风向处。监测点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他监测点沿围挡内侧均匀设置。
6.5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6.6可吸入颗粒物PM10采样口高度一般应设在距地面3.5m±0.5m,采样口到在线监测仪管道长度不应大于2.5m。
6.7监测点的位置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6.8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从监测系统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应为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上。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与原理、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系统验收、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施工过程及未封闭的工业企业散体物料堆场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其他产生扬尘场所的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08-2008/IEC60529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HJ19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65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JJG846粉尘浓度测量仪检定规程
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A/T670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WS/T206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光散射法
DB13/T2544-2017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13/T2545-2017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DB13/T2546-2017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安装验收与运行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扬尘Dust
指地表松散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本标准中所指扬尘为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
3.21小时平均1-houraverage
指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为小时值。
3.324小时平均24-houraverage
指1个自然日24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为日平均。
3.4仪器平行性parallelismofmonitors
指是不同仪器同时测试同一个样品,测试数据的一致性。
3.5有效数据率validdateefficiency
指在监测时段内实际采集的有效数据的个数与理论上应采集数据的个数之比的百分数。
3.6光散射法设备lightscatteringequipment
采用光散射原理的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3.7标准方法设备standardmethodequipment
符合HJ653标准规范的β射线法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3.8施工场地constructionplant
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作业场地。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道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混凝土搅拌站等施工的作业场地。
4系统组成和原理
4.1系统组成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由扬尘在线监测仪(可选配视频监控单元、气象传感器、噪声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系统、监控平台等组成。
4.1.1监测设备
4.1.1.1设备组成及技术指标
标准方法设备由样品采集、流量控制、实时监测终端组成,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光散射法设备由实时监测单元组成,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4.1.1.2安全要求
1)绝缘电阻
使用交流电源时,设备的电源相、中联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2)绝缘强度
使用交流电源时,设备电源相、中联线对地的绝缘强度,应能承受交流电压1.5kV、50Hz,历时1min实验,无飞弧和击穿现象。
4.1.2视频监控单元
视频监控单元主要用于对现场环境定时抓拍或监测浓度超限报警抓拍。
4.1.3气象传感器
气象传感器主要用于记录监测点位的风向风速等气象环境,可用于分析该污染源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1.4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系统
数据采集、传输和数据处理系统采集、存储各种监测数据,并按后台服务器指令定时向后台服务器传输在线监测数据和设备的工作状态。
4.1.5监控平台
监控平台用于扬尘等各类监测数据的信息存储,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判别、检查、存储、统计分析与处理的信息化系统。
4.1.6其他辅助设备
其他辅助设备包括现场显示屏幕、供电电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基础等。
5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
5.1点位设置要求
5.1.1监测点位选址要求
1)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道路工程、铁路建设施工等监测点位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a)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b)设置1个标准方法设备的,应设置在工地主要车辆进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标准方法设备的,其中至少一个标准方法设备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可与视频监控相结合。
c)设置2个光散射法设备的,应设置在工地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的工地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2)混凝土搅拌站监测点位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a)宜设置于搅拌站边界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主要生产活动的区域。
b)设置1个标准方法设备的,应设置在车辆的主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标准方法设备的,宜选择在运输车辆出入口和距离料仓等主要扬尘源5m处。
c)设置2个光散射法设备的,应设置在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的搅拌站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3)干散货码头堆场监测点位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a)宜设置于码头堆场边界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码头堆场主要生产活动的区域。
b)设置1个标准方法设备的,宜设置在码头主要装卸作业点5m处;设置2个及以上标准方法设备的,分别在码头主要装卸作业点5m处和主要的车辆出入口各设置一个标准方法设备。如主要装卸点作业时有喷水作业的,标准方法设备设置时应避开喷水的影响。
c)设置2个光散射法设备的,应设置在码头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的码头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5.1.2点位数量应要求:
1)占地面积在10000m2及以下的建筑工地,应至少设置1个标准方法设备和2个光散射法设备;占地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建筑工地,每增加10000m2宜增设1个标准方法设备和2个光散射法设备。
2)市政工程、道路工程、铁路建设工程等施工时间3个月以上的每个标段宜设置1个标准方法设备和2个光散射法设备。
3)混凝土搅拌站根据其规模宜设置1~2个标准方法设备和2~4个光散射法设备;
4)堆场面积在10000m2及以下的应至少设置1个标准方法设备和2个光散射法设备;堆场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每增加10000m2宜增设1个标准方法设备和2个光散射法设备。
5.1.3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5.2设备安装要求
1)施工现场应做好监测设备的地基和护栏建设;
2)监测设备的采样口距离任何反射面应大于3.5m;
3)施工现场应提供在线监测仪所需(198-242)V,50Hz交流电源,保证电力供应,技术指标按GB50194和JGJ46的相关要求。
4)于太阳能供电监测仪,安装位置应保证4小时以上光照时间。
5)施工现场应配备设备安全防护人员,以避免施工过程损坏监测仪器。
6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分析
6.1数据采集传输
1)应按传输指令要求实现数据传输与反控,应满足多台在线监测仪的并发数据传输需求。
2)在线监测系统应具备自动或手动数据补传功能。
3)在线监测系统应按管理要求上报在线监测数据。
4)数据通信按照《污染源监测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
6.2数据存储
6.2.1数据有效性要求
数据有效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连续运行至少15天,有效数据率不低于85%;
2)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
3)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平均浓度值或采样时间;
6.2.2数据取值有效位数
监测仪数据精确至1μg/m3。
6.2.3异常值取舍
1)监测仪校准期间(含校准膜和校准流量)的所有数据应标注为无效数据。
2)当发生临时断电时,从断电时起至恢复供电后仪器正常运行止,该时段内的监测数据均标注为无效数据。不得人为擅自断电。
3)所有无效数据均应标注标示符,不参加统计,但应在原始数据库中予以保留。
6.2.4现场端存储
标准方法设备现场端在线监测原始数据(分钟值和小时值)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6.2.5中心端存储
1)监控平台在线监测原始数据(分钟值和小时值)存储时间不少于5年。
2)存储扬尘监测点位的能力不少于5000个。
6.3数据展示与分析
6.3.1概述
可通过基于B/S技术架构的中心监控平台、手机移动端APP进行数据查询和分析。
6.3.2扬尘点位接入
中心监控平台具备接入不少于5000个扬尘监测点位的能力。
6.3.3数据有效性判别
中心监控平台能够根据采用标准方法的监测仪器的监测数据,对光散射法设备进行比对,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分析判别。
6.3.4数据查询与分析
通过中心监控平台对单个扬尘监测点查询实时数据、历史数据、曲线趋势分析,可对任意多个扬尘监测点同时查询、数据对比、排名分析、多图表(折线图、柱状图、饼图)分析。
6.3.5自动报警
可根据环境管理的要求,设定自动报警限值,当监测点扬尘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报警限值,监控平台自动报警,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6.3.6移动端APP
具备手机移动端数据访问功能。可查看扬尘点位的GIS位置、扬尘数据的查询与分析,自动接收报警,并可随时进行报警信息处置反馈。
7系统验收
7.1验收条件
1)建设方在相应点位进行核实,所安装监测设备应按合同清单核查无误,并完成安装调试。
2)系统应连续稳定运行15天以上,并完成联网测试。
3)监测设备应具有设备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合格证等文件。
4)应具有监测设备现场安装信息表、监测设备验收表
5)运维单位根据相关技术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数据符合规范要求。
6)运维单位提供系统运行维护方案。
7)提供完整的监测系统技术档案。
7.2验收要求
7.2.1验收申请
建设方在系统满足验收条件后,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上报相关主管单位受理,经核准符合验收条件,由相关主管单位实施验收。
7.2.2验收指标
验收时应确保监测设备性能指标、联网测试技术指标等关键技术指标符合本规范技术要求。
7.2.2.1监测设备验收
1)监测设备在验收时应采用抽样检验的方式,抽样原则见表3。
2)按照HJ/T194中相关要求对抽检的标准方法设备与手工监测法进行比对测试。比对测试期间,在线监测仪与手工监测法的相关系数应≥0.95,符合:斜率:1±0.15,截距(0±10)μg/m3。
3)对抽检的光散射法设备与与手工监测法进行比对测试。测试结果应满足4.1.1.1中表1的相关系数和相对误差要求,并形成验收监测报告。
4)监测设备检测不合格时应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为本次验收测试不合格
7.2.2.2联网测试技术指标
7.2.2.3中心监控平台功能验收
应满足6.3要求。
8运行维护与管理
8.1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要求
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期应与施工场地的施工周期及工业企业散体物料堆场的使用期同步。
8.2日常巡检
1)加强监测设备日常巡检工作,日常巡检间隔不超过7天;
2)检查监测设备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
3)检查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4)检查数据传输情况;
5)检查地基、护栏、电源线铺设完整情况;
6)检查箱体及密封圈完好情况;
7)巡检应填写巡检记录,并存档。
8.3日常维护保养
1)每月应依据监测仪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各部件耗损情况,包括线缆、接插件、密封件、固定件等,必要时进行更换,更换的备件或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应记录并归档。
2)更换监测仪器主要装置后,应重新调试校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8.4标准方法设备质控
标准方法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流量准确性和稳定性检查。24h内,每一次测试时间点流量变化±10%设定流量,24h平均流量变化±5%设定流量。超过允许误差应校准。运行维护过程及结果应记录,备查。
8.5光散射法设备质控
1)光散射法设备校准
光散射法设备每周应采用同一个施工场地的标准方法设备数据,进行一次自动或手动远程校准。校准数据相关性应≥0.75。校准应有校准记录,备查。
2)比对测试
光散射法设备每季度应按照7.2.2.1抽样原则与标准方法设备进行季度比对测试,将光散射法设备与标准方法设备放置在同一环境条件下,将光散射法设备与标准方法设备采样口调整到同一高度,待测光散射法设备与标准方法设备之间相距1.5m~5m。测试结果应满足4.1.1.1中表1的相关系数和相对误差要求。
8.6系统检修
1)运维单位应制定各监测设备及系统易耗品更换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原则上应在故障发生24小时内修复。当设备发生故障超过72小时仍无法修复的,应该用备用设备替代发生故障的仪器。
3)应保存检修和维修记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位置的具体要求
A.1监测点周围环境
A.1.1光散射法设备
光散射法设备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监测点周围空气流通均匀,一定距离内无障碍物;
b)监测点位尽量选择光照充足的地方(白天光照时间尽量保持在6h以上)或监测点位周边有稳定可靠AC220V电力供应;
c)监测点位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
A.1.2标准方法设备点位
标准方法设备点位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附近1000m内的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
b)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c)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所在地质条件需长期稳定和足够坚实,所在地点应避免受山洪、雪崩、山林火灾和泥石流等局地灾害影响,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d)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AC220V电力供应和避雷设备,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A.2采样口位置
A.2.1光散射法设备
光散射法设备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推荐在3m~5m范围内;
A.2.2标准方法设备点位
标准方法设备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m~5m范围内;
b)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监测点位周围半径300m~500m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5m以上,无法满足a)条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20m~30m范围内选取;
c)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m;
d)当某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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