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行业属于精细化工行业,其特点为生产品种多,生产工序长,使用原料种类多、数量大,原材料利用率低。因此也导致了制药行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三废”量大,废物成分复杂,污染危害严重。VOCs 是制药工业中最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制药工艺中往往需要采用有机溶剂对药品进行分离和提取,这些有机溶剂大部分都为VOCs。
目前我国制药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有关规定。由于这两项标准的制定时间较早,制药工业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污染物治理技术和环境管理水平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两项排放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实际需要。
近年来,为了适应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需要,上海、浙江、河北、天津等地针对制药或包括制药在内的化工行业制定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浙江省《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浙江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河北省《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8-2015)、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等等(统计节点为2017年6月前),以上标准的控制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详见下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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