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将于2018年6月11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该公司A股股本为75684.0208万股,本次上市数量为11620万股,证券简称为绿色动力,证券代码为601330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股票简称:绿色动力股票代码:601330.SH01330.HKDynagreenEnviron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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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动力11日在上交所上市(附公告)

2018-06-08 09:04 来源: 证券日报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将于2018年6月11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该公司A股股本为75684.0208万股,本次上市数量为11620万股,证券简称为“绿色动力”,证券代码为“60133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绿色动力股票代码:601330.SH01330.HK

DynagreenEnvironmentalProtectionGroupCo.,Ltd.(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二楼东北楼)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17年2月27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8年2月26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该决议之有效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之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利分配预案

根据公司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公司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分红为主。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条款和政策

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4个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方案。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股利分配政策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专项说明须在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征求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意见并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单独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对该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三)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本单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至本单位/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股东景秀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本单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至本单位/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乔德卫、胡声泳、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股东江淮基金、惠泰恒瑞、中商龙润、保利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订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发行人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将依次采取发行人回购A股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发行人回购A股股票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A股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发行人用于回购A股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发行人单次回购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2%;

发行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票。如果在回购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A股股票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A股股票事宜。

发行人回购A股股票的启动程序:

A、发行人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人是否回购A股股票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B、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A股股票议案;

C、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后,发行人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发行人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回购A股股票分别做出决议,须分别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D、发行人应在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关于回购A股股票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发行人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A股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现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拟进行回购股份的,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回购股份的议案时,如本企业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表决中投赞成票。

②控股股东增持

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A股股票进行增持。

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采取增持A股股票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A、发行人回购A股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B、发行人终止回购A股股票方案实施后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发行人将在上述任一条件满足后2个交易日内向控股股东发出应由控股股东增持A股股票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控股股东增持A股股票的启动程序:

A、在应由控股股东增持A股股票稳定股价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收到发行人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B、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C、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发行人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自发行人获取现金分红(税后)总额的50%。

③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A股股票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应以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为前提。

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单次增持A股股票数量达到最大限额之日后,发行人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A股股票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发行人将在上述条件满足后2个交易日内向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应由其增持A股股票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股股票的启动程序:

A、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股股票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发行人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B、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C、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发行人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

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30%,但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60%。

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发行人将促使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①发行人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惩罚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C、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D、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惩罚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得有下列情形:

A、对发行人股东大会提出的A股股票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B、在出现应由控股股东增持A股股票时,控股股东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未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

C、控股股东已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当发行人控股股东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应:

A、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C、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D、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E、发行人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发行人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③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惩罚措施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A、对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的A股股票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发行人回购A股股票稳定股价的议案未予通过;

B、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股股票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未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

C、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发行人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以截留并代其履行增持义务;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发行人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稳定股价预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2、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依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发行人自愿依法履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二、如发行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发行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依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单位自愿依法履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二、如本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单位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发行人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发行人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四)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军、郭燚涛、刘曙光、冯长征、乔德卫、胡声泳、陈鑫、区岳州、傅捷、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依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自愿依法履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二、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发行人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以截留并代其履行增持义务;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发行人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生效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在此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有关规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1、本单位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单位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发行人可以依据本约束措施扣除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用于执行本单位未履行的承诺,直至足额承担本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军、郭燚涛、刘曙光、冯长征、乔德卫、胡声泳、陈鑫、区岳州、傅捷、罗照国、蔡斌泉、王梅林、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的,同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同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并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发行人有权扣除本人在发行人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有关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的申报财务报表、本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本所相关报告中所述之相应责任(包括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仍处于建设期,导致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发行人将通过以下方式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加快业务拓展,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发行人将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发挥企业的综合优势,响应国家政策,凭借不断研发及创新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的做大做强,丰富并提升品牌的价值及影响力,巩固发行人在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2)全面提升发行人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发行人将采取措施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发行人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发行人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发行人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发行人将积极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充分提升员工创新意识,发挥员工的创造力。通过以上措施,发行人将全面提升发行人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发行人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按期投产运营并实现预期效益,扩大项目收入及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发行人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原则、形式、条件、比例、决策程序和机制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未来,发行人将进一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发行人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发行人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发行人股东的权益。若发行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视为未履行承诺,将依照发行人本次发行时提出的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中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任何情形下,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4、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单位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6、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将尽责促使发行人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9、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0、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协会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军、郭燚涛、刘曙光、冯长征、乔德卫、胡声泳、陈鑫、区岳州、傅捷、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将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发行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发行人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发行人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以及发行人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发行人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发行人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2018年1-3月,发行人合并报表主要经营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2018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为22,841.4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29.50%;2018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15.5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约1.17%;2018年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45.92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约1.43%。公司2018年一季度净利润相较去年同期存在下滑,主要原因系:常州公司设备大修导致其成本上升;以及2017年底投产新项目因试运营时间较短,尚未达到预计产量,产生一定的亏损。公司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净利润下滑属暂时性情况,不会对公司的长期运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至本公告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采购、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2018年1-6月业绩情况

2018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业绩稳定。公司预计2018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43,918万元至48,10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5%至15%;预计2018年1-6月净利润为14,838万元至16,3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0%至10%;预计2018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668万元至16,13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0%至10%。

上述2018年1-6月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九)2018年6月15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事项

公司将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告并于2018年5月15日完成股份登记,故成功认购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不具备表决权。具体议案如下:

作为普通决议案:

1、审议并批准二零一七年董事会报告;

2、审议并批准二零一七年监事会报告;

3、审议并批准建议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核数师,其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二零一八年酬金;

4、审议并批准建议二零一八年生产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

5、审议并批准二零一七年财务报告;

6、审议并批准本公司建议就二零一八年向若干附属公司授予之固定资产贷款和银行信贷额度向银行提供担保;

7、审议并批准建议二零一八年日常关联交易方案;

8、审议并批准二零一七年董事及监事薪酬考核情况及建议二零一八年薪酬计划。

作为特别决议案:

1、审议并批准建议授予董事会增发内资股及╱或H股的一般授权。

相关详情可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查询(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advancedsearch/search_active_main_c.aspx)。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46】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84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年6月11日

3、股票简称:绿色动力

4、股票代码:601330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16,120.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1,62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11,62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8年6月11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景秀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国资公司,北京国资公司直接持有公司50,118.96万股,通过全资子公司国资香港间接持有公司2,485.98万股,合计持股占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50.34%。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104,500.00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11,6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1%。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结束后、上市前A股股东总数的户数为109,309户,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1,62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2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1,161.14万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10,439.82万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0.86万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8.18万股,合计19.04万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16%。

五、发行后市盈率:19.56倍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8,229.8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6月5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8)第110ZC0182号《验资报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3,627.92万元。根据致同验字(2018)第110ZC0182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31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4,601.88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22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17元(按本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毕马威华振对本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800357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8年1-3月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毕马威华振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1800834号)。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且未经年化处理。

二、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2018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为22,841.4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29.50%;2018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15.5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约1.17%;2018年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45.92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约1.43%。公司2018年一季度净利润相较去年同期存在下滑,主要原因系:常州公司设备大修导致其成本上升;以及2017年底投产新项目因试运营时间较短,尚未达到预计产量,产生一定的亏损。公司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净利润下滑属暂时性情况,不会对公司的长期运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采购、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2018年上半年经营业绩预计

2018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业绩稳定。公司预计2018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43,918万元至48,10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5%至15%;预计2018年1-6月净利润为14,838万元至16,3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0%至10%;预计2018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668万元至16,13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0%至10%。

上述2018年1-6月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1、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账号755903860310518)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账号为755903860310518,该专户用于甲方天津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天津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蚌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雪梅(身份证:510225197302243420)、焦延延(身份证410703198201012033)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含账户查询权限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2、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子公司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支行(账号20000030483900022858696)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支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为“丁方”。):

“一、丁方作为甲方实施天津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全资子公司,甲方已授权丁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30483900022858696。该专户仅用于天津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入乙方为其开设的账户。丁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本息仅能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丁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先将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方、乙方、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及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或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雪梅(身份证:510225197302243420)、焦延延(身份证410703198201012033)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及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丙方或丁方可以要求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3、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子公司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账号1901000103000012784)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为“丁方”。):

“一、丁方作为甲方实施天津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的全资子公司,甲方已授权丁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1000103000012784。该专户仅用于天津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入乙方为其开设的账户。丁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本息仅能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丁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先将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方、乙方、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及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或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雪梅(身份证:510225197302243420)、焦延延(身份证410703198201012033)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及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丙方或丁方可以要求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4、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子公司蚌埠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账号755930481810701)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蚌埠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蚌埠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为“丁方”。):

“一、丁方作为甲方实施蚌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全资子公司,甲方已授权丁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30481810701。该专户仅用于蚌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入乙方为其开设的账户。丁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本息仅能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丁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先将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方、乙方、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及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或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雪梅(身份证:510225197302243420)、焦延延(身份证410703198201012033)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及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及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丙方或丁方可以要求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关于国有股转持的事项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6〕54号)批复,同意在本公司完成A股发行并上市时,按照实际发行数量10%计算,将北京国资公司持有的股份划转给社保基金理事会。在本公司完成A股发行并上市时,将北京国资公司持有的1,162.00万股划转给社保基金理事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的规定,自该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按照前述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时,北京国资公司不再根据《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转持本公司的相关股份。

本公司国有股东北京国资公司承诺: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文及后续颁布的相关配套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8年4月24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8日

原标题: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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