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是危险废物管理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因为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表示,在数量上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可以追究涉案单位或个人刑事责任,这从司法层面为生态环境保护增加了一道虎头铡,具有跨时代的意义。2016年,随着两高司法解释的进一步修订与补充,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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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划重点:固废危废傻傻分不清楚?专家带你梳理深挖

2018-06-04 13:28 来源: 危废网讯 作者: 毕朝文

2013年,是危险废物管理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因为“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表示,在数量上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可以追究涉案单位或个人刑事责任,这从司法层面为生态环境保护增加了一道“虎头铡”,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2016年,随着“两高司法解释”的进一步修订与补充,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日趋严厉。由于我国危险废物数量庞大、行业众多、类别复杂、专业要求高、司法鉴定难等问题突出,许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并未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罚与判决。降低危险废物属性的错误判断是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基础与前提,也是司法机关正确履行公权力、进行公平公正判决的重要因素与关键环节。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了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中收录的危险废物共有46大类共计479个废物代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固体废物似乎具有危险废物的属性,但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没有明确列出;有部分虽然在《名录》中有表述,但理解上容易产生岐义,很难明确进行危险废物的属性界定。为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效能,减少对危险废物的错误判定,笔者对日常工作中经常遇见或者疑义较多的固体废物进行梳理,找出证据,辨析属性,尤其对于固体废物中的危险废物进行特别提示,以供相关单位参考借鉴。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朋友批评指正。

1危险废物的法律定义与判别论据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该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的一部分(换言之,某种物质如果不属于固体废物,那么该物质肯定不属于危险废物);二是危险废物必须具有危险特性,危险废物的特性常见有五种,分别为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学反应性,具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的属性判别

危险废物的属性判别主要依据有两个:

一是根据危险废物的定义,将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其次对于属性不确定的固体废物,则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2006年3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公告第11号)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鉴别》、《腐蚀性鉴别》、《反应性鉴别》、《易燃性鉴别》、《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等国家已出台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进行属性鉴别。

2017年国家修订出台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则上升为国家标准进行发布,在危险废物的属性判别方面,不仅具有强制效力,而且在管理层面上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2 重点领域的固体废物属性判别

(一)工业企业领域

1、矿山尾矿与矿山固废: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21项明确规定,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类,处理处置方式应优先选择采矿坑、塌陷区进行回填。

在新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返回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固体废物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

矿山固废如果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的,其危险特性有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开展属性判定;另一种情形,氰化提金采选(该工艺早已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含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2、造纸白泥与电石渣: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3项明确规定,白泥与电石渣属于含钙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I类,一般处理工艺通过水泥企业添加使用,也可以进入专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电石渣则在烟气脱硫应用领域拥有较多的利用企业。

3、天然气净化脱硫剂、脱硫石膏: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天然气脱硫剂主要成分为氧化铁,本身不具有危险特性,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但天然气脱硫剂往往含有二氧化硫或其他有机成分,部分省市在管理过程中将其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提高管理级别。

普通烟气脱硫剂与脱硫石膏最后成分主要为硫酸钙,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脱硫剂、脱硫石膏中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如重金属、焚烧飞灰),按照危险废物混合原则,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下同)。

4、抗生素药渣(含绝大多数中药残渣):

属于固体废物范畴,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中产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企业自行销毁并作记录。在《工业固体废物名录》中,中药残渣属于该目录中的第15类废物。

需要区别对待的是:原料药在提纯或化学反应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蒸馏残液或者反应残余物,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废物类别为医药废物HW02。

5、水基泥浆: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对于石油与天然气开采行业,只有以废矿物油为连续相配制的钻井泥浆,最后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油泥油脚、油基岩屑、含油污泥才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分别为071-001(或002)-08、072-001-08。

在2016年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没有提及以水基为连续相配制钻井泥浆的废物问题,即水基泥浆没有列入该名录,因此不属于危险废物范畴。

6、煤制气产生的煤焦油与焦炭生产企业产生的煤焦油:

根据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煤制气行业(水煤气发生器)和煤气净化(含冷凝)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渣属于HW11类危险废物。焦炭生产行业产生的煤焦油如果不能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则属于危险废物。此外,煤气生产过程中在冷凝时产生煤焦油,如果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则在利用过程中,制取萘、蒽油、洗油时,利用过程豁免管理(请注意:仅指利用过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环节则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并不豁免)。

有人分析说,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应当属于危险废物,因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专门提到,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焦油与其他焦油(HW252-011-11)属于危险废物,这个“其他焦油”应当包括煤焦油。笔者认为该种理解有误,其他焦油应当理解为不能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的焦油、含有苯(或苯系物)类物质的焦油渣,如果“其他焦油”直接包括煤焦油,名录就不需要专门表述为其他焦油了。在管理过程中,不能对已经通过环评验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煤焦油轻易定性为危险废物。

7、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与电镀污泥:

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往往同时属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属于废水污染防治范围,纳入废水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范围,不属于危险废物。虽然超标废水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2016版),如果废水中一类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超标3倍、或者二类重金属(如镍、铜、锌、锰、钒)超标10倍以上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外,照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8、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往往可以直接掺入到熔炼炉中去,按照最新《固体废物鉴别导则-通则》(GB34330-2017)第五部分,直接返回至原生产工艺过程的,属于生产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铝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火法工艺产生的撇渣或者初炼炉渣(氟超标),电解工艺产生的盐渣、浮渣或者电解槽废渣,废物代码分别为321-022(023-026)-48。

(二)、农业领域

1、废弃的农药瓶与包装物:

属于危险废物HW49,废物代码为HW900-041-49,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分散农户产生的废弃农药包装物其收集过程纳入豁免管理范围,即收集环节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如果有企业拟专门处理处置该类废物,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环节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2、废农膜与畜禽粪便:

属于农业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废塑料属于第13类固体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明确表示畜禽粪便属于固体废物范畴。

3、病死动物的尸体: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动物防疫法》,对于病死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2号)也明确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责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明确了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根据《关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789号),不宜将动物尸体处置项目认定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而是由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管。

4、宠物医院的废药品与输液针头: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有人分析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1中有非特定行业类废物,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理的废物,废物代码831-005-01,宠物医院产生的废药品与输液针头应属于该类情形。笔者认为该理解有偏差,如果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发布信息或公告称,当有疯牛病、口蹄疫、鸡瘟、狂犬等动物疫情发生时,为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此类废物应当专门收集,特殊处理。当然,地方人民政府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能力富余时,从严格要求与危害防治角度出发,将宠物医院产生的废物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模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5、农作物秸杆与废弃农机:

属于农业类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废弃农机中有大量残余废油,且不再用作其他农机的燃油时,那么单独收集的废燃油与废机油都属于危险废物HW08,废物代码为900-249-08。

(三)商业与办公领域

1、废弃的办公电器、打印机、复印机:

属于固体废物,属于电子类废物(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或者废弃电子电器设备),但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从电子类废物中单独分离出来的废线路板、硒鼓、墨盒,则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废物类别主要有染料、涂料废物HW12和其他废物HW49。

2、废灯管与废电池(主要指含汞荧光灯管与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

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HW29或HW49。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这类废物如果从商业或办公环境进入到了居民日常生活,废弃后纳入豁免管理范围。居民生活中常用的干电池,如1号、5号、7号电池,一般属于锌锰电池,正规厂家生产的干电池基本不含有铅汞类物质,或者重金属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在管理上纳入豁免管理范围。

但铅酸蓄电池,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4-49。

3、废弃的锂电池: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锂离子电池一般不含有毒有害成分,环境危害性较小。废旧锂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四)日常生活与社会源

1、废弃的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

俗称“四机一脑”,属于固体废物,属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属于危险废物。其他电子类废物如废弃的手机、IPAD、家用热水器、微波炉、电话机、其他电子产品等,同样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从废弃“四机一脑”及其他电子废物中分离出来的铅玻璃、线路板、压缩机、单独收集的制冷剂、废荧光粉、废电机等,则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有HW08、HW29、HW31、HW49。

2、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钮扣电池、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温度计、血压计等:

属于危险废物(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纳入有害垃圾管理)。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这类废物因来源于居民日常生活,量小面大,管理成本高昂,在现阶段纳入豁免管理范围。

3、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废织物、衣物、手套、棉纱等:

属于危险废物。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这类废物因同样来源于居民日常生活,纳入豁免管理范围。但有一种情形需要特别说明,如果机械加工、车辆维修行业的企业,故意将含有废矿物油的织物、手套、棉纱等危险废物丢入生活垃圾中,则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到非危险废物贮存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可处以限期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4、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环办【2010】157号文件,该类废物在转移管理的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意思是说,该类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要提高管理层级,尤其是要加强台账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与非法倾倒。然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标、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特性,绝大部分应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判定方法主要依据企业环评、行业规律、物料来源、专家认定、属性鉴别等)。

5、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

属于危险废物(HW18)。但是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 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经过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有关要求的,协同处置过程也纳入豁免管理范畴。

6、报废的汽车、电瓶车、新能源汽车: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汽车拆解、维修行业产生的以下废物单独收集后,则属于危险废物:废电瓶、废机油桶(壶、滤芯)、废机油、废线路板、废弃的尾气净化催化剂(俗称三元多效催化剂)、未引爆的安全气囊、含油手套(织物、衣物等),废物类别分别有HW08、HW15、HW49、HW50等。

7、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等,应列入此类。

如果某医疗机构在环评时,对于废水处理工艺经过专门设计,并且已对污泥做出了属性判定,如果管理部门认为该类污泥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则应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进行最后判别。

3特殊危险废物的判别

1、副产物与危险废物的关系:

具有产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产品不属于废物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固体废物,更不属于危险废物了。副产物属于生产企业有意生产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具有质量标准,具有商品属性,因此不具备废物属性。

副产品未在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明确列出、未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列出、副产品质量标准未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原则上都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畴,其属性应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进行判别,或者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定。

如果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较早,与现有国家管理要求或者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最新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上存在异议的,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鉴定。

副产品与废物的区别,煤气净化与焦炭行业产生的煤焦油便具有明显特征(详见第二章6)。

2、用作原用途的物质(如边脚料、盛装容器):

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属于生产原料。根据2006年版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规定,固体废物不包含任何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在新版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直接返回生产现场的、不经过修复即可用作原用途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当然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因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同理不属于危险废物。

3、干法处理喷漆行业产生的石灰浆:

需要做属性鉴别,汽车喷漆行业产生的石灰渣,经过鉴定,大部分不属于危险废物。

4、经过预处理后的危险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但有另一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如果经过预处理后进入到危险废物焚烧炉或者填埋场的,则属于危险废物;如果处理企业通过物料添加、成分调配,直接用作下一阶段、下游企业的生产原料(且满足原料使用标准),则预处理产物就变成了处理企业有意生产的产品了,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5、废弃后的水性油漆:

属于危险废物。有些企业因为环评不到位,未能明确界定属性而随意处置的,一旦被查到检测出有重金属超标,或是二甲苯、乙烯等有害物质超标,造成污染事故的,产生单位则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6、废家电拆解行业产生的电容器、贴脚与插件:

废线路板(包括附着在线路板上的电容器、贴脚与插件)属于危险废物。那么从线路板上分离出来的拆解产物—电容器属于危险废物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电容器含有国家禁止的多氯联苯类物质,则属于危险废物HW13;根据《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含多氯联苯介质的设备不能生产,也不能进口,而且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的变压器电容上。可以说,现有电容器含多氯苯类物质非常有限。线路板属于危险废物,是因为线路板的基板上附带有其他重金属,如镍、铜、铬、锌、锡等,容易被浸取出来。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线路板上往往含有未分离的电容器,是因为线路板本身重金属的危险特性,才将未分离的电容器一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的混合原则),单独分离的电容器其实并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因此不宜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欢迎不同意见者讨论)。

4建议

(一)划定分级管理目录。

鼓励危险废物的商品属性正效应,如果对于可以回收利用、资源再生的危险废物在经营许可与环境安全监管时,按照监管层级,纳入市级环保部门重点监管范畴;对于商品属性为负的,只能进行焚烧、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纳入省级环保部门监管重点。

(二)及时出台《名录》释义。

为方便监管,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特别是存在异议的,国家应及时发布权威解读,列举出该类危险废物的具体名称、产生情形,并及时发布其危险特性,如对于前面所列举的煤焦油、电容器之类。

(三)动态调整豁免情形。

建议尽快修订并出台《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尤其是要将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问题,纳入豁免管理渠道,并列举收集豁免的危险废物具体名称,如蓄电池、荧光灯、废机油、机油格(壶)等,同时对运输环节、利用或处置环节应当豁免的危险废物举例说明,以便监管。

(四)加强培训及时宣贯。

在危险废物领域,绝大多数涉危企业与管理部门其实非常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但往往因为专业知识匮乏、政策宣传贯彻不及时而显得被动与盲目。危险废物的宣传教育在报刊电视、微信微博、移动平台等主流媒体未能引起足够重视,鲜见报道。如果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宣传能够像废水、大气一样得到政府与媒体的广泛关注,危险废物的正确识别能被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广泛理解,那么危险废物领域监管效能就一定能够得到大幅提升,许多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就一定能够得到及时处罚与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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