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家企业为节省废水处理费用,在污水处理设施中段私自埋设暗管偷排,原本这家企业以为自己做得非常巧妙;结果还是“栽了”。最终,两江新区环保局对涉事企业做出顶格行政处罚:罚款1989.5760万元,两名高管也被判刑。
近日,渝北区检察院与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联合开展“环保重点企业排查专项行动”,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了监督回访。
小小雨水井大有“玄机” 企业节省污水处理费私设暗管偷排
近日,记者随检察官来到重庆市一大型企业在北碚区水土镇修建的企业污水处理厂。
在距离厂内主调节池约一两米的地方,有一个“普通”的雨水井。然而,正是这个看起来并不起眼的雨水井,曾经被秘密改造成偷排废水的暗管。
记者了解到,2014年初,该企业在北碚区水土镇兴建污水处理设备,并由企业环保部负责运营。
2014年上半年,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为节约废水处理费用,该企业环保部总经理谭某动了心思,他与高级经理周某打起了偷排废水的算盘。
随后,谭某指使他人在污水处理厂内污水输送管道上搭设了一根钢管,将该钢管与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的雨水井相连接,然后又搭设管道将雨水井与厂区外市政雨水井相连接。
“就这样,未经处理的污水就通过雨水井直接排放到河水里了。”据承办检察官杨熹介绍,从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1月,周某在谭勇的指使下,多次利用私设的暗管偷偷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2016年3月,附近有市民向环保部门反映,他们发现在晚上,厂区偷偷在向河里排污,每到排污时,污水呈黄色,在原本清亮的河面上非常明显。
收到线索后,环保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跟进。一连一个星期,工作人员每到天黑,就到河边蹲守。“这个企业很聪明,都选在凌晨偷排污水。”该负责人回忆说,起初,执法人员一无所获,经过一周的蹲守后,终于在1月21日凌晨,逮到了“现行”。
经检测,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锌超标。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专家论证引导取证
“环保案件普遍存在取证困难的情况。”承办检察官杨熹介绍,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渝北区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机制,提前介入,会同北碚公安分局、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多次赴案发现场,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并由环保局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使该案顺利侦结、起诉。
“这起案件中,我们前期介入期间,就遇到了困难。”杨熹作为该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她回忆说,“案子涉及重金属锌(超标),当时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同时,暗管的位置需要确定。”
为了确定废水中的锌,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是否会严重危害环境,杨熹开始自学,翻阅大量材料、文献,并多次请教相关专家。最后经论证,证明了该种重金属会对水体会造成严重污染。
“当时寻找暗管的时候,大家都懵了,如果找不到暗管,那么我们就无法认定入罪事实。”面对“暗管在哪”这一取证难题,杨熹还学着看厂区管道布置图。
然而,光看懂管道图,并不代表能顺利举证,杨熹说,为了更好举证,让证据具有直观性,检察机关还建议公安机关,利用航拍技术对整个厂区进行了拍摄,然后一点一点将两张图结合起来,标明废水流向,更直观有力地指控犯罪。
2016年3月25日,犯罪嫌疑人谭某、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9月12日,渝北区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渝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0月30日,渝北区法院判处被告人谭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邹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同时,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对涉事企业做出顶格行政处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989.5760万元。
曾经的污染厂址,如今有了新的主人。“现在,原企业已经关闭停产了。”杨熹告诉记者,如今,另一家企业正在继续使用该污水处理厂。此行目的,就是联合环保部门对这家新企业进行监督。
有了前车之鉴,企业在生产生活的同时,更注重环保。曾经排放污水的暗管已用水泥封堵,新企业花费200多万元进行污水处理设备检维修,重新申请并通过了环保测评,废水达标排放。
依托“两法衔接”合力打击环境犯罪 共同保护绿水青山
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重庆市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环保公益诉讼。
据了解,去年以来,渝北区检察院共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99件143人,其中今年1—5月起诉件19件27人,建议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5人。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该院还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提高民众环保意识。督促 20名犯罪嫌疑人补植树木400株,投放鱼苗6.5万余尾,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2.4万元。
杨熹介绍,渝北区检察院负责专门办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下辖10个区的环保案件,具体由两江新区检察室办理。现在环保案件多为新类型案件,专业性强,往往取证困难,而且涉及行政管理部门较多,执法尺度不统一。为此,渝北区检察院院积极与行政执法机关会商,依托 “两法衔接” 机制(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立案监督活动。
首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两法衔接”中发现的问题,如证明标准、证据形式规定不一致等。其次是实现信息互通,检察院定期向行政机关通报行政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办理情况,行政机关配合检察机关通过查台账、看记录等方式了解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线索及行政执法情况,从而开展法律监督。
去年9月,渝北区检察院还与渝北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局、渝北区林业局、渝北区农委、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通过了“促进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工作六条措施”,将工作进行了具体细化。
原标题:重庆一企业偷排废水 罚款近2000万两名高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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