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关于征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

首页> 水处理> 工业废水> 政策> 正文

河北:《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018-05-24 09:0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河北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8年4月12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根据该指南的有关内容,我厅组织对我省地方标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进行了修订。

目前,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6月5日前反馈我厅(电子版上传至邮箱:hbkejichu319@163.com)。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厅网站(http://www.hebhb.gov.cn/)“政务公开”栏目“科技标准”板块检索查阅。

联系人:省环保厅李红彦

电话:0311-87802852(兼传真)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编:050051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2日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201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适用范围”,在原标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基础上修订为“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第一类、第三类企业的评估和验收”;

——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强制性清洁生产”定义术语;

——调整了“评估和验收内容”、“评估工作程序及要求”、“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等内容;

——增加了“监督和管理”;

本标准修订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中心

本标准修订人:杜静、程飞、耿媛媛、柳领君、李云凯、焦鸿鹏、杜鹏芳、沈绍进、周奇、赵辉、崔倩、王欢、兰亭遇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及要求、方法与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第一类、第三类企业的评估和验收。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HJ469-2009)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2018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AssessmentofCleanerProductionAudit

是指在企业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3.2清洁生产审核验收AcceptanceofCleanerProductionAudit

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3.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CompulsoryAuditofCleanerProduction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进行的清洁生产审核。

3.4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VoluntaryAuditofCleanerProduction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进行的清洁生产审核。

3.5无/低费方案Non/lowCostOption

是指无需投资或投资较少、容易在短期(如审核期间)内见效的清洁生产方案。

3.6中/高费方案Medium/highCostOption

是指需要较大或很大投资、技术性较强的清洁生产方案。

3.7合规性分析ComplianceAnalyze

是指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符合程度的分析。

4原则

4.1评估原则

关注审核方向和审核重点选择的正确性。

强制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和报告的规范性。

重视无/低费方案的实效性和中/高费方案的针对性、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

4.2验收原则

突出验收报告的真实性。

强调中/高费方案的实效性。

5内容

5.1评估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真实,方法合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能如实客观全面反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

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设置合理、科学、规范。

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具有针对性,选定的清洁生产方案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对“第一类”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对“第三类”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论证其是否提高了对“双有”物质的控制水平,是否实现可替代或削减其“双有”物质的使用和排放量。

综合评价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技术支撑能力。

5.2验收内容

企业审核后的基本概况。

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完成情况及取得的环境、经济效益以及问题解决结果。

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所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

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6工作程序及要求

6.1评估工作程序及要求

6.1.1申请评估条件

a)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提请评估;

b)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企业相关情况;

c)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且审核期间未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如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已按期限要求实施整改。

6.1.2申请评估材料

由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向当地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上报材料包括:

a)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初审表。初审表格式参见附录B;

b)《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前检测报告及技术佐证材料和相关档案;

c)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机构工作报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复印件、及参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6.1.3形式审查

由当地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提出评估申请企业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将企业材料报至负责组织评估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

审查内容:

a)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符合附录B要求;上报审核评估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符合企业现状;

b)提请审核评估时间节点符合相关要求;

c)是否存在节能环保违规违法行为,或如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时限要求实施了整改;

d)上报材料符合6.1.2款要求。

6.1.4评估要求

负责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应由审核专家、行业专家、环保或节能专家组成,且不少于3人。评估过程包括:

a)审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档案资料;

b)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征询、核查;

c)以会议形式听取企业和咨询机构汇报;

d)通过专家质询,经专家组讨论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综合评分表(见附表C)》进行评分界并结合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最终形成书面评估技术审查意见,意见要求参见(附录D),参照(附录E)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技术能力评价。

6.1.5结果及公示

a)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实施分级管理,总分低于70分的企业视为审核技术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分为70-90分的企业,需按专家意见补充审核工作,完善审核报告,上报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继续实施中/高费方案;总分高于90分的企业,可依据方案实施计划推进中/高费方案的实施。

b)根据审核咨询机构打分情况,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90分)、及格(70~80分,含80分)、不及格(<70分)。

c)根据管理权限,评估结果由所在地清洁生产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并由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评估结果。

6.2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

6.2.1申请验收条件

a)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完成中/高费方案并稳定运行3个月且企业内部进行了运行绩效验证后,可向当地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请验收需在通过评估后一年有效期内。

b)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提交验收申请期间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故及环保违法行为,如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需完成整改并由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6.2.2申请验收材料

由符合验收条件的企业向当地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上报材料包括:

a)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初审表,初审表格式参见附录F;

b)《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c)《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d)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与地方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联网或者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

e)验收档案资料;

f)其他相关验收佐证资料。

6.2.3形式审查

由当地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提出验收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将企业材料报至负责组织验收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

审查内容:

a)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技术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一年,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向设区市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b)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提交验收申请期间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故及环保违法行为,如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需完成整改并由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c)上报材料符合企业实际及6.2.2款要求。

6.2.4验收要求

已通过评估的企业,由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质询交流、形成验收意见等。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见附表G)》进行评分,验收意见要求见附录H。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验收不合格的或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企业,应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

a)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

b)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c)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d)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e)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违法违规整改任务;

f)不能满足地方提出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要求的。

6.2.5结果及公示

a)全部满足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要求,综合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合格”。

b)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否决项中任何1条为“否”时,其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c)根据管理权限,验收结果由负责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并由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验收结果。

7监督和管理

7.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经费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提出年度工作经费,报请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专家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7.2评估与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应从河北省或当地清洁生产评估、验收专家库中选取,由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参加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如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承担评估或验收工作的部门及专家应对评估或验收结论负责。

7.3其他参会成员包括:被审核企业清洁生产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咨询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审核负责人及审核相关人员。

7.4企业应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修改说明上报省、设区市(省管县)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存档。

7.5企业应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及修改说明上报省、设区市(省管县)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存档。

7.6审核咨询机构应符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报告编制要求

A.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要求

A.1.1格式要求

格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a)使用微软word软件编辑文档;

b)文字与格式

1)全文使用仿宋字体、小四号字、行距用最小值24磅、带序号的标题文字要加粗;

2)一级标题加粗黑体、三号、左对齐;次级标题仿宋、四号、加粗。

3)图、表、照片中的文字说明,需用五号仿宋体字。

A.1.2内容要求

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HJ469-2009)、《清洁生产评估与验收指南》(2018年)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A.1.3审核过程佐证资料存档要求

企业审核前后废水、废气、噪声监测报告复印件;企业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理处置管理台账及图片合同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表和应急演练、物资储备等资料;其他节能环保相关政策要求的执行情况佐证材料。中/高费方案涉及的佐证材料,企业审核过程中依据的原辅材料、能源消耗、实测等数据资料,机电设备台账、审核宣贯和方案提出等资料要求纳入审核档案,其它资料要求以复印件形式存档,并保证档案资料的文字清晰可辨。全部档案与资料要形成档案资料目录,以备核查。

A.1.4封面要求

应统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封面格式,封面格式要求见表B.1。

A.2清洁生产咨询工作报告编制格式要求

A.2.1格式要求

格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c)使用微软word软件编辑文档;

d)文字与格式

1)全文使用仿宋字体、四号字、行距1.5倍、带序号的标题文字要加粗;

2)一级标题加粗黑体、三号、左对齐;次级标题仿宋、四号、加粗。

3)图、表、照片中的文字说明,需用小四号仿宋体字。

A.2.2封面要求

应统一清洁生产咨询工作报告的封面格式,封面格式要求见表A.2。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