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具体要求如下:一、电站锅炉(1)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关中地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陕北、陕南地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2)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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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5-09 11:3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陕西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站锅炉

(1)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关中地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陕北、陕南地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二、工业锅炉

1燃煤锅炉

(1)关中地区:新建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燃煤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2)陕北、陕南地区:新建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燃煤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2燃气锅炉

(1)天然气锅炉:

关中地区:2017年5月22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天然气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4括号外排放限值。2017年5月22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天然气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4括号内排放限值。

陕北、陕南地区:在用天然气锅炉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括号外排放限值。新建天然气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

(2)生物质燃气锅炉、其他燃气锅炉:新建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锅炉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3燃油锅炉

自2019年5月1日起,燃油锅炉执行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4 生物质锅炉

自2019年5月1日起,生物质锅炉执行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

前言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本标准将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是全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当国家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或者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均按照更严的标准执行。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指标以及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分别规定了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电站锅炉和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污泥等燃料的电站锅炉执行本标准燃煤电站锅炉排放限值。

本标准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容量的工业锅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兰炭、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执行燃煤锅炉排放限值。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执行生物质锅炉

排放限值。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锅炉执行天然气锅炉排放限值。油气两用锅炉以及混合燃料锅炉按燃料种类执行较严排放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2900.48-2008电工名词术语锅炉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电站锅炉powerplantboiler

生产的蒸汽(水蒸气)主要用于发电的锅炉。

3.3工业锅炉industrialboiler

指生产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用于工业生产和/或民用的锅炉。

3.4新建和在用锅炉newandin-useboiler

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在用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5生物质成型燃料biomassmoldedfuel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为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3.6生物质燃气bio-syngas

以农作物秸秆、林木废弃物、食用菌渣、禽畜粪便、污水污泥等含有生物质体的物质为原料,在高

温下,生物质体热解或者气化分解产生的一种可燃性气体。

3.7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关中地区GuanzhongRegion

指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市

所辖的行政区域。

3.9陕北、陕南地区NorthernRegionandSouthernRegionofShaanxiProvince

陕北地区:指延安市和榆林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陕南地区:指汉中市、安康市和商洛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电站锅炉

(1)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关中地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陕北、陕南地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工业锅炉

4.2.1燃煤锅炉

(1)关中地区:新建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燃煤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2)陕北、陕南地区:新建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燃煤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4.2.2燃气锅炉

(1)天然气锅炉:

关中地区:2017年5月22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天然气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4括号外排放限值。2017年5月22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天然气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4括号内排放限值。

陕北、陕南地区:在用天然气锅炉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括号外排放限值。新建天然气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

(2)生物质燃气锅炉、其他燃气锅炉:新建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锅炉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4.2.3燃油锅炉

自2019年5月1日起,燃油锅炉执行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4.2.4 生物质锅炉

自2019年5月1日起,生物质锅炉执行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

4.2.5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按照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监测锅炉颗粒物及气体污染物排放时,锅炉负荷应符合GB5468的规定;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对于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

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按照公式(1)进行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将实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基准氧含量按照表7的规定执

行。

5.2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见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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