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国家产业政策及产业结构如发生调整,

首页> 垃圾发电> 企业> 正文

长青集团:关于签署《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公告

2018-05-02 10:36 来源: 交易所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国家产业政策及产业结构如发生调整,可能使本项目受到影响。

2、建设期和运营期间,本项目可能面临建设成本波动和人力资源成本上涨等不稳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2018年 4月 26 日,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授权,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中山住建局”或“甲方”)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热能”或“乙方”)就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签署《特许权协议补充协议(四)》,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概况:

1、根据 2012年 11月 1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中府办处【2012】2163号),同意公司投资建设本项目。

2、公司在 2012年 11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长青环保取得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64)中明确,由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环保”)负责实施本项目。

3、2013年 12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对外投资本项目,本项目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 600 吨,投资规模为约 2.2亿元。(公告编号:2013-072)4、根据长青环保与中山市建设局于 2004年 2月 5日签订的《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权协议》,中心组团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在 22年后(即 2026年)需移交给政府,由于原项目与本项目投产时间相隔时间较长,为利于将来移交时资产分离与核算,故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长青热能替代长青环保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经营(公告编号:2014-008),同时披露公司将进一步取得政府关于本项目实施主体资格变更的批复。2014年 4月 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十四届 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同意公司另行成立全资子公司,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作。

5、长青热能成立后,随着中心基地服务范围区域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已超过现有垃圾焚烧厂设计处理能力,为此公司与中山市政府有关部门深化谈判,按照前瞻性规划的原则,双方同意本项目规模由原来的日处理生活垃圾 600吨调整为日处理生活垃圾 1200吨。

6、2016 年 12 月 5 日,长青热能收到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项目的核准批复》(粤发改资环函[2016]5871 号)。经研究,广东省发改委核准本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 1200 吨,工程总投资为 42542.66万元。(公告编号:2016-165)。

7、2018年 4月 2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授权中山住建局与公司、长青环保及长青热能签订《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扩容项目)四方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按照《四方协议》,中山住建局与长青热能应就本项目另行签署《特许权协议补充协议(四)》,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

中山住建局与长青热能已于同日完成《特许权协议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本协议”)的签订。

8、本项目资金来源由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解决。

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项目的投资已经 2017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本项目所在地位于中山市,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授权,由中山市住建局与长青热能签订本协议。中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中南部,珠江口西岸,北连广州,毗邻港澳,总面积 1783.67 平方公里,常住人口 314.23 万,连续多年保持广东省第5的经济总量。预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3500亿元左右,人均生产总值超过 10万元大关,地均生产总值每亩约 12 万元,均处全省前列。中国社会科学院与联合国人居署共同发布的全球城市竞争力报告显示,中山可持续竞争力排珠三角第

4,经济竞争力排珠三角第5。

(摘自中山政府网 http://www.zs.gov.cn)

三、项目实施方介绍

名称: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南朗镇蒂峰山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 1 号楼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军燕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万元

股东:公司持有 100%的股权

项目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省内供电营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特许权

1、特许权

1.1本协议所指“特许权”是指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

2、特许期

2.1 特许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修改,本项目特许期应为22年(含建设期),自2018年1月15 日开始起算。特许期届满时,乙方应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

2.2 特许期的延长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延长上述特许期。

(二)双方的一般义务

1、甲方的一般义务

1.1 获得批准

在本协议签字生效之前,甲方应已经获得国家和本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的甲方以其名义申请的各种许可和批准以备履行本协议之用(包括甲方和乙方履行各自义务所需)。

1.2 公用设施

甲方还应确保及时地、并按照不低于得到实质上与乙方同等服务的商业用户一般可以得到的优惠条件下的公平价格向本项目提供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所需的所有其他公用设施,如输电、供水、通讯、食宿等设施。

1.3 垃圾供应

甲方应保证垃圾运输公司适当、适时履行垃圾运输与供应的义务。

1.4 电力协调

甲方应协调电力公司适当、适时履行《购售电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本协议还就甲方的保密、纠正错误、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2、乙方的一般义务

2.1 遵守法律和法规

乙方应遵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管理的有关规章,以及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

2.2 股权变更的限制

在本项目商业运营起始日之前,乙方的任何股份都不得进行直接或间接转让(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

2.3 获得批准

在本协议签字生效之前,乙方应获得所有当地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的乙方以其名义申请的各种许可、批准和许可证以备履行本协议之用。

2.4 产权抵押

除非为本项目进行融资的目的并经甲方明确同意,乙方不得将其财产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

本协议还对乙方在知识产权、保密、培训、保险、管理、运行管理规程、参观与考察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三)项目建设

1、预期商业运营起始日: 2019年 11月 14 日。

(四)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1、商业运营起始日

当本协议所述的商业运营先决条件都已得到满足时,甲方应在 15 天内向乙方发出开始进行商业运营的书面通知,并在该书面通知中规定本项目的商业运营起始日。

2、运营与维护期

指乙方进行本项目商业运营的时间,具体为自本项目的商业运营起始日至本项目的移交日止。

3、基本义务与一般原则

3.1 乙方的基本义务

在运营与维护期内,乙方应负责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并自行承担项目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3.2 甲方的基本义务

在运营与维护期内,甲方应按照《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垃圾。同时,为接受和分配本项目净输出电量,甲方应协调电力公司履行《购售电合同》。

4、垃圾处理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垃圾处理费用应按《垃圾处理服务协议》规定的结算方法、支付程序、支付方式进行。

5、电费支付

甲方应督促电力公司按照《购售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电费。

(五)项目移交

1、项目移交的日期

在本项目特许期满后,乙方应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本项目的移交日为:2040 年 1月 14日

2、项目移交的范围

在本项目的移交日或之前,乙方应清偿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解除任何留置、动产质押、不动产抵押、其他担保等,将本项目的设施、器材、配件、厂房及设备、全部改建设施以及项目场地无偿移交给甲方。移交后的本项目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六)本协议对违约及赔偿、不可抗力的应急处理、争议的解决、协议修订与补充、协议转让与终止等作了详细规定。

(七)生效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及其授权代表签署协议后生效。

五、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的实施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

(2)本项目总体风险可控,本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项目投资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4)若本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公司

2018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权协议补充协议(四)》2、《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扩容项目)四方协议》

3、《附件 1:工程进度计划》

4、《附件 2:技术要点及要求》

5、《附件 3: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4月 27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